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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築面積

發布時間:2020-12-24 14:59:34

㈠ 青島市新的限購令具體都有哪些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青政辦發[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8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後,我市及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10〕12號),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部署,持續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限定購房套數政策,嚴格限制投機性購房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區(市轄七區,下同)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限購政策實施期間,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網上備案時,應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並分別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申報表》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並暫停其網上簽約。

(五)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在受理房地產登記時,應查驗《申報表》和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凡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受理登記。

二、落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應特別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繼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1年全市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保持在1500公頃以上,其中,市區供應總量要達到500公頃以上。建設、規劃、土地、房管等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繼續加強協作,督導已經供地的項目盡快全部落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各類住房的有效供應,穩定市場預期,緩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項目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以項目控制為主的原則,落實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數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安置住房的數量由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數量,由城鄉建設部門結合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數量和公共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統籌安排,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附加條件,確保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確保限價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

三、實施新一輪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在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價方面的雙重作用

(八)認真實施《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青政辦發〔2010〕31號),堅定不移地實施配建制度,確保政策性住房的規模和進度。2011-2013年,市區新開工保障性住房不少於30000套、限價商品住房不少於30000套,解決不少於6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區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儲備項目,提前落實規劃指標。2011年開工的項目要做好可行性論證,盡早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6月底前開工建設。統一和規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快七區統籌的步伐,不斷擴大政策性住房建籌規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的同時,發揮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價方面的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須持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銷售代理備案後方可代理銷售。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銷售代理備案證明即代理銷售、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並在媒體曝光,同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不予辦理銷售代理備案,並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代理資格。

(十)加強房屋銷售和轉讓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認購、預訂、認籌、排號、招募會員、發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購房人在指定銀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預約、預訂,變相預售。依法嚴肅查處未批先售、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恢復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收取標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把握好預售許可審批的總量、速度和時序,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十一)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區市政府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產歷史數據遷移整理,8月底前實現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記備案,確保10月底前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全國40個大中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實現聯網的要求。

五、落實政府責任,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確保本區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落實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目標任務,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區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附件: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購房人申報承諾 購房人姓名 聯系電話
擬購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購房人家庭擁有市區住房情況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無住房
購房人家庭成員名單 戶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已全面如實填報上述情況,保證遵守青島市關於「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的規定,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購房人簽名:
監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購房人留存,一份作為購房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2、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戶口簿、結婚證記載為准。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嶗山、城陽、黃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擁有本市七區五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內七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准。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購房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為購房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

二、相關規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件2);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予以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六)住房限購政策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以及《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原件等作為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七)住房限購政策期間,對不符合限定購房套數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附件: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住房情況證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㈡ 北京市戶口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戶口申請保障性住房步驟:

申請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情況核定表》、身份證、戶口簿、申請家庭資產、住房狀況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步驟:申請初審、復審備案、編制方案、公布名單、公開搖號、簽訂合同。

1.申請,准備好上述相關的資料,去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入戶調查、公示。

2.復審備案,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備案。

3.編制方案,產權單位在區住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編制配租(售)方案,並在區政府網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

4.公布名單,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意向登記家庭備案時間順序,按房源與家庭數量一定比例確定參加搖號入圍家庭名單並對入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進行復核。

5.公開搖號,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公布搖號順序結果。

6.簽訂合同,申請成功的家庭,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產權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㈢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房和保障性租賃房有什麼區別嗎這四個名詞有什麼具體的區分嗎

經濟適用房
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經濟租賃房屬於政策性租賃房。經濟租賃房的保障方式以無產權租賃為主,即政府籌資建設經濟租賃房之後,被保障對象不購買,只是租賃,並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方式。 經濟適用房制度一直以來都被人詬病,各地出現的超大面積的經濟適用房以及政府公務員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又或是經濟適用房成為少數有權人士牟利的手段等新聞層出不窮,而且也有人認為,如果允許少數人購買經濟適用房,會造成公共資源分配的不公。

㈣ 新國五條細則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公布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在國辦發 〔2013〕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詳細論述,共計六條詳解,原文如下:
國辦發 〔201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註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於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於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把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早開工建設。繼續抓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抓好資源型城市及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要把好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進戶型設計,方便保障對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強分配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要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要實現聯網。
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範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有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用地供應機制,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來源於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㈤ 我國有哪些保障性住房

我國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
廉租住房,也就是通常說的廉租房,現階段主要面向城市困難群體、低保戶等;
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給中低收入,有一定購房能力的家庭,但實際上有不少經濟房用於城市拆遷安置,這個是公開的秘密;
政策性租賃住房,也就是所謂的公租房,介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之間,主要面向剛工作的年輕人、外來務工人員等不具備經濟房和廉租房資格的人群

㈥ 什麼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國家目前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類十項。第一類是保障性住房建設,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四項;第二類是棚戶區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 國有公礦棚戶區、林區棚戶區、墾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五項;第三類是農村危房改造。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在城鎮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在農村實施。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㈦ 2017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可以貸款嗎

需要准備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內等信息;
2、提供穩定的容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3、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㈧ 保障性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那個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重要區別在什麼地方呢,另外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價位大概能差多少。需要注意幾點事項呢?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 實用效果。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折讓費、 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1%一3%的管理費。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價由 7項因素(征地折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 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 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並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區別有: 1、土地是劃撥而非轉讓,所以經濟適用房買到的時候沒有土地使用權; 2、經濟適用房的面積套型都有國家嚴格的規定; 3、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必須滿足國家相應的規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積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須達到當地的相應標准; 4、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商不能隨意定價、調價; 5、經濟適用房在不同地區在轉讓中有不同規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許轉讓; 6、經濟適用房在轉讓中需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個人認為經濟適用房的價格 會比 商品房的價格會比較便宜,但是商品房的質量會比經濟適用房的好,看你自己怎麼選擇了。如果資金 夠的話 可以選擇商品房優惠會 比較多。

㈨ 國家規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種具體內容

兩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為降低房價,解決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目前情況來看,首批限價房規定: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全部為90平方米以下。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㈩ 什麼叫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從今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的試點工作,所以我們把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解決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的改造問題、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統稱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對保障性住房有租賃與買賣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這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本質的區別。通過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論是哪一類住房,最終目的都是盡快地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產權。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組屋」,既有租,也有售。 [編輯本段]分類兩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為降低房價,解決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目前情況來看,首批限價房規定: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全部為90平方米以下。 經濟適用房 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編輯本段]特點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流通等具體實踐中形成的制度。 [編輯本段]現狀 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成為「雞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保障性住房無法像商品房那樣有高額的「賣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貼配套資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過程中,將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遠房源不好的地方。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問題,一是要從財政層面解決多年以來地方政府依賴的「賣地財政」,同時還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是否落到實處,將那些依然是畫在牆上的「大餅」,真正轉化為老百姓嘴裡的食物。 由於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中國的住房保障體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應該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第一層級是不足10%的極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進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證最弱勢民眾的居住生存權。所以廉租屋的建設比重應該在5-10%。第二層級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眾,在政府住房貨幣化補助、優惠利率、優惠稅收等優惠條件下通過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租賃經濟適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種形式來解決。其中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20%。限價商品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們的住房完全由市場決定,不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編輯本段]前景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是黨中央進一步加強民生建設的重要舉措. 日前提出幾項重要意見: 意見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危房改造。 二是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 三是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取消城市房地產稅。 四是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因地制宜解決其他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 五是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統計制度,完善市場監測分析機制,准確把握房地產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意見提到,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為基調,大力宣傳中央出台的各項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著力穩定市場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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