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通買房子的補貼政策怎麼樣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政辦發[2006]074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辦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8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經濟適用房貨幣化補貼機制,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經濟適用房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市區中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按照總量控制、限定區域、嚴格審核、陽光操作的原則,有計劃地實施。
第四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對象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級以上(含中級,下同)專業技術職稱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6萬元以下,單身(親)家庭在2.4萬元以下;
(四)購房時申請人及其配偶平均年齡已滿28周歲,單身(親)家庭申請人年齡已滿30周歲;
(五)購買市區「二手房」或二、三類地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第五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金額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60元。
第六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
(一)一般職工家庭為75平方米;
(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家庭為90平方米。
單個家庭享受的補貼建築面積,按家庭成員中職稱高的一方確定,不重復計算。
第七條 補貼對象實際購房建築面積低於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實際購房建築面積計算補貼款;實際購房建築面積高於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計算補貼款。
補貼對象如租住公有住房或已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等的,該建築面積在按前款規定確定的新購房補貼計算面積中扣除。
第八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程序為:
(一)申請人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戶口簿(夫婦戶口異地的,提交結婚證;未婚或離異的,提交相應證明)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等有關證件所記載住所的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或拆遷協議。
3、夫婦雙方及未婚子女單位(或街辦)出具的原住房情況及年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同時提供就業登記證。
4、新購住房產權證及契稅發票。
5、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提交職稱證書。
(二)市房管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認為符合條件的,分別在申請人夫婦工作單位(無單位的在居住地社區)和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各為15日。
(三)在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經市房管局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確認不符合條件,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符合條件,發給《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
(四)申請人憑《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申請審批表》、新購房屋所有權證及夫婦雙方身份證到市房管局領取補貼款。
第九條 每年核準的補貼總額超過市政府當年補貼資金總量安排的,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依次輪候。
第十條 申請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的家庭應當誠信申報,出具誠信承諾書。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報材料不實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住房補貼資格,追回補貼款;情節惡劣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今後不再給予住房保障方面的優惠政策照顧。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實施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6日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的《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有關軍轉幹部家庭、中小學教師家庭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⑵ 南通住房補貼證明在哪裡辦理啊!證明內容就是每個月有多少錢住房補貼~需要哪些材料
南通市XXX區(因為不知您是哪個區的)住建局房改辦辦理。
申請住房補貼證明資料要求:
1、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正反兩面)、戶口簿、房改房兩證(房產證、土地證)、最高學歷證書及職稱證書,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配偶單位房產管理部門蓋章,如屬外地調進的職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原單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證明原件;
3、如有自出贊助費,請提供收據原件;
4、院級學科帶頭人或院級以上學科帶頭人相關文件復印件;(用於加分)
5、院級以上榮譽證書復印件(不含院級);(用於加分)
6、如租住公有住房,請提供租住證原件,建築面積折算方法(南通市房改辦制定):非成套的住房建築面積=使用面積*1.2;成套的住房建築面積=使用面積*1.3
⑶ 南通市市區可以增考 A1駕照的有哪幾個駕校
南通市區可以增考a1駕照的,有哪幾個駕校南通有好多駕校,其中可以增考a駕照的,可以找平安駕校,還有路達駕校都是可以的
⑷ 回南通市工作的大學生有住房補貼嗎
你好,恢復一般情況下在南通市工作的大學生也有住房補貼的,
要看你的工作單位是什麼樣的單位。
⑸ 南通市購房契稅補貼問題
共同購房人必須都是首次購房才可以享受補貼,如有一人不是首次購房,是不能享受的內。這是2010年容1月1日的新規定。政策原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這意味著,只要共同買房者中有一個已經有房產,就無法享受首套房契稅優惠。
可查資料顯示,2008年10月22日,樓市低迷之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稱,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由於此前財稅部門一直沒有明確「首次購房」的概念,一些地區將一方已有房產後再聯名首次購房的情況視作首次購房,放寬了這一政策的范圍。
從上面的政策內容看,你如果是去年買的房子,也不一定不享受,因為這個新政策實行的時間界限是以簽訂合同的日期為準的。去年雖然有「首次購房」享受優惠的概念,但是有些地方在執行時,對共同購房的人里邊有不是首次購房的按都是首次購房計算。你去年的合同是否享受優惠要看你們南通市去年的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⑹ 南通公積金提取業務標准再調整!
11月17日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網站發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
通金管〔2020〕62號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
各分支機構、承辦銀行、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准》(GB/T51353-2019)和《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業務標准》(JGJ/T474-2019)等規定,經研究,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准如下:
一、符合條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除職工死亡提取、法院判決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外,一律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
(一)職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劃轉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
(二)法院判決執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債權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債權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戶後再劃轉。
(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職工繳存賬戶與貸款賬戶已經關聯的,劃轉至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直接還款;職工繳存賬戶未與貸款賬戶關聯的,採用先償還貸款後辦理提取的方式。
(四)償還商業貸款、公轉商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採用先償還貸款後辦理提取的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的,首次提取申請時間應在貸款發放之日起滿12個月(含)後申請提取,之後每次提取申請時間應間隔12個月。
首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之後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之日前12個月(含)的還款本息額。提前還清的,不超過上次申請提取至提前還清之日期間的還款本息額。
三、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購買同一套住房,職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四、繳存職工在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的,不予提取。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業務的政策解讀
各分支機構:
根據《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對相關提取業務標準的政策解讀如下:
一、符合條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除職工死亡提取、法院判決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外,一律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
(一)職工申請辦理提取業務時,除出具提取所需材料外,可持商業銀行(分別為興業、華夏、南京、郵儲、招商、工商、中國、浦發、江蘇、農業、建設、交通、中信、廣發、南通農商、海安農商、如皋農商、如東農商、海門農商、蘇州銀行等)的一類借記卡到各分支機構(或登錄「南通公積金」網廳、手機APP、微信等)辦理公積金賬戶與銀行卡的綁定業務,提取審批完成後櫃面人員在系統內進行直連轉賬支付操作,實時轉賬至職工本人商業銀行的一類借記卡(死亡提取例外)。每筆業務生成唯一的業務流水號,系統自動生成業務憑證。
(二)職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劃轉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涉及多個繼承人的,劃轉至由繼承人指定的其中一人的銀行賬戶。取消原《關於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問題的通知》(通金管[2015]241號)之第二條「關於死亡職工提取」的相關規定,即取消「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轉賬至該職工所在單位賬戶,由單位負責處理」的提取方式。
(三)法院判決執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債權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債權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戶後再劃轉。取消原提取現金、匯繳入賬的提取操作方式,變更為「余額轉移」的操作方式。該「余額轉移」操作方式由中心各分支機構的2名櫃面人員合作完成,不需要受委託銀行的參與。櫃面人員可登錄信息系統「轉移管理」-「職工余額轉移」業務模塊,分「初審錄入」、「審批記賬」2個環節辦理該項業務。
(四)償還商業貸款、公轉商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採用先償還貸款後辦理提取的方式。職工申請辦理業務時,除出具償還商業貸款、公轉商貸款提取所需材料外,還需提供償還商業貸款的流水憑證(與商業銀行聯網的,只需提供身份證即可)到櫃面申請,經審批後櫃面人員在系統內進行直連轉賬支付操作,實時轉賬至職工本人銀行的一類借記卡。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的,採用報賬制,提取金額不得大於償還貸款本息額。首次提取申請時間應在貸款發放之日起滿12個月(含)後申請提取,之後每次提取申請時間應間隔12個月。
三、購買同一套住房,職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申請時間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為准。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
四、繳存職工在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的,不予提取。目前,繳存職工(含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請人的父母)在戶籍地或繳存地購房的,可以提取。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來源:南通住房公積金網
⑺ 南通社保五險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南通社保五險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的保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繳納的保費劃入到個人賬戶。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2%加3元的大病醫療。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4、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繳納比例范圍為0.5%~2%之間,具體的保費比例是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來確定的。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繳納比例為1%。
6、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相同,最低為5%,最高為12%,若單位繳納10%,那麼個人也需要繳納10%,繳納的所有費用都劃入到個人賬戶。
(7)關於調整南通市市區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關於發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645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確定為:
(1)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125元。期間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大於等於3125元的,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系數按1.0計算;
(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確定低、中、高三個標准,由其自主選擇繳納。低標准為3125元、中標准為4652元、高標准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360元。
4、全市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計發待遇基數參照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5、市區(含通州區、通州灣示範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工資基數為5149元∕月,其他縣(市)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6、各地要嚴格執行省、市社會保險基數政策規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工資上、下限的規定。
⑻ 南通市經濟適用房補貼
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的入門條件發生變化:申請家庭收入標准放寬,面內積標准有所限制容。上年度家庭年收入由原來的3萬元以下調整為3.6萬元以下,單身(親)家庭年收入由原來的2萬元以下調整為2.4萬元以下。原來購買市區「二手房」或二、三類地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請時沒有面積限制,而現在建築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平方米260提高到460元。
實行誠信申報制度。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補貼的家庭必須誠信申報,並出具誠信承諾書。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報材料不實,一經查實,將取消其住房補貼資格,追回申請人補貼款,情節惡劣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且今後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優惠政策。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市有關部門、單位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已受理的申請對象,須在夫婦雙方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和新聞媒體分別公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