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是多少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規定,中央機關部級正職和省級機關省級正職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喚橡不能超過54平方米。
中央機關正司(局)級和省級機關正廳(局)級官員分別不能超過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後者比前者面積大6平方米。
中央機關部級副職、省級機關省級喚猛副職、市級機關市級正職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一樣,均為42平方米。
中央機關處級以下、省級機關處級以下、市級機關局(處)級以下、縣級機關科級以下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一樣,均為9平方米。
(1)山東省機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類別劃分
中央機關:中央部(委)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省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市級機關:市(地、州、盟)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和鏈橋、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縣級機關:縣(市、旗)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鄉級機關:鄉(鎮、蘇木)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及其他機關。
Ⅱ 城管可以給汽車貼罰單嗎
在某些城市,城管是可以給汽車開罰單的,這需要根據當地政府的具體規定來確定的。
根據《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七條 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2)山東省機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Ⅲ 2017年事業單位物業補貼標准為多少
一、採暖費於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向職工發放下一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採暖補貼。補貼標准如下: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採暖補貼標准:正局級3700元、副局級3150元、正處級2750元、副處級2350元、正、副科級2100元、科員以下1850元。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採暖補貼標准:聘用在三級3700元、聘用在四級3150元、聘用在五級2750元、聘用在六級2350元、聘用在七、八級和25年(含)以上工齡聘用在九、十級2100元、25年以下工齡聘用在九、十級1850元。
(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採暖補貼標准:聘用在二至四級3150元、聘用在五至七級2750元、25年(含)以上工齡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級及聘用在八至十級2100元、25年以下工齡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級1850元。
(四)機關及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採暖補貼標准:高級技師2350元、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與普通工人2100元、25年以下工齡的初、中級工和普通工人1850元。
二、物業費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承擔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職工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自行交納。同時,按月向職工發放物業服務補貼。補貼標准如下: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住房物業服務補貼標准:正局級310元、副局級260元、正處級230元、副處級200元、正、副科級180元、科員以下160元。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住房物業服務補貼標准:聘用三級310元、聘用四級260元、聘用在五級230元、聘用在六級200元、聘用在七、八級和25年(含)以上工齡聘用在九、十級180元、25年以下工齡聘用在九、十級160元。
(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物業服務補貼標准:聘用在二至四級260元、聘用在五至七級230元、25年(含)以上工齡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級及聘用在八至十級180元、25年以下工齡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級160元。
(四)機關及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物業服務補貼標准:高級技師200元、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與普通工人180元、25年以下工齡的初、中級工和普通工人160元。
Ⅳ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4)山東省機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Ⅳ 要兩個法律案例,一個憲法,一個行政法。還要案例分析。分析要結合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分析字數要多,
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
2003-11-10 16:58:48.0 來源:法律教育網
原告:齊玉苓(曾用名齊玉玲),女,28歲,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人,住山東省鄒城市城關鎮。
被告:陳曉琪(曾用名陳恆燕),女,28歲,中國銀行山東滕州支行職員,住山東滕州市龍山路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陳克政,男,47歲,系被告陳曉琪之父,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政府工作人員,住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圈裡村。
被告: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憲忠,該校校長。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住所地: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
法定代表人:朱恆富,該校校長。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住所地:山東省滕州市杏壇路 165號。
法定代表人:孫卓炳,該委主任。
原告齊玉苓因與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以下簡稱濟寧商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以下簡稱滕州八中)、山東省 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滕州教委)發生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糾紛,向山東省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齊玉苓訴稱:原告經統考(統一招生考試)後,按照原告填報的志願,被告濟寧商校錄取原告為九○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由特定單位委託學校培訓的學生)。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16萬元(其中包括:1、陳曉琪冒領的工資 5萬元; 2、陳曉琪單位給予的住房福利 9萬元;3、原告復讀一年的費用 1000元;4、原告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的城市增容費 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學習交納的學費 5000元;6、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應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 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 5000元、調查費 1000元),賠償精神損失 40萬元。
被告陳曉琪辯稱:本人使用原告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一事屬實。齊玉苓當年的考試成績雖然過了委培分數線,但她表示過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沒有聯系過委培單位,也沒有交納委培費用,不具備上委培的其它條件。本人頂替齊玉苓上學,不侵犯其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齊玉苓據此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其訴訟請求已明顯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
被告濟寧商校辯稱:本校收到以齊玉苓名義寄來的委培單位證明後,及時對考試成績超過委培分數線的齊玉苓發出了錄取通知書,因此沒有侵犯原告齊玉苓的合法權益。
被告滕州八中辯稱:在齊玉苓與陳曉琪的糾紛中,本校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辯稱:在九○屆中專招生考試中,從報名、考試、錄取到發放錄取通知書的各個環節,本被告都嚴格執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糾紛中無任何過錯,不應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齊玉苓與被告陳曉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滕州八中駐地滕州市鮑溝鎮圈裡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差異。齊玉苓在九○屆統考中取得成績 441分,雖未達到當年統一招生的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委培生的錄取分數線。當年錄取工作結束後,被告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苓為該校九○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該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
被告陳曉琪在 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中,因成績不合格,失去了繼續參加統考的資格。為能繼續升學,陳曉琪從被告滕州八中將原告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領走。陳曉琪之父、被告陳克政為此聯系了滕州市鮑溝鎮政府作陳曉琪的委培單位。陳曉琪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到被告濟寧商校報到時,沒有攜帶准考證;報到後,以齊玉苓的名義在濟寧商校就讀。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仍然是齊玉苓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其中包括貼有齊玉苓照片的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以及齊玉苓參加統考的試卷等相關材料。陳曉琪讀書期間,陳克政將原為陳曉琪聯系的委培單位變更為中國銀行滕州支行。1993年,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自帶檔案到委培單位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參加工作。
被告陳克政為使被告陳曉琪冒名讀書一事不被識破,曾於 1991年中專招生考試體檢時,辦理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蓋有「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的體格檢查表,還填制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加蓋「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的學期評語表。 1993年,陳克政利用陳曉琪畢業自帶檔案的機會,將原齊玉苓檔案中的材料抽出,換上自己辦理的上述兩表。目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檔案中,陳曉琪使用的姓名仍為「齊玉苓」,「陳曉琪」一名只在其戶籍中使用。
經鑒定,被告陳克政辦理的體格檢查表上加蓋的「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確屬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學期評語表上加蓋的「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學財務專章」變造而成。陳克政對何人為其加蓋上述兩枚印章一節,拒不陳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將當年參加中專考試學生的成績及統招、委培分數線,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0年的招生辦法,要求報考委培志願的考生必須憑委培招生學校和委培單位的介紹信報名。為滿足這一要求,凡報考委培志願的考生事實上都是自己聯系委培單位並自己交納委培費用。被告陳曉琪當時交納了 5500元的委培費。原告齊玉苓既未聯系過委培單位,亦未交納過委培費用。
上述事實,有證人孟繁運、曹森、張開宇、陳道山的證言,有棗庄市教委招生辦公室、滕州市鮑溝鎮政府的證明,有當事人齊玉苓、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的陳述和對陳曉琪的調查筆錄,有濟寧商校九○級委培學生花名冊、九三年畢業生就業工作調配表、「齊玉苓」人事檔案和其他學生的體格檢查表、鑒定結論兩份、陳曉琪的戶籍、滕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滕招辦字(1990)7號」文件等證據證實。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被告陳曉琪在中考落選、升學無望的情況下,由其父、被告陳克政策劃並為主實施冒用原告齊玉苓姓名上學的行為,目的在於利用齊玉苓已過委培分數線的考試成績,為自己升學和今後就業創造條件,其結果構成了對齊玉苓姓名的盜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於侵權行為延續至今,故陳曉琪關於齊玉苓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於公民一般人格權范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齊玉苓基於這一主張請求賠償的各項物質損失,除律師代理費外,均與被告陳曉琪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系,故不予支持。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原告齊玉苓的姓名權被侵犯,除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應承擔主要責任外,被告濟寧商校明知陳曉琪冒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仍予接受,故意維護侵權行為的存續,應承擔重要責任;被告滕州八中在考生報名環節疏於監督、檢查,並與被告滕州教委分別在事後為陳曉琪、陳克政掩飾冒名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亦有重大過失,均應承擔一定責任。
原告齊玉苓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因系被告陳曉琪實施侵權行為而導致發生的實際費用,應由陳曉琪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被告負連帶責任。但齊玉苓主張的律師代理費數額無客觀依據,不能全部支持,應按《棗庄市律師業務收費標准》確定收費具體數額。訴訟中對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中的印章進行鑒定支出的費用,應由責任人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分別負擔。
原告齊玉苓的考試成績及姓名被盜用,為其帶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對此,除有關責任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責任外,各被告均應對齊玉苓的精神損害承擔給予相應物質賠償的民事責任。各被告對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各自承擔,相互之間不負連帶責任。但在賠償標准方面,齊玉苓主張的數額與我國國情和本案案情均不相符,要求過高,故不予全部採納。對精神損害應賠償的數額,參照本地司法機關審理的同類糾紛確定。
綜上,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二、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
三、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於判決生效後 10日內給付,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
四、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 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 5000元,被告濟寧商校負擔 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負擔 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負擔 4000元,於判決生效後 10日內給付;
五、鑒定費 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 200元;
六、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按本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 19.5萬元計收 5410元,由原告齊玉苓負擔 4400元,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各負擔 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 55元。
宣判後,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陳曉琪實施的侵犯姓名權行為給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嚴重的,應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75條規定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二、根據當年國家和山東省對招生工作的規定,報考委培不需要什麼介紹信,也不需要和學校簽訂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滕招辦字(1990)7號」文件中對招委培生工作的規定,違反了國家和山東省的規定,是錯誤的,不能採信。本人在參加統考前填報的志願中,已經根據棗庄市商業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學生的計劃填報了委培志願,並表示對委培學校服從分配,因此才能進入統招兼委培生的考場參加統考,也才能夠在超過委培分數線的情況下被濟寧商校錄取。正是由於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統考成績,而且將錄取通知書交給陳曉琪,才使本人無法知道事實真相,一直以為成績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聯系委培單位,沒有交納委培費用。各被上訴人的共同侵權,剝奪了本人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並喪失了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相關利益。原審判決否認本人的受教育權被侵犯,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陳曉琪賠償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權而給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失 5萬元;2、各被上訴人賠償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權利(即上中專權益及相關權益),而給本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6萬元和精神損失 35萬元。
被上訴人陳曉琪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維持。
被上訴人陳克政答辯稱:中專預選考試結束後,齊玉苓私下曾對陳曉琪表示過她不準備上委培學校。正是由於齊玉苓有這個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鮑溝鎮鎮政府的介紹信和委培合同,齊玉苓才能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當然,以後陳曉琪使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齊玉苓不知情,但這並不違背齊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們侵犯的只是齊玉苓的姓名權,沒有侵犯齊玉苓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更沒有因此給其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濟寧商校答辯稱: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完全是由陳克政精心策劃並實施的。如果有其他具體行為人明知是假,還為陳克政編造或更改檔案材料,應當追究具體行為人的責任。濟寧商校履行了自己應盡的審查義務,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濟寧商校在陳曉琪、陳克政實施的侵犯姓名權方面有故意行為,因此濟寧商校沒有給齊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答辯稱:滕州八中於當年以張榜公布的形式將齊玉苓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進行了通知。齊玉苓的合法權益在 1990年就已經受到陳曉琪、陳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財務章是 1992年 4月才刻制的,以加蓋了變造的財務章讓滕州八中承擔侵權責任,於理不通。
被上訴人滕州教委答辯稱:滕州教委在 1990年的中專招生工作中,從考試到錄取以及考生錄取通知書的發放,都是嚴格按招生政策規定的程序進行。齊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學,與我委無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審認定被上訴人滕州八中已將上訴人齊玉苓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給齊玉苓本人,沒有證據證實,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滕州教委承認是上訴人齊玉苓本人填報了委培志願,因此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參加考試。
上訴人齊玉苓在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畢業以後,其戶口是由被上訴人陳克政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遷出。
被上訴人陳曉琪至今仍使用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自 1993年 8月到 2001年 8月,共領取工資計 52043元。
滕州市 1997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 100元,1998年 1月至 1999年 6月為 110元,1999年 7月至今為 143元。
上訴人齊玉苓於 1990年 8月至 1991年 5月在山東省鄒城市第二十中學(現為第四中學)復讀,其間支出復讀費 1000元。1993年 6月份,齊玉苓向有關部門交納 6000元城市增容費後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 8月,齊玉苓又就讀於鄒城市勞動技校,交納學費等費用 5000元。1996年 8月,齊玉苓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 1998年 7月,齊玉苓曾有一年多時間下崗待業。
以上事實,由棗庄市招生委員會的證明、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收款憑證、文檢鑒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證明、滕州市民政局的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除此以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了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齊玉苓所訴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一案,存在著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研究後認為:當事人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來源於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批復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討論後認為:
上訴人齊玉苓通過初中中專預選後,填報了委培志願,並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願望。被上訴人陳克政辯稱是由於其提供了鮑溝鎮鎮政府的介紹信和委培合同,齊玉苓才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沒有證據證實。既使此節屬實,也因為陳克政實施的這一行為是違法的,不能對抗委培志願是由齊玉苓親自填報這一合法事實。陳克政稱齊玉苓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的權利,理由不能成立。齊玉苓統考的分數超過了委培分數線,被上訴人濟寧商校已將其錄取並發出了錄取通知書。由於被上訴人滕州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到齊玉苓本人,且又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領的被上訴人陳曉琪,才使得陳曉琪能夠在陳克政的策劃下有了冒名上學的條件。又由於濟寧商校對報到新生審查不嚴,在既無准考證又無有效證明的情況下接收陳曉琪,才讓陳曉琪冒名上學成為事實,從而使齊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機會。陳曉琪冒名上學後,被上訴人滕州教委幫助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滕州八中幫助陳克政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讓陳曉琪自帶檔案,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冒名上學,而且冒名參加工作,使侵權行為得到延續。該侵權是由陳曉琪、陳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對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各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才使得齊玉苓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進行復讀,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這些費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各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齊玉苓後來就讀於鄒城市勞動技校所支付的學費,是其接受該校教育的正常支出,不是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懲戒侵權違法行為,被上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應判歸齊玉苓所有,由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各被上訴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精神遭受嚴重的傷害,應當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最高標准,給齊玉苓賠償精神損害費。齊玉苓要求將陳曉琪的住房福利、在濟寧商校期間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作為其損失予以賠償,該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本案訴訟費應根據上訴人齊玉苓訴爭的標的額進行計算。原審判決計算有誤,應予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曉琪等侵犯了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苓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根據。齊玉苓要求各被上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 25號批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於 2001年 8月 23日判決:
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 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 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 1993年 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 1993年 8月至 2001年 8月,共計 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 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 50000元;
六、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 10910元,由上訴人齊玉苓負擔 8984元,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負擔 19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 10910元,由齊玉苓負擔 8984元,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負擔 1926元。
行政法案例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後,下發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費;在規劃區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會議紀要》下發後,甲市城區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線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於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規定,並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於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麼?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麼?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於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麼?
【考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解題思路和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侵犯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本案中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作為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三個要素,一是主體要素,即行政機關作出;二是職權要素,即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三是法律要素,即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影響的行為。本題的難點在於《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由於《會議紀要》作出後必然影響三個相對人的運營,因此,對他們的權益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因此,這一行為不是行政指導行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產生影響且具有約束力。
其次,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不同,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
本案中《會議紀要》直接影響的是特定的人的權益,不屬抽象行政行為,而是具體行政行為。
Ⅵ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新工資標準的公積金繳費基數怎麼算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按職工上專年度12 月份工資總額計算;
屬一、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公教育祝您工作順利!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