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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名詞

發布時間:2020-12-26 08:10:23

⑴ 求解:學區房和學位房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學區房:學區房,一個特別的名詞。房產推銷員把學區房說成是家長自願的,理由是家長們隨著社會競爭的日益激烈,家長為使孩子不輸在教育的起跑線上,不惜花費重金購置一切屬於教育質量好的小學學區的房產。但為受到教育質量好的小學而買學區房這是果非因。

學位房:學位房指的是孩子在小學及小學升初中時為了得到該地段相對應學校的學位而在該學校所規劃的學區房內購買房產,以使得孩子得到該學校的學位。

2、產生原因不同

學區房:家長追捧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購買學區房成投資接力跑家長買學區房純粹是為了讓孩子獲得進入重點學校的資格,房子大小無所謂,環境差點也能接受。一旦孩子畢業之後,他們就會把房子賣掉。買學區房的客戶大多都是這種想法。

學位房:深圳市根據國家規定實行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政策,是為了實現基礎教育資源的公平和均衡分配,但由於家長們對優質學位「孜孜不倦」的追求,「學位房」應運而生。

孩子的教育永遠是做父母心裡的頭等大事。因此在深圳,「學位房」是永遠不會過時的話題。又到了秋季入學的時刻,本應隨著學位申請的塵埃落定而日趨清淡的學位房置業需求卻依舊火熱。據調查深圳重點學校學位房供應仍然緊張,有家長甚至提前幾年幫孩子買學位房。

3、注意事項不同

學區房:下手前先了解當地入學政策,由於優質教育資源供應有限,樓盤在宣傳上大做名校文章,抓住的就是家長望子成龍的心。

區域配套及社區配套需相輔相成,開發商在樓盤項目中引入學校,是增加該項目附加值的一種方式。

合同註明,避免買學區房無法讀名校,過去,不少開發商均宣傳自己的樓盤是「教育地產」,附近有多少家名校或孩子在家門口就能從幼兒園上到大學,但事實證明,並不是樓盤「近」名校就能「進」名校。

學位房:多登錄各區教育系統網站,查詢了解目標學校具體的學區范圍,並適時留意各個學校的學區變動。

如果戶籍地址已有常住戶口存在,戶口遷移這一過程必須要在交易結束前完成,現通行的做法是,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交房之後辦戶口遷移,逾期每天交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要摸清各個學校對學位的特別規定。一般來說,知名度越高的學校學位越緊張,各個學校細則大不同,有的學校學位實行排名制,有的則優先入戶時間,所以目標學校對學位申請的具體要求,必須事先打探清楚。

鑒於戶口已遷走、學位仍被佔用的情況偶有發生,置業者需搞清楚該房學位是否已被佔用,如該房學位已佔用,則該學位使用將受到一定限制,如小學在6年內不能使用,而中學在3年內不能使用。因此,合同中除戶口遷移之外,應明確學位問題。

⑵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房和保障性租賃房有什麼區別嗎這四個名詞有什麼具體的區分嗎

經濟適用房
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經濟租賃房屬於政策性租賃房。經濟租賃房的保障方式以無產權租賃為主,即政府籌資建設經濟租賃房之後,被保障對象不購買,只是租賃,並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方式。 經濟適用房制度一直以來都被人詬病,各地出現的超大面積的經濟適用房以及政府公務員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又或是經濟適用房成為少數有權人士牟利的手段等新聞層出不窮,而且也有人認為,如果允許少數人購買經濟適用房,會造成公共資源分配的不公。

⑶ 房地產基礎知識要掌握什麼

房地產基礎知識總匯
1、 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種類?
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 如何了解土地來源及性質?
答:對已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可以從《房地產證》中了解;對未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的,可以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了解。

3、 什麼是集體土地?
答: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4、 有哪些用地屬於集體土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5、 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依該條例出讓其使用權。
《鄭州市土地徵用與收回條例》還規定,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擅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簽訂有關徵用土地協議的,其徵用土地協議無效;在非法取得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6、 什麼是行政劃撥用地?
答: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特區內,從特區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間,由政府無償劃撥的並辦理了征地手續的土地可認定為行政劃撥用地;特區外,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均可認定為行政劃撥用地。

7、 什麼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

8、對合作建房有哪些規定?
答:對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並以產權分成的合作建房視為房地產轉讓。在2001年8月6日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對已交清地價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進入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對已取得行政劃撥用地、歷史用地、協議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需尋找合作方的,須經過規劃國土部門對規劃、用地等問題進行審核,並補交市場地價後,再進入土地交易市場以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
根據《鄭州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和「深府[2001]94號」文的有關規定,原農村征地時返還的工商發展用地進入市場的,按建築面積收取市場地價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答: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鄭州市人民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10、各類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11、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是否就可以處分該宗土地?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證》前,可以佔有和使用該宗土地,但不得處分。

1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1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是否可以變更?
答: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對確需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14、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權出讓包括招標、拍賣、協議三種方式。

15、什麼是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6、什麼是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答: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後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需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進行?
答:根據《鄭州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和《鄭州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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