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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住房改經營性用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26 18:23:08

㈠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不止改建住宅這塊

㈡ 我要注冊公司,會吧家裡的房子從住房改成經營性用房,對房子性質有影響嗎

以家庭為經營場所注冊公司,是不會改變房屋的性質的,房屋性質的變更需要回到房產部門辦理。

以廣西為答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將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不得違反小區管理規約;

(三)不得從事存在安全隱患和消防隱患、產生聲光污染和油煙污染以及影響小區生活環境、治安管理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出具體規定。

(2)小區住房改經營性用房管理擴展閱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企業申報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物、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㈢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對房產證的影響

住宅改變為經營來性用自房對房產證是不允許的。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
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㈣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現實問題
某小區一業主將其房屋用作棋牌室,平日里人來人往,影響樓下業主的日常生活。樓下業主要求樓上業主搬走遭到拒絕,樓上的業主表示「自家的房子想干嗎就干嗎,別人無權干涉」。樓下業主無奈咨詢律師,是不是自家房屋,即使對別人造成影響,別人也不能將怎麼樣呢?
律師解答
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業主在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響的業主均有權對鄰居將住宅用作商業用途的做法說「不」。所以,上述樓上業主未經樓下業主的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棋牌室,對樓下業主日常生活造成了影響,侵害了樓下業主的權益。樓下業主有權要求樓上業主停止該種行為,如果該業主依然拒絕,樓下業主可訴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權。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㈤ 《物權法》第77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等沒有具體條款,意思為原專則上不能與相關屬法律法規相抵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5)小區住房改經營性用房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㈥ 住宅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嗎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專變為經屬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6)小區住房改經營性用房管理擴展閱讀

住宅(residence、dwelling、house、domicile)又稱為住房、宅院,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住宅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法律上指,住宅是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隨意進入的封閉空間。

㈦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 可以處罰嗎

根據《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內將住宅改變為經容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同時配合物權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㈧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後的對於業主的影響

【影響】:

1、造成來來往小區人源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

2、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

3、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

4、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㈨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

1、法律、法規應比較好理解,在這里主要相關的有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管理規約實際上就是我們以前叫的業主公約。
2、自購車庫改成小店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㈩ 將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如果還沒有居委會該怎麼辦)

?、將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需要居委會或業委會蓋章,答;業內委會蓋章,只能同意容改為經營性用房。現在叫社區不叫居委會社區不在小區內,問一問辦公地點,他們蓋章起到就業證明作用。有這兩章也可以了。經營性用房改好其它各種手續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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