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焦作租公租房要什麼條件
根據《焦作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戶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政府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3倍;
第十六條
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18周歲;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政府規定的住房面積標准;
(三)未租賃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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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焦作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第十八條
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根據申請條件不同提供相應的戶籍、住房、工作、收入認定、婚姻等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能說明情況的,應提供相應的延伸證明。
第十九條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請人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入戶調查;初審通過後,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上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
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初審上報的申請資料後,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逐戶調查核實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後,擬定本轄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名單。
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情況核對後,組織各區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
同時,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後,市房產管理部門將核准結果反饋至區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的申報資料整理歸檔,匯總成冊,按戶建立檔案,並將相關信息全部錄入電腦,建立信息庫。
(六)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錄入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信息庫以及匯總名冊,並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匯總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