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臨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細則的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居抄民家庭或襲達到晚婚年齡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申請人為臨沂市區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復退軍人)的居民;(二)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優先考慮無房戶或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三)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於2.7萬元;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房產管理局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