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政府哪個部門垂直領導
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接隸屬於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相當正處級事業單位。
一、主要職責
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本單位行政業務協調、督查工作及對外聯絡;負責公務文電處理和文稿起草、審核;負責黨群、人事、計生、檔案、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財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上報和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負責中心的財務管理、財務分析、會計核算工作,確保資金安全、保值;負責中心資金帳戶的開設、使用、銷戶等工作;負責票據交接和對帳工作;負責國債的購買、保管和兌付;負責住房公積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中心各類統計報表的編制、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中心內部財務規章制度的制定和會計人員的培訓、指導;對管理部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歸集貸款管理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計劃擬訂;負責住房公積金執法工作,處理所涉及的法律訴訟;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政策的宣傳、咨詢和培訓;審核和報批單位關於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或提高繳存比例的申請;負責對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工作的指導、培訓和檢查;負責本處業務的統計上報、檔案管理工作。
(四)審計監察處
負責制訂中心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等有關制度;負責稽核中心內部各項財務收支情況及其有關經濟活動;負責監督中心各部門貸款回收的執行情況;配合審計部門對管理中心業務實施審計和負責對中心下屬領導人員的經濟審計;負責中心紀檢監察、行政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信息技術處
負責中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維護、升級、管理工作,確保系統正常、安全運行;制訂中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負責計算機培訓,為中心各部門提供技術服務;負責住房公積金查詢和監管系統的數據建立、更新、維護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網站的建設、維護和相關信息的採集,建立中心辦公自動化系統。
(六)業務受理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貸款計劃的執行;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登記和催繳、銷戶工作;受理單位關於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或提高繳存比例的申請;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審批;負責本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收件、復核、審批和發放等工作;負責貸款的回收和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
三、直屬機構
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馬尾、福清、長樂、閩侯、羅源、閩清、連江、永泰、平潭等9個管理部,規格為相當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訂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編報本部計劃執行情況;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管理部內部的住房公積金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審批;發放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報送統計和財務報表;編制管理部的內部管理經費預算,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核批並執行;負責管理部的黨群、計生、安全、效能建設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Ⅱ 公司讓員工自己交納社保、住房公積金,該如何正確維權
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職能劃轉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Ⅲ 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區別
區別:
1、非農戶口相比農業戶口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城市有一個勞動再就業的政策,且政府對於農村的投入在就業方面和城市在就業方面的投入相比會少很多。
2、基本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大學畢業的人會有一個感觸就是如果你是農業戶口單位給你繳納三險一金,如果是城鎮戶口則給你繳納五險一金,其他基本都是一體化了。
3、在一些失業保險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4、農村戶口會分有土地,不過城市沒有。
5、在參軍、退役、退役後自謀職業等方面城市戶口的人員會比農業戶口的人員獲得的補貼更多。
現在應當屬於農村戶口,住房公積金農村戶口可以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年公積金提取時間在上半年6月和下半年12月。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職能劃轉擴展閱讀:
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中國的戶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當時諸國征戰,人口成為最重要的資源,沒有之一。賦稅、夫役、兵丁,皆出於人口。
人類進入信息時代後,人們自由活動的范圍更加廣泛、相互交往更加頻繁,戶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戶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社會服務管理、國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礎。
戶口管理也就成為近現代社會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統,其限制甚至鎮壓職能將完全褪去,而協調、服務職能不斷增強。
因此,戶口管理在未來社會不僅不會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學地得到穩步強化,以便為公眾生活、群體生產、社會服務、政府行政和國家其他行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發揮其應有的更廣泛、多樣、持續的巨大作用。
參考資料:
戶口-網路
Ⅳ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機構及其職責
管委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房產、人民銀行駐本市分支機構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成員總人數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會主任從管委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管委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一年不得少於兩次。必要時,由管委會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管委會的決定須經管委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 管委會職責:
(一)根據國家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批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二)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等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通過媒體等形式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擬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一個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管理中心根據需要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保值和歸還;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登記和繳存情況;
(八)受理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九)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監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和繳存人負責,監督管委會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監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監委會由市監察、財政、審計、銀行監管等部門代表和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會人士組成。監委會成員總人數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監委會主任從監委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監委會和管委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監委會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監督檢查報告和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以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監委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 監委會職責:
(一)組織對住房公積金決策和運作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三)公布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
(四)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投訴、舉報;
(五)協調其他住房公積金監督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工作。
繳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社會團體。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持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職工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報管理中心審核後作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每月繳存依據。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的相關規定。 單位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單位確有困難,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其他特殊困難的。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可以補繳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連續失業2年以上的;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管委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或者轉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同時注銷: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管委會規定的年限;
(二)購房首付款不低於管委會規定的比例;
(三)信譽良好,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關手續;
(五)提供擔保。
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管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 禁止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禁止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辦公或者生產經營用房。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準予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貸後管理等制度,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禁止挪用住房公積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監委會應當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列席相關會議、定期檢查等方式,對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管委會、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監委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委會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建議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給監委會。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在年度結算終了後,應當及時將有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損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再向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存單位不得拒絕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實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謊報瞞報。
管理中心可以記錄、復制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但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應當保密。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管理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委會、監委會或者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有關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Ⅳ 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繳存等是屬於公司的行政部職責還是人事部職責
不屬於行政,應該是財務或人事部門管理。
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革後是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還是企業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做為行政輔助和行政支持類事業單內位,被明確定容性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目前的定位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一類直屬事業單位。機構承擔著兩類重要職能:一類是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監督、管理、指導公積金運行、繳存機構運轉,及國家機關、企業職工按比例和規定繳存,管理;
指導和監督區域內公積金相關政策運轉和執行情況,對不及時或按比例繳存等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這類職能是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類職能,一般由行政機關承擔,或者是管理類參公事業單位執行。
另一個重要職能,也是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從事的業務,指公積金歸集、繳存、提取、貸款、使用等功能。這類職能是公益二類職能,不以盈利為目的,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務。
根據這兩大職能的特性,海南省成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為參公管理類事業局,承擔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下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服務職能,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