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的新「國八條」具體內容是什麼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⑵ 新國五條細則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公布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在國辦發 〔2013〕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詳細論述,共計六條詳解,原文如下:
國辦發 〔201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註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於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於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把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早開工建設。繼續抓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抓好資源型城市及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要把好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進戶型設計,方便保障對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強分配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要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要實現聯網。
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範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有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用地供應機制,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來源於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⑶ 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採取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范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對於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引導合理住房消費、緩解群眾住房困難,實現人才和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人口凈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資建設力度,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託企業代建,市縣人民政府逐年回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同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機制。各地要及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區,要加快建設廉租住房,提高實物配租比例。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二)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建設標准,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房價較高的城市,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三)加快實施各類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多方面積極性,改造資金由政府適當補助,住戶合理負擔。國有林區、墾區和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企業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棚戶區改造要尊重群眾意願,擴大群眾參與,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緊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逐步擴大中央補助地區范圍,加大地方政府補助力度。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加強資金和質量監管。
三、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一)確保用地供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努力挖潛,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繼續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省級政府統籌力度,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三)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要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需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
(四)加大信貸支持。在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且經總行評估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台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借款人和當地政府要確保按期還貸,防範金融風險和債務風險。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的范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准。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同時,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省地、節能、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採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農村危房改造要重視自然採光和通風,大力推廣建築節能技術。
(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築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范准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監管等。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要因地制宜,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時期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目標任務,按需申報,自下而上,編制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要盡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並落實到項目,盡早開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實資金和土地,確保建設任務按計劃順利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要嚴格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⑷ 北京國五條細則的細則全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本市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鞏固調控成果,堅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承擔穩定房價工作的責任
(一)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既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首都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當前,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於關鍵時期,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毫不動搖,常抓不懈。
(二)認真落實房價控制目標。繼續嚴格執行各項調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產市場總體平穩。2013年本市房價控制目標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2012年價格相比保持穩定,進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價格,逐步將其納入限價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稅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認真落實好本部門承擔的房地產調控工作任務。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落實各項調控措施,切實做好房價穩定工作,確保轄區內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全市房價控制目標總體一致。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四)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等文件要求,繼續嚴格落實住房限購措施。自本通知下發次日起,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未擁有住房的,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嚴格購房資格審核,加大執法查處力度。本市成立專門的購房資格審核機構,統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購房資格聯網審核。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暫停網上簽約,責令限期整改,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不如實申報、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家庭,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家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繼續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繼續暫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發放;進一步強化購房人貸款資格審核,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嚴禁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根據本市房價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加強預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八)穩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統籌考慮本市人口、資源、環境因素,保持適度土地供應規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為1650公頃。繼續完善土地出讓方式,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應。土地出讓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房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場監管。繼續實行供應計劃地塊公布機制,合理安排土地開發供應節奏和時序,穩定市場預期。加快存量土地儲備開發力度,盡快形成實際用地供應。對已供應的土地,督促盡快開工建設,加大閑置土地清理、公示、處置力度,密切跟蹤土地供應後開發建設進度,強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的全過程監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落實2013年建設籌集各類保障性住房16萬套,竣工7萬套的任務。二季度前完成項目供地、規劃等手續,落實財政資金,三季度確保項目開工建設。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安置房建設,推進新增五片棚戶區改造。開展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繼續實施1000萬平方米老舊小區抗震節能綜合整治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程,做好城鄉結合部地區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建設工作。
(十二)加強建設分配管理。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統籌管理,嚴把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統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完善保障家庭的經濟及住房狀況審核機制,嚴肅查處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退出機制,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區縣要將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來京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加強保障性住房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切實解決入住家庭後顧之憂。
五、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十三)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門檻,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確保預售款優先用於工程建設。
(十四)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引導。繼續總結完善本市價格引導經驗,對報價明顯高於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不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商品房項目在銷售中,要繼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
六、強化市場監管和預期引導
(十五)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全面整合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掌握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對外發布制度,實現對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動監管。
(十六)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對其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
(十七)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受委託對外發布真實的房源和價格信息,不得搶占房源信息、哄抬房價和租金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房屋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變化,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觀、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主動解讀市場走勢、調控政策措施及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對誤導市場、誤報誤讀的不實信息和言論,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澄清;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建設
(十九)加強基礎性工作。按照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繼續推進本市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礎信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長效機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別化、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調節機制,建立科學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實現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住房問題,促進首都房地產市場保持平穩健康發展。
⑸ 個人所得稅9月份才執行,好慢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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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麼
1.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政府應切實負起的責任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確立了房地產市場作為住房資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於支付能力的不足,難以通過市場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在住房資源配置中,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積極發揮政府保障的作用,一個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場機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機構成、各負其責的制度。因此,住房問題需要政府介入,通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權,解決住房上的社會問題和公平問題。
從一些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政府通過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支持住房保障,運用多種政策手段給予低收入群體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幫助低收入群體獲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國政府扶持非贏利組織興建的普通住宅和對低收入者的租金補貼,近30年來每年一直保持在佔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國部分地方政府重視房地產市場發展對本地經濟的拉動作用,但忽視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截至2005年,全國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仍有70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僅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對市(區)、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和明確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標及具體考核辦法。因此,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應負之責,盡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構建和諧社會要求關注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保障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實現社會和諧的「托底」機制,如果廣大人民群眾可以享有可靠的社會保障,就可以安居樂業。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證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
3.當前房價的過快上漲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更具緊迫性
近兩年,我國部分城市房價處於高位上漲的階段,房價上漲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當前,由於住房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體,也只能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隨著房價的持續攀升而日益凸顯,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價之間的差距呈逐步擴大之勢。
⑺ 保障性住房有房產證嗎 保障房有房產證嗎
不同地區的保障性住房種類不同。保障性住房裡麵包括政策性住房回、廉租房、經濟答適用房,除了這三種,還加入了限價商品房,前面三種是沒有房產證的,限價商品房有房產證。
保障性住房就是為了沒有房子的人來提供房子的,如果住戶不住了,比如廉租房是要政府回收的,其他的幾種住房有年限要求,在年限要求內不可以進行買賣,可以出租。
有些地區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如果你賣出保障性住房,也要有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者來進行購買,分地區政策不一樣。
⑻ 新「國五條」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公布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在國辦發 〔2013〕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詳細論述,共計六條詳解,原文如下:
國辦發 〔201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註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於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於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把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早開工建設。繼續抓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抓好資源型城市及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要把好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進戶型設計,方便保障對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強分配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要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要實現聯網。
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範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有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用地供應機制,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⑼ 國五條細則的實施細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再度給樓市調控加碼,被媒體和業界稱為是國五條實施細則。
新的國五條實施細則,普遍感覺明顯是針對當前房價上漲預期增強而採取的更加嚴厲的調控措施。具體包括6個方面: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
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註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對存在住房供過於求等情況的城市,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於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把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早開工建設。繼續抓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抓好資源型城市及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要把好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進戶型設計,方便保障對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強分配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
2013年起,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要實現聯網。
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範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有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用地供應機制,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⑽ 誰有關於完善大連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問題的調查報告急求!!!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民革市委在調研中發現,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為主體,動遷安置房為輔助,經濟適用房逐步減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逐步通過房屋租賃方式,實現社會保障住房資源的動態流轉。
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占市場上住房總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構成結構上不合理,即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的結構不合理,經濟適用房比例大大高於廉租房比例。
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
對「夾心層」居民、剛畢業大學生、技術工人等群體居住的公共租賃房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而且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規定的申報收入標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體仍無法實現申請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目的。
貨幣補貼政策存在不足,未能達到預期目的
由於2009年商品房價格新一輪上漲幅度較大,已經遠遠超過部分申請家庭的購房能力,已經出現許多被搖上貨幣化補貼的住戶自願放棄貨幣化補貼的現象。
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
大連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目前完全來源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經濟適用房補貼資金來源於財政撥款,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還在准備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籌措,缺乏財政的支持。
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
當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委負責。由於街道、社區沒有住房保障專干,設備老化,難以保障基礎審核工作。而且工資收入審核在我國目前的稅務體制下是一個復雜問題,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收入難以掌握。此外,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改善收入條件的群體,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終身享用,並可以出售贏利,未能建立退出機制和監管機制。
完善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的建議
應加強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長遠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納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政府應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在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編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十二五」期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量和年度供應量,並對用地、資金等做出總體安排和年度計劃。特別應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用地供應計劃中量化各項指標,便於操作,也利於社會監督。
調整和完善土地供應結構,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總量
住房保障部門、土地儲備部門應定期編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制定實施計劃的具體步驟和措施,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要建立嚴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議分級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供地數量、布局、用地審批等情況。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監督和監管,嚴格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不被擠占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選址原則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要廣泛分布在城市各個區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帶來的交通等社會問題。
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不宜大面積集中在郊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甘井子區,避免在效區形成新的貧困區,低收入群體的過度集中對政府的社會負擔、小區管理、社會穩定都將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除甘井子區外,要考慮居民通勤距離、動遷等因素,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區進行適量分布,並列入各區政府考核指標中,體現「大分散」的原則。
建議建設不同群體的混合居住社區,在出讓部分商品房用地時,將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為掛牌出讓條件;並應嘗試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在中心區或同一行政區或同一區域的商品房項目附近,做到兩個小區相鄰,共存分管,體現「小集中」的原則。
應以多種形式建設公共租賃用房,包括商品房小區配建、園區或廠區插建等,並鼓勵企業提供自用土地參與集體宿舍和單身公寓為主的公共租賃用房的開發建設,從而進一步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來源渠道。
應採取靈活多樣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擴大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廉租住房建設應逐步減少租金補貼戶數,加大實物配租的比例。對受城市道橋建設等原因影響居住的房屋,應加大政府收購力度,收購後作為廉租房,既緩解城市建設中的社會矛盾,又解決最困難者的住房問題。
經濟適用房建設除繼續完成已開工經濟適用房建設,不再安排新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由於收入統計機制在經濟適用房申請、審查環節存在諸多弊端,不宜將經濟適用房作為解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同時要取消貨幣補貼。
公共租賃房建設不僅有利於吸引我市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是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政府要針對暫無購房支付能力的「夾心階層」和企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和引進的人才等特殊群體,大力推行保障性和創業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讓公租房成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主體。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立法,嚴格准入機制
1、嚴格准入機制。對於不同標准、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輪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內容,嚴格准入機制。同時,建議借鑒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輪候制度」,將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列入輪候冊,並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
2、加強住房保障基層工作辦量。建議市編辦解決街道住房保障專干編制,國土房屋各區分局增設住房保障科,並明確職能和職責,以切實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審核工作力度。
3、要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堅決杜絕「開豪車住政策房」現象。
住房保障部門與銀行、社保、公積金、民政、勞動等部門應實行信息共享,以便住房保障部門如實核實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等情況。並要推行社區聯組會審,由社區幹部、社區居民組成評審委員,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評審。
強化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監管機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迴流」機制
1、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強政府回購。取消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後允許自由轉讓的規定,改為「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進行回購」,以保證保障性住房不斷「迴流」到政府手中,然後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給應保障的人群,以保證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目前,廈門市已經實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轉讓,只能向政府申請回購。
2、對於符合退出條件的家庭,要從政策上引導其主動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可通過提供低息購房貸款、優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購房稅費減免等優惠條件引導和鼓勵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動退出,自行買房或租房。對於符合退出條件而拒不退出的家庭,應通過立法,採取有效措施強制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加大執法力度。
3、應通過立法賦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執法資格,增加執法人員編制,增設稽查處對出租、轉租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嚴格查處。建立社區為主的社會監督與專業執法隊伍相結合,稅務、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相互協作的保障性住房監管體制,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管,確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為少數人出租牟利的工具。對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僅要隨時進行抽查,同時還要進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審查。
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政府,政府要建立長期穩定的保障性住房預算資金。應利用住房公積金試點的契機,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將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現低成本融資,以彌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