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申請保障性住房 申請保障房的條件是什麼
保障房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區辦理申請,具體的,根據自己的個人情況,可參考下文:
一、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二、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三、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註:以上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四、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2-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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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怎麼下載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下載的問題
不會下載的話
你可以復制下來
希望能幫到你
謝謝
3. 河南新鄉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申請程序有哪些
新鄉經抄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襲:
1、凡本市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且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准(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數以下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無房戶;
(2)、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危房戶;
(3)、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4)、市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拆遷戶。
2、本市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男30周歲或女28周歲及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無房單身者,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4. 新鄉市安居房如何申請,條件是什麼
就到大胖東來的對面的房管局問,,首先是領申請表,,然後你上新鄉房產網,,網上一搜就知道了
5. 申請保障性住房需要什麼條件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以深圳為例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軍產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用地,且在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六)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下列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1、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一、二、三、四級殘疾人;
2、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
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請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後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後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無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提出輪候申請之日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6. 新鄉是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下面是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請注意看第三章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豫政〔2011〕52號)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准入、配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群眾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統一管理。本辦法執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籌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六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通過收購、市場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政府有償供地並提供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騰退的公有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做到與需求有效對接。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意見,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年度建設計劃,明確開工和竣工目標、投資安排、建設時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戶型住宅和集體宿舍為主,戶型結構包括單間、一室一廳和兩室一廳。所有投資主體建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均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同時根據租賃對象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及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標准規定。
第十二條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國有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由政府有償供應。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減收政策),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三條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執行。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准要求,價格應合理。收購價格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後,在核定價格範圍內與出售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其他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項目要求無償移交政府部分除外),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產權歸出資人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應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籌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運營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市場主體運營。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產權單位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政府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市本級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各區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七條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群眾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新鄉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新鄉市區內的住房。申請人申請平原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鳳泉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相應區內的住房。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在本市已承租一處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居住,因房屋被徵收,在本市市區內無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實驗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
(四)無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戶籍在市區的,原則上按戶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就業職工、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原則上按就職單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並書面同意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方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房產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戶籍或就職單位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在本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證明。
房產信息證明、單身證明時效性為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實行「一審一公示」。
審核。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門或其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請,由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舉報不成立的確定為輪候對象。未通過認定的申請人,住房保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先登記先得的原則,按申請人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位置、登記的時間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七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行使選擇權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後,由住房保障部門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未按期簽訂合同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區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物價主管部門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本市城鎮低收入標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也可以自願放棄現有承租房屋參與其他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和本社區成員。向本單位申請或者向本新型農村社區申請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或社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要求的材料,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經公示並審核通過後,將《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租賃對象、租金價格、配租方案、入住人員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隔年復審制。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以及未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的傳媒機構,不得提供、刊登受理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用部分和屋內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者自行承擔維修費用。公共設施、共用部位可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單位出資維修,也可按照商品房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中支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商品房配建部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按標准繳納物業管理費。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期間免交物業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上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同區域同類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該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傳媒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有哪些條件,誰能說說看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員憑暫住證可申請保障性住房。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5張)
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8. 新鄉市以後不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了嗎
目前的話,新鄉市並沒有什麼規定,說不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了,所以說以後還是會建設的呀
9.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已婚居民應當以來家庭為單位自申請住房保障。 2.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