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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

發布時間:2020-12-24 23:34:24

1. 申請廉租房要哪些手續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手續:

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縣(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4、民政部門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二、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1、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戶(每年根據城鎮住戶調查中20%的低收入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進行動態調整)、

2、申請家庭戶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無房戶或無法滿足基本居住條件且現居住面積低於實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可申請實物配租。

3、市區居民常住超過5年以上的家庭戶。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系。

(1)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擴展閱讀: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根據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通過並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2、根據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通過並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六條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3、根據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通過並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七條規定: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4、根據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通過並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八條規定: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怎樣申請廉租房?

2. 誰能給我介紹下廉租房稅收政策

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3.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是多少

但是,因為廉租住房是為基本住宅需求而提供的保障性住宅,所以廉租住房的建設標准按照小戶型、滿足基本住宅需求、節能省地的原則建設或收購。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同時,依家庭人口數量和倍數不同予以區別對待,並不是所有的廉租住房都可以建成5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

4. 什麼是計提廉租住房資金

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第六條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5號)就廉租住房資金使用管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二、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5. 丹東廉租房政策

日前,我市發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辦法,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遼政發〔2007〕3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丹東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丹政發【2007】17號)的規定,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及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6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第五條 採取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家庭現有住房使用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補貼標准及家庭人口確定。現階段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6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標准為7元/月。
第六條 採取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應面積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須騰退出來,由政府作為廉租住房使用。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丹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等證明家庭收入情況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等證明家庭住房狀況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審核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丹東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辦事窗口;
(二)市房產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市房產局;
(四)市房產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市房產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訴。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下列程序辦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手續或參加實物配租搖號:
(一)實行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市房產局與其簽訂租賃補貼協議,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經市房產局同意,保障家庭與出租方訂立房屋租賃協議並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市房產局將相關材料轉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支付租賃補貼;
(二)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產局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對象及配租順序。房產局與確定的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後配租廉租住房。通過搖號未獲得本輪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選擇申請租賃補貼保障方式,或輪候參加下一次實物配租搖號。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退回實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因家庭人口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條 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已獲得實物配租住房的,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房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6. 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徵契稅;
(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經濟適用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契稅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下相關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印花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三)契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
(四)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7. 農村戶口能申請廉租房嗎

農村戶口居民不能申請廉租房。廉租房是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申請材料與核准: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7)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擴展閱讀:

監督管理: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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