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
供你參考借鑒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②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嗎
1、《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地方性法規;
2、地方性法規是特定內的地方國家機關依照容法定的許可權程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維護法制統一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直接引用。
3、也就是說,地方性法規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
③ 求出租屋管理條例,謝謝(房東對租戶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4 號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
[編輯本段]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出租登記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租賃和非住宅房屋租賃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出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建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站),並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經費、辦公場所。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居民制定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出租登記
第七條 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第八條 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並填報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二)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四)受當事人委託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服務等;
(五)提供維權服務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基層管理服務站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基層管理服務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房屋所有人將出租房屋委託他人管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
第十三條 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條 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按規定對所管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將安全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檢查結果。
(四)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立即制止,並督促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
第十九條 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准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傭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四)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五)不得佔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六)不得居間、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編輯本段]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房屋租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台,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租賃信息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公安、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在執法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房屋管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基層管理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巡視制度,採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現登記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
(二)發現未登記的,進行補登;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衛生、計劃生育、建築結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報告上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出租房屋屬於危險房屋的,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規定採取解危措施。採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暫時遷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並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絕對出租房屋採取解危措施的,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採取強制加固、修繕措施,並可以責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遷出。
強制加固、修繕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因阻礙加固、修繕造成的損失,由阻礙加固、修繕的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檢查有關資料,了解房地產經紀業務情況和客戶資金、風險准備金等方面的管理情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有關信息。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具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築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管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落實資金監管制度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
④ 私房出租管理條例
我估計你需要的是《房屋承租人須知》,提供一些條款給你參考。
(一)不得將房屋內擅自轉租;
(二容)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三)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
(四)不得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六)不得故意損壞承租房屋;
(七)不得做違背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
(八)必須愛護社區的公共設施及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
(九)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用電;
(十)承租人是外地戶籍的,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十一)育齡婦女必須辦理本市《婚育證》;
(十二)若承租人有違反以上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⑤ 蘇州有明文規定出租房減免嗎
這個東西是倡導
不是明文規定必須的
這個要看房東願不願意
⑥ 有誰知道蘇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
每個地方城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是不一樣的呀,
你可以去你們蘇州市的房管局查看一下這個管理條例的呀。
⑦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使用規定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 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協助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的,責令其協助,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費用的,責令其承擔有關費用,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設單位未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拒絕將未售出的車位出租給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助管理,是指業主不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自發組織、自行實施管理物業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牆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提供給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作為指導規范。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⑧ 蘇州出租房有明文規定減免房租嗎
政府說讓租房的人去和房東商量,房東集體說要每月還貸款!除非政府管!
⑨ 急求《出租房租戶行為規范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授權經營管理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出租,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
(一)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變相租賃行為;
(二)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建蓋的臨時建築用於出租的;
(三)將房屋內的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
(四)以借用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從事生產、經營、居住用房並獲取收益的。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證》制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年檢制度。
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各縣(市)、東川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⑩ 蘇州市住宅房拆遷條例
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府〔 2004 〕 36 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及選擇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 不得兼選。 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古城保護等拆遷行為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規劃要求和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需要逐步遷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環境的,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二、評估機構的准入和確定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目錄中選定並進行公示。如同一項目內半數以上被拆遷人持有異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 3 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三、評估結果公示和答疑 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 7 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接待場所,向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四、評估復核和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 3 日內,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市當年最小戶型定銷商品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不願自行購置房屋的,可以放棄前款補償,由拆遷人直接安置最小戶型的定銷商品房(產權房)。 定銷商品房戶型標准以《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准。 六、私房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 拆遷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不包括原租戶性質)私有出租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 80% 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按非住宅房屋認定,經營面積按土地變更面積或房屋租賃面積認定。 八、價格標准適用時點 房屋拆遷評估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