1. 鄭州優化公租房申請程序,優先保障環衛、公交、醫護等人員
據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近日,鄭州市下發《關於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審核程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優先實物保障在環衛、公交、教師、醫護一線崗位工作以及其他應優先保障的住房困難對象。
鄭州市將轉變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方式。《通知》顯示,按照申請核准順序確定實物保障輪候人員,採取電腦自動配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方案;實物配租方案確定後,在規定時間內無故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等入住手續的,其保障資格作廢,自作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提出保障資格申請。
《通知》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鄭州市市區(含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鄭東新區、市內五區)戶籍和在鄭穩定就業的非本市市區戶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此,鄭州市為公租房的申請設定限定條件,更傾向於低收入家庭等。
首先,設定了戶籍和養老保險繳納的年限限制,由不設限到滿3年。新增申請人收入和家庭財產作出限制,申請人月均收入不高於低保保準的6倍;申請人家庭資產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合計不得超過15萬元;購有非營運車輛不超過1台且在8萬元以下。
《通知》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了限定優化。在鄭州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調整為無自有房產(房產轉移登記需滿5年,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需滿3年;非本市市區戶籍家庭在戶籍地有房產除外)。未享受過拆遷安置補償,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明確除配偶外的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
同時,申請保障的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申請人員應年滿28周歲;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計入徵信黑名單或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嚴格申請門檻的同時,鄭州市放款對新就業大學生和引進人才的申請條件。《通知》顯示,新就業大學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畢業未滿3年,就業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及引進人才不受戶籍年限、養老保險繳納時限和年齡限制。
鄭州市對申請材料大瘦身,由原來的12種減少到「1+1+N」,即:只需1張身份證,簽署1份授權承諾書,對大數據信息尚未聯網的,申請對象需拍照上傳公積金、社保、工資、購車發票等N個自證材料,基本實現了「一證通辦」。
同時,鄭州市對審核流程大改造,由原來「多材料、多部門、多次跑」需44天的「串聯式人工審核」,優化再造為大數據系統「全過程信息實時比對」的「並聯式智能審核」,系統自動將辦理進度以實時簡訊的方式反饋給申請人,提升了服務,實現了「不見面審批」和「當日申請、當日審核、當日辦結」。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審核程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為適應行政審批改革要求,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於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網通辦、一次辦成」改革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鄭政文〔2016〕110號)中的申請條件、審核程序以及補貼發放等部分政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市區(含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鄭東新區、市內五區)戶籍和在鄭穩定就業的非本市市區戶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要求:
(一)本市市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取得本市市區戶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房產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准6倍(含)。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非本市市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2.在鄭州市區正常繳納養老保險且三年內累計24個月以上。3.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房產(在戶籍地有房產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准6倍(含)。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共同條件申請保障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述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28周歲;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新就業大學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畢業未滿3年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和人才引進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養老保險繳納時限和年齡限制。
(四)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1.在本市市區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經適房等)或在本市市區享受拆遷安置補償的以及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房產轉移記錄的(因患有醫療行業標准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除外)。
2.在本市市區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一方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時未滿3年的。
3.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合計超過15萬元的。
4.購有8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准)非營運車輛或2輛(含)以上營運車輛的。
5.計入徵信黑名單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二、審核程序(一)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採取網上和窗口受理兩種方式。1.網上受理。申請對象通過「鄭好辦APP·一件事專區·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請公租房」網上自主辦理。2.窗口受理。申請對象可到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二)審核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採取「1+1+N」(1張身份證、1份承諾授權書、N個自證材料)的審核方式。1.大數據共享信息實時比對審核。對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進行比對的,通過大數據系統對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實時網上比對。
2.人工比對審核。對於不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比對的,由申請對象承諾申報並出具查詢授權聲明,拍照上傳或窗口提交相關信息,通過人工方式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比對。3.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核准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實時核准,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准結果有異議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到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住房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復審並答復申請人。申請家庭人口、收入、戶籍、婚姻狀況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自當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
(四)信息公開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取得保障資格的申請人在市住房保障局和轄區政府網站上予以信息公開,接受監督。
三、供應分配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在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指導下,按照屬地優先原則進行供應,當期輪候滿足本轄區保障需求後的多餘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調劑供應;優先實物保障在環衛、公交、教師、醫護一線崗位工作以及其他應優先保障的住房困難對象。轉變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方式,按照申請核准順序確定實物保障輪候人員,採取電腦自動配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方案;實物配租方案確定後,在規定時間內無故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等入住手續的,其保障資格作廢,自作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提出保障資格申請。
四、補貼方式
對新取得保障資格家庭和已取得《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且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准6倍(含)的家庭,輪候期間享受貨幣化補貼保障,實現應保盡保。補貼額度暫按照現行貨幣化補貼標准發放。
五、政策過渡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新老政策銜接及過渡期間的統籌協調工作。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加強檔案管理的同時,對本通知實施前已取得資格證的家庭,實物配租前和租賃期內仍按《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鄭政文〔2016〕110號)有關規定進行動態審核。租金仍按《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鄭政文〔2013〕113號)和《關於公布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鄭價公〔2013〕3號)規定標准繳納。
(二)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間領取貨幣補貼的時間納入保障期限計算,除本市市區戶籍和在環衛、公交、教育、醫護一線崗位工作且符合本通知條件家庭應保盡保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計不得超過8年。對租賃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對象,可續簽租賃合同;對租賃合同到期收入超過標准,但房產、養老保險繳納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續租的保障對象,租金暫按照公租房租金標准上浮40%執行,續租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同時,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等相關政策的過渡銜接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系統納入政府雲平台建設,依託大數據共享服務平台,實現與有關部門數據互聯互通。
(二)各區住房保障部門積極與轄區街道(鄉鎮)或負責徵收安置部門協同配合,做好大數據系統無法比對情形的審核工作。
(三)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比對對保障資格進行動態審核,做好告知承諾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的銜接;市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日常監管。
(四)實施信用管理。申請人和保障對象所作承諾必須客觀真實,經審核發現採取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及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往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通知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政策。鄭州航空港區、各縣(市)、上街區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2. 鄭州市房產管理局電話是多少
聯系電話:67889161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28號
辦公時間:8:30-12:00(上午)、14:30-18:00(下午)
傳 真:67889826
業務咨詢電話:965559
郵 編:450000
(2)鄭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電話擴展閱讀
鄭州市房產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全市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負責房地產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擬訂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前置條件的出具工作。
(三)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運營和後期管理等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項目管理、信用體系管理及動態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住宅產業化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配合市國土資源局開展房屋登記發證工作;
負責全市房屋轉讓、抵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屋面積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交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承擔全市房地產租賃、廣告、中介、評估、擔保、商品房預(銷)售等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報批、經紀機構備案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和物業管理小區達標驗收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工作。
(八)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負責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全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房屋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白蚊防治管理工作。
(十)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科技進步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綜合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