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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現狀

發布時間:2020-12-26 19:44:12

① 在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業主拒交物業費主要憑藉以下七大事由:

1、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公共衛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築質量存在問題,物業公司未盡維修義務。如房屋漏水,經向物業公司報修後未能解決。

3、行使管理責任不到位。如未及時有效制止違章搭建、拆除承重牆等違法行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財物被偷,車輛被盜、被劃;在小區內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業公司未公布賬目,侵害業主知情權。

6、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如非法闖入業主住宅,違法對業主實施停電、停水、停氣等行為。

7、物業公司超越其職權,如擅自利用小區公共場地、設施牟取不當利益等。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准,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例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收費,違反合同約定佔用或出租公共綠地、空間。如果物業沒有以上行為,業主必須繳納物業費。

(1)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現狀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收費規定》

第十二條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② 廉租住房管理

關於廉租住房小區後續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廉租住房小區的後續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設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歡迎和擁護。截止目前,(**單位)管理著**個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區***套、****小區***套、****小區***套),住戶均屬於**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隨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廉租住房後續管理工作,怎樣管好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讓這些住上新房的群眾過得舒適,把好事辦好,是(**單位)在當前和今後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決的新問題。
近年來,(**單位)採取建章立制和優質服務並舉的方法,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設立管理服務站,選派工作人員進駐小區配合物業管理;二是嚴格准入退出機制,對小區人員入住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溜狗戶、開私家車、私自轉租、出借、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嚴肅查處;三是租金收繳根據承租住戶經濟實際水平採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階段收取方式進行。
但同時,實際管理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現歸納總結幾點意見匯報如下:
一、 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檔案。
對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況進行分類區分,大致分為4種情況:低保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難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為孤(孤身1人,無子女,無依靠)、老(年齡在60歲周歲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殘(一至二級傷殘且持有二代殘疾人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對這部分人員的入住情況重點關注,生活上給予照顧。
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及實物配租台賬,登記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實物、區位、權益等方面的基本狀況,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卡相符,便於及時核查。傾聽廉租住戶的訴求,確保該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入住異動狀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二、應當注重加強保障對象的入戶教育。
通過板報宣傳欄、張貼公告、入住咨詢解答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工作,規范承租戶的生活行為與方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統一簽訂合同,向每位承租戶發放《廉租住房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與《承租戶須知》,為承租家庭入住後實施規范化管理打好基礎。
三、 應當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繳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繳形式基礎上,增加對住房保證金金額的收取,並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強化交費時限的約束力,嚴格執行滯納金、違約金等經濟懲罰措施,減少因延遲交租或惡意欠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以方便群眾為宗旨,可以與小區就近的銀行網點聯系協商,實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務交費。
對廉租住房小區的商業店面,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繼續面向社會以公開招租、競價拍租方式獲得收益的最大化。這部分租金收入應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作為今後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等運營成本的項目支出。
四、應當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機制。
根據詳實的承租戶資料,採取定期、不定期、月訪、季度訪、半年一核、一年一審、接受舉報等方法,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方式,登記每戶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變動情況,調查核實每位承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條件。對於騙取住房、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私自轉租、轉讓、出借、調換、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一經查實,直接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資格。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規承租住戶故意隱瞞超標收入及住房狀況,查實違規後,在處理時拒不騰退,甚至態度野蠻抗拒清退,給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單靠(**單位)的部門力度根本無法獨立解決此類問題,這就需要建立起協管機制,與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稅務、銀行、公積金等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紀錄、公積金繳納、購車等情況,從而了解保障家庭實際情況,提供核查報告。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規避不必要矛盾糾紛和法律風險,與住戶所在地的街辦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達限期騰退住房通知書進行告知,並在(**單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協助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的騰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區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
五、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並實現物業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當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標准又拒絕退出的,可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執行市場租金標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資源。
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從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為宜)的維修費用,專項用於整個經濟壽命期內房屋維護,這對於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養房」政策的良性循環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強化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有利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行為,實現保障性住房小區在物業管理上統一性、規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專門隊伍。還可以設立專職的維修隊,解決處理小區住房的日常報修、維護、修繕等業務。目前,由於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只顧前期物業就急於後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業管理費而不管事、推諉拖拉,致使小區臟、亂、差的狀況嚴重,****小區就曾有類似情況的出現,現暫由(**單位)整改接管。今後,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統一,有利於為小區住戶創造宜居環境,便於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六、應當完善小區管理服務站的職能作用,發揮好小區住戶的群眾力量。
應當在每一個廉租住房小區,按項目標准化建設設立管理服務站。要撥付專項的經費支出,切實解決這些管理服務站軟硬體配備(如辦公設備、通訊、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等實際需要開支的問題。
針對小區衛生環境不盡人意,車輛、設施偷盜現象屢有發生,承租戶成分復雜、難於管理的問題,應聯系轄區居委會、治安警務室、物業公司等機構,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並且以點帶面,組建小區住戶志願者服務隊伍或居民理事維持會,建立維權維穩服務站、健康醫療服務站、扶貧幫困服務站、文化服務站、再就業服務站、黨員活動站、書報閱覽室等服務機構,在住房的維修與管理、小區環境、計劃生育、小區治安、鄰里關系等綜合治理上,積極管理小區與幫扶困難承租戶,建設和諧社區。
七、借鑒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進自身發展。
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認真貫徹落實**發[2012]**號文件「*******」。
(**單位)不能局限於坐井觀天、閉門造車,應放開眼界,走出去、學進來,應當積極向在廉租住房後續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縣市(區)單位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經驗,發展摸索、整理總結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還應加強職工的隊伍建設,通過有專業性的業務知識培訓,促進房地產專業技術人員的隊伍培養,為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礎。
以上意見,當否?懇請予以批評指正。
] 撰稿人: @ xubin

③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費每平方米多少錢

沒個地方的物抄業管理襲費都不一樣哦。還有保障性住房只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才是由政府統一租金標准。而物業管理費由物業公司根據自身的服務水平來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費有些地方政府會有一定補貼,但沒有統一規定。

④ 投訴物業找哪個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版例》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權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現狀擴展閱讀

物業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邊流通邊消費:

其價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較長的時期中多次收回。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⑤ 廉租房管理

關於廉租住房小區後續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廉租住房小區的後續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設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歡迎和擁護。截止目前,(**單位)管理著**個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區***套、****小區***套、****小區***套),住戶均屬於**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隨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廉租住房後續管理工作,怎樣管好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讓這些住上新房的群眾過得舒適,把好事辦好,是(**單位)在當前和今後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決的新問題。
近年來,(**單位)採取建章立制和優質服務並舉的方法,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設立管理服務站,選派工作人員進駐小區配合物業管理;二是嚴格准入退出機制,對小區人員入住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溜狗戶、開私家車、私自轉租、出借、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嚴肅查處;三是租金收繳根據承租住戶經濟實際水平採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階段收取方式進行。
但同時,實際管理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現歸納總結幾點意見匯報如下:
一、 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檔案。
對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況進行分類區分,大致分為4種情況:低保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難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為孤(孤身1人,無子女,無依靠)、老(年齡在60歲周歲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殘(一至二級傷殘且持有二代殘疾人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對這部分人員的入住情況重點關注,生活上給予照顧。
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及實物配租台賬,登記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實物、區位、權益等方面的基本狀況,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卡相符,便於及時核查。傾聽廉租住戶的訴求,確保該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入住異動狀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二、應當注重加強保障對象的入戶教育。
通過板報宣傳欄、張貼公告、入住咨詢解答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工作,規范承租戶的生活行為與方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統一簽訂合同,向每位承租戶發放《廉租住房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與《承租戶須知》,為承租家庭入住後實施規范化管理打好基礎。
三、 應當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繳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繳形式基礎上,增加對住房保證金金額的收取,並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強化交費時限的約束力,嚴格執行滯納金、違約金等經濟懲罰措施,減少因延遲交租或惡意欠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以方便群眾為宗旨,可以與小區就近的銀行網點聯系協商,實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務交費。
對廉租住房小區的商業店面,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繼續面向社會以公開招租、競價拍租方式獲得收益的最大化。這部分租金收入應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作為今後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等運營成本的項目支出。
四、應當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機制。
根據詳實的承租戶資料,採取定期、不定期、月訪、季度訪、半年一核、一年一審、接受舉報等方法,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方式,登記每戶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變動情況,調查核實每位承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條件。對於騙取住房、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私自轉租、轉讓、出借、調換、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一經查實,直接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資格。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規承租住戶故意隱瞞超標收入及住房狀況,查實違規後,在處理時拒不騰退,甚至態度野蠻抗拒清退,給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單靠(**單位)的部門力度根本無法獨立解決此類問題,這就需要建立起協管機制,與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稅務、銀行、公積金等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紀錄、公積金繳納、購車等情況,從而了解保障家庭實際情況,提供核查報告。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規避不必要矛盾糾紛和法律風險,與住戶所在地的街辦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達限期騰退住房通知書進行告知,並在(**單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協助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的騰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區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
五、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並實現物業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當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標准又拒絕退出的,可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執行市場租金標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資源。
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從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為宜)的維修費用,專項用於整個經濟壽命期內房屋維護,這對於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養房」政策的良性循環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強化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有利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行為,實現保障性住房小區在物業管理上統一性、規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專門隊伍。還可以設立專職的維修隊,解決處理小區住房的日常報修、維護、修繕等業務。目前,由於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只顧前期物業就急於後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業管理費而不管事、推諉拖拉,致使小區臟、亂、差的狀況嚴重,****小區就曾有類似情況的出現,現暫由(**單位)整改接管。今後,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統一,有利於為小區住戶創造宜居環境,便於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六、應當完善小區管理服務站的職能作用,發揮好小區住戶的群眾力量。
應當在每一個廉租住房小區,按項目標准化建設設立管理服務站。要撥付專項的經費支出,切實解決這些管理服務站軟硬體配備(如辦公設備、通訊、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等實際需要開支的問題。
針對小區衛生環境不盡人意,車輛、設施偷盜現象屢有發生,承租戶成分復雜、難於管理的問題,應聯系轄區居委會、治安警務室、物業公司等機構,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並且以點帶面,組建小區住戶志願者服務隊伍或居民理事維持會,建立維權維穩服務站、健康醫療服務站、扶貧幫困服務站、文化服務站、再就業服務站、黨員活動站、書報閱覽室等服務機構,在住房的維修與管理、小區環境、計劃生育、小區治安、鄰里關系等綜合治理上,積極管理小區與幫扶困難承租戶,建設和諧社區。
七、借鑒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進自身發展。
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認真貫徹落實**發[2012]**號文件「*******」。
(**單位)不能局限於坐井觀天、閉門造車,應放開眼界,走出去、學進來,應當積極向在廉租住房後續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縣市(區)單位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經驗,發展摸索、整理總結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還應加強職工的隊伍建設,通過有專業性的業務知識培訓,促進房地產專業技術人員的隊伍培養,為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礎。
以上意見,當否?懇請予以批評指正。
] 撰稿人: GXFC @ 徐斌

⑥ 房產局是什麼單位

對全市城鎮的房屋按照章程進行管理的機構。比如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房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工作,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實施全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的責任;負責開展城鄉住房狀況和住房供求情況調查。

(三)負責推進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地產市場體系。

(四)承擔規范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和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管理;負責房產轉讓、房屋租賃、房產抵押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信息調研、監測分析,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

(五)負責城鄉房屋權屬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農村房屋登記管理和房屋產權流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六)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政策和規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物業管理活動,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監督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建築物及其附屬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對拆遷管理工作負責,以及房屋拆遷許可管理和房屋糾紛裁決,監督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和拆遷單位。

(八)負責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

(九)承辦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6)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現狀擴展閱讀:

登記需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1、房地產抵押及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

2、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當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原件、收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5、施工許可證

6、工程狀況的書面說明及房產測繪報告

7、董事會(股東會)批准文件(決議)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房地產評估報告

⑦ 貴陽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築府辦發〔2013〕82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3日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實現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109號)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築府發〔201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復核與退出管理及社區服務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機構(或房屋產權單位,下同)具體實施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和指導所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各級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商務、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及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做好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機構收取。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維護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實行統一物業服務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維護,綠地的養護、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支付公用水電費等。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准由物價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確定,並在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一並交納。確定和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和物業服務費標准,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護為原則,綜合考慮房屋地段、類別、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等費用。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視上年度租金收入情況,按不超過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機構預撥保障性住房維修養護費用和運營管理費,該款項每半年撥付一次。政府指定機構應於每年3月、9月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於當年 4月、10月撥付。
第十條
審計部門或由審計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每年年終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開支范圍外的運營管理費和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進行清算。如確有不足,調整運營管理費、維修費用的標准及所佔比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再行明確。
第三章 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經依法驗收達到入住條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指定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條 承租家庭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時,應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的申請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員應與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員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准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檔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帳,並根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更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政府指定機構應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舉新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政府指定機構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所轄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政府指定機構。
(三)政府指定機構在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合同期限不變。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政府指定機構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納入項目所在小區的統一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員。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以下服務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情況,協助住戶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二)定期走訪住戶,及時處理住戶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住戶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拆改房屋等行為;
(四)及時掌握擅自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受理住戶的房屋報修,負責房屋維修工作;並定期公布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通過對小區現有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鄰里中心」、商業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便民服務設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質;
(七)收繳房屋租金,並提供便捷化服務,實現房屋租金收取及繳納水、電、煤氣費用等「一站式服務」;
(八)其他日常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小區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二)對小區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了解小區日常維護、維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由房屋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政府指定機構許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四章 復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年度復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應及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後,按相對應的保障標准和方式予以調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將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異動情況匯總,送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異動情況,調整保障標准或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先行查詢住房保障資料庫,對已納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指定機構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保障家庭若出現惡意欠租、拒不騰退住房等行為且經3次通告無效的,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若出現非法侵佔保障性住房且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五章 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為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合理安排辦公服務場所。
第三十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提供與開展保障性住房小區服務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和設備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積極建立與相關部門、房屋出租人及住戶的聯動機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小區就業困難人員情況設置公益性崗位,政府指定機構也可向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區生活困難人員可參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應設立由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及住戶代表共同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圍繞服務住戶、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監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管理職責;
(三)通過小區內就業或結對幫扶就業等方式拓展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就業培訓進社區」,鼓勵和引導低收入家庭創業、就業,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並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娛樂等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五)指導和幫助住房以棟為單位民主推選代表建立住戶自治委員會,實施住戶自治;
(六)協助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過主動溝通、疏導思想、理順情緒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導承租人規范行為和自覺參與社區事務;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服務管理機制,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幫助住戶自治委員會通過合理的創收措施多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確保住戶自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復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異動情況進行處理,做好保障家庭隨機抽查;
(二)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對小區失業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助、社會幫扶;
(三)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保障家庭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協助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區安全防範機制和防範網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車輛購置情況進行核查;
(四)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排污、路燈等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在規劃管理部門認定違法(違章)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住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交繳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為保障家庭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住房公積金交繳情況進行核查;
(八)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積極為住房保障家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九)衛生、體育、供水、供電、通訊、燃氣、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產權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失職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投資者(含各類企業、園區、機構、個人等)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可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物業公司能隨意漲物業費嗎

物業公司是不能隨意上漲物業費的,需要和業主委員會溝通並在業主大會通過後才可以漲價。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

具體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8)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現狀擴展閱讀: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⑨ 公租房申請條件及程序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9)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現狀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⑩ 中央什麼時候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沒有詳細的政策條例那裡能找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區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區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常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武陵區、鼎城區武陵鎮、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管理適應本規定。
上款行政轄區內的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申請、審核、退出參照本規定。
第三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常德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住保辦)負責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
第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如實陳述家庭成員狀況及經濟狀況;填報《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無低保證的,由申請人工作單位(無固定職業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家庭收入證明;
4、申請人居住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5、屬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出具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證等相關證書的復印件一份;
6、已租住國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國有直管公房後方可申請;已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年度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復印件,經初審人員核實並簽署意見後生效。
(二)受理申請居委會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初審,並簽署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辦事處。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齊,超過期限通知申請人的視同受理。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送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及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居住狀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復審並簽署意見。
(四)經審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其困難程度、優先照顧的條件依次排隊輪候。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所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不及時向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基本情況變化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街道辦事處收到市住保辦下達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標後,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市住保辦報送年度分配指標數120%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並提出分配意見。
市住保辦收到辦事處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及居住狀況進行終審簽署意見。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保辦應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終審合格申請人,由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在指定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後確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對象,市住保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並由市住保領導小組在指定的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積、特殊困難情況和其他優先照顧理由等。
(七)公示有異議的,市住保辦在10個工作日內與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針對異議進行復核,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
市住保辦下發《常德市城區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以下簡稱《入住通知書》),由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將《入住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在接到《入住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市住保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准、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標准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因申請人原因超過協議簽訂期限未簽訂租住協議或未按協議規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視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規定的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戶,由受理申請的居委會和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保管理工作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七條 居委會、辦事處在每年3月31日前對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戶對其進行動態調查,填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年度審核表》報市住保辦辦理審核和續辦租賃手續。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保辦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報市住保領導小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報所需的基本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居住面積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在六個月以上未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條 市住保辦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所在辦事處和當事人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當事人應在收到市住保辦取消保障資格決定三日起,三個月內搬出廉租住房。三個月內沒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收取。
第十一條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需騰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戶在接到限期騰退廉租住房書面通知後超過六個月仍沒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處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戶未按要求騰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確無房居住需繼續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原受理居委會或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受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市住保辦,經市住保辦研究同意並報市住保領導小組審批後,申請人與市住保辦重新簽訂租住協議,住房租金按同類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但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住戶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但仍可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辦按審核、輪候結果調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住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租賃協議按時足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繳納。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並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帳戶,月底前將租金月報表報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物業管理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行社會化管理;由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廉租住房的保安、衛生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物業管理事務進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戶有義務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設的非住宅收入彌補。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審批:
1、物業管理公司在每一財會年度前二個月內向市住保辦提交下一年度物業管理預算方案,經市住保辦審核報房管局批准實施;
2、在每一財會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管理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市住保辦提交該年度的決算報告,由市住保辦審核,報市房管局審批。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於物業管理部分的資金在每一財會年度期滿後二個月內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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