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最新政策
十八大報告
十八大報告中,第七條「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第四點提到: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
新國五條
第4條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配套設施要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完善並嚴格執行准入退出制度,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
2013用地政策
國土部強調,2013年將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促進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建設。部署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促進城市更新改造。規范推進工礦廢棄地復墾、低丘緩坡地開發試點。
《方案》指出,2013年將對14個重點城市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進行潛力評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單位GDP建設用地下降30%的目標,開展2012年度全國和各省份節地目標下降目標的測評。開展節約用地制度和政策實施情況的專項督察,促進各地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為完成上述工作,國土部還提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推進工業用地「先出租後出讓」的彈性供應方式,探索存量工業用地退出激勵機制;探索支持新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促進企業創新轉型;推進旅遊產業用地改革等。
在耕地保護方面,2013年還將分解下達2013年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全面開展500個示範縣建設,確保建成1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同時還將完善占補平衡政策,適時探索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做法。
『貳』 保障性住房怎麼銷售,保障性住房分配
律師您好!我有這樣一個問題想咨詢:由於我們夫妻想落實寶寶的學區房,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不能再考慮買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換成學區房。由於有政策說入學的話,該學區房必須是小孩父母擁有產權,並且居住的。那麼,就要考慮把我父母的房子過戶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實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寶寶入學問題解決後,還是要重新把房子再過戶給父母的。我想請問,如果在父母把房子過戶給我的同時,去做一下公證,證明房子的實際產權屬於我父母,並且不屬於我們夫妻婚後財產,無權私自處分該房產,這樣做公證的話,是否能保證兩老的利益(萬一期間我夫妻發生婚變)?這樣做的法律後果會是什麼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保障兩老的利益呢?
『叄』 中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同時各類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貧富差距尤為突出,人們在購房上沒有得到最合理分配,中央在控制房價和限購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並不明顯,我個人認為,我國在高科技領域30年來,有著巨大成就,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科技來加以控制。
1、人口戶籍制度,必須要有重大改革。
公民身份證實現信息共享,使信息共享最大化,比如說,戶籍部門、房產局等部門,在個人辦理業務時候,都可以及時掌握某某某個人和家庭成員、 收入、 購房、 購車等等信息。
2、加大個人和家庭購房分配製度,合理利用現有土地,改善城市公共設施和綠化美化。
建議: 在限購命做出明確規定,1 、未滿18歲的公民不得購房,2 、夫妻兩人不得有多套房,如夫妻兩人有一個孩子,只可以購房一套,依次往下推。在政策內可以出租。現有多套空置房,實行高額空置稅,政府可以按市場價收回,進行統一調配,3、 在購房上實現計劃政策,同時可以解決城市中拆遷等等問題的解決。有利提高公民生活水平,鼓勵公民消費和旅遊。
『肆』 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哪些包括文件號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什麼時候提出的,官方的定義是什麼
有沒有那一條規定保障性住房不能改商
『伍』 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徵契稅;
(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經濟適用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契稅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下相關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印花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三)契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
(四)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陸』 國家規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種具體內容
兩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為降低房價,解決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目前情況來看,首批限價房規定: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全部為90平方米以下。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柒』 保障性住房的法規規定
退出機制已經成為各地房管部門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個新方向。
201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規中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這一內容為租賃對象在適當條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國網2014年6月5日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舉行發布會。住建部總經濟師馮俊在會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機制的設計要有一定的寬容度,「退出機制並不是說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來的福利機制。針對收入提高後的退出機制設計一定要實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寬容度,要允許一定的收入增長,要有一定的穩定時期。」馮俊介紹,隨著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針對確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問題,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監管機制。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辦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涉及55項內容。在2014年力爭完成的12項立法項目中,包括備受關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控制吸煙條例(草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居住證管理辦法等。
《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擬規定,申請保障房不再審核收入情況,而以有無房產作為申請依據。同時,非京籍人群擬納入保障房申請范圍。
『捌』 保障房政策是什麼
政策性保障住房也就是經濟適用房。
從字面上講,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就是經濟適用,能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經濟適用住房不是誰都可以購買的,它的特供對象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由於政府提供了優惠的政策,限定了建設的標准、供應的對象和銷售的價格,自然價格較低。目前,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建設有三個途徑:一是政府劃撥土地,統一開發、集中建設;二是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三是單位自建和聯建,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老叫法稱為集資房)。
商品房是指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經營的房屋。 區別在於:
一、它們的供應對象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商品房的對象是所有自然人。
二、它們的建設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組織建設;商品房則完全是按市場運作方式建設。
三、它們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性質為政府劃撥;商品房的土地則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四、它們享受的政策不同:經濟適用住房,在建設和銷售過程中,政府可以減免部分規費;商品房則全額繳納。
五、它們的定價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定價;商品房的價格則由市場決定。
『玖』 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人住還是幾個人
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成員都有權住,租賃性質的承租人有特定的收入、戶籍等條件的指向性,所以按政策講不應該給其他保障家庭外的人居住,居住的話屬於政策明令禁止的轉借行為。
如果是購買的限價房和經適房就無所謂了,只要不變更產權或者對外出租,住多少人都自便,沒有人會干涉你的自由。
『拾』 福利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區分是什麼
●福利房:只限於某個群體和按照職務大小,並由這個群體所在單位或機關事務管理局主持分房的,屬於這個群體的福利房。我國已終止福利分房。
●社會保障性住房;必須向全體社會成員開放,根據其收入及財產情況確定「保障」條件,符合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社會保障性住房。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分配製度,按輪候號先後順序配租或者配售。社會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主管部門(而非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或機關事務管理局)主持分房。
福利房。福利房只給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不給農民和無業人員。特點是官大的給大,官小的給小,無官(沒工作)的不給。
1、福利分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計劃經濟時代特有的一種房屋分配形式。居住的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遠遠低於建築和維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實際上是一種福利待遇。(1949年─1994年)
2、房改房(購買公有住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形式,它的價格不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住房簡單再生產和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的住房供給體系的原則決定,是以標准價或成本價出售。(1994年─1998年)
停止福利分房緩沖期。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可以集資建房,社會上的人員可以申購經濟適用房。是以成本價或微利價出售。(1998年─2006年)
終止機關集資建房全面推行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2007年8月7日,黨政機關不許集資建房的規定從國家部委文件上升為國務院文件。終止機關集資建房後,公務員以普通市民身份向所屬市縣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購經濟適用房,並與其他申購人一起按特定的排序或者公開搖號方式決定買房順序。與此同時,公務員還繼續發放住房公集金補貼,並對未購買政策性住房職工加發一次性住房補貼(海南省直機關從2008年2月1日起執行)。(2006年8月14日─2009年)
推廣【限價商品房】。進一步規范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2009年─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