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幫忙找個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 (98)265號文件
關於1999年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及有關政策的通知
(98)京房改辦字第265號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物價局、房地局,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部門、各單位房改辦: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成本價及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摟房取消標准價,一律實行成本價
城近郊區(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為每建築平方米1485元。遠郊區縣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由區縣房改辦會同區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測定,報市房改辦批准後執行。
按成本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房價計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齡折扣、調節因素、裝修設備價、提前付款折扣計算等辦法, 均按(94)京房改辦字第05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其中,房價計算公式中的標准價高限按成本價的94%計,負擔價中的工齡折扣率為0.9%;現住房折扣率下調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為3.15%;封閉陽台按成本價的70%計算,未封閉陽台按成本價的50%計算;復式住宅的價格計算按(98)京房改辦字第17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其它有關政策
1、 西藏內調人員購房的,按京組通〖1997〗78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人憑市委組織部出具的證明增加購房優惠,夫婦一方屬內調的, 優惠5%,夫婦雙方同屬內調的,優惠10%。
2、教師購房的,按(96)京房改辦字第075號、(97)京房改辦字第057號文件的規定增加購房優惠, 夫婦一方是教師的,優惠5%,夫婦雙方是教師的,優惠10%。
3、各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規定的計價公式計算後,實際售價(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於每建築平方米211元的(合陽台),均以211元計。 4、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每建築平方米52元,交納方法仍按(94)京房改辦字第05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京政發〖1992〗35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樓房過程中增加收費項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復的按1997年價格售房的單位,備案時間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規定的售房價格和折扣政策執行時間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門審批各單位售房方案的時間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全軍房改辦
㈡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市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 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用於住宅小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意見書中明確同步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並約定土地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設方案內容有重大變更時,受讓人應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及變更後的建設方案告知相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附表)。
(二)建設工程的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區分期建設時,建設方案還應當包括:
1、分期的區域劃分,區域界限,建設時序;
2、每期區域內的住宅棟號及每棟建築面積;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功能及建築名稱;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
第七條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設應當包括住宅、與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含道路、綠地)及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能夠保證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區域界限是道路或綠地的,將道路、道路照明、綠地納入前一期建設范圍。
(四)每期建設應當包括與交通幹道相連的道路以及與下一期建設的有效臨時隔離措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建設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審核,並註明與住宅同期進行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審核施工招標范圍是否符合建設方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方案確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並將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三條內容作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許可范圍對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等單位工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一)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並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准。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採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范、設備完好。
2、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過渡性供電措施,並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採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並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採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准,達到建築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道路相聯,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8、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採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參與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竣工驗收。
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有關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招標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該 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竣工驗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時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 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2007年3月1日後(含3月1日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小區項目,適用本辦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未開始進行施工招標的住宅小區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補充制定建設方案,並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房屋預售和竣工驗收。
㈢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准,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符合以上第(一)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算。
符合以上規定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以上規定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㈣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如何變更產權
使用權的房子在可以變成產權的情況下!有兩種情況:1,產權為本小區物業內的,這種情況下物業容會每年統一辦理轉產權,您只需要在物業申報,並交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2。產權人是當地建委的,您需要打建委去申請!一般產權是建委的,轉產權比較困難!
㈤ 北京公有住房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去房屋所屬的房管局去辦理,也就是該房屋每次你去交房租的單位。
如果能辦理的話手續應該比較簡單。具體我不太清楚。有些地方已經不讓辦了。
㈥ 北京的使用權公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北京市使用權房屋過戶流程及注意事項參照2002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使用權房屋的交易流程與規定大致如下:一、公房使用權交易的適用范圍: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樓、簡易樓等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進行交易。二、公房使用權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1)申請書;2)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3)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4)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三、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四、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公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五、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六、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購房人購買使用權房時應注意事項:一、使用權房權屬關系復雜,因此必須確定權屬和權利人後再購買。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和過戶(指變更承租關系,下同),相關法律文書的簽署應盡力避免代簽。三、使用權房按使用面積計算的,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不要輕信賣房人。四、購買前要核實以前各項費用是否結清(供暖費、物業費),以免日後出現糾紛。五、購買使用權房要求買賣雙方都應持有北京市戶口,而且使用權房不能進行貸款按揭。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戶時應要求公房原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
㈦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這個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部分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依照《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累計受理居民申請13.4萬戶,其中廉租房2.6萬戶、經適房5.6萬戶、限價房5.2萬戶;累計審核通過備案10.8萬戶,其中廉租房2萬戶、經適房4.6萬戶、限價房4.2萬戶。
按規定,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委員徐志軍介紹說。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也可按「三房」標準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輪候。市住保辦政策計劃處處長崔少飛介紹,取得了「三房」審核資格,實際上就是具備了公共租賃房的租賃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決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今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樞紐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小戶型為主。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
㈧ 求北京市關於公有住房在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後,才能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09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十一條第五款 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並新訂租賃合同。
㈨ 關於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問題
不是必須要給配偶。可以由戶口本上的其他家屬承租
需要戶口本上的其他人員簽字同意.戶口本上有成員未成年,需要他監護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