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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有住房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24 04:21:23

① 洛政1995 104號 洛陽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文件

有住房暫行管理

② 求成都單位公房的相關政策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並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的租金標准可以根據現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標准和政策確定外,其他來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後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

第六條 對開發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七條 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准和裝修標准。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積標准、裝修標准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第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違反本規定轉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轉租的房屋,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並處以提高後年租金2一5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關於房改售房中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的辦法 成房委[1995]第19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5-11-29 生效日期: 1995-11-29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國發[1994]43號文件關於「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售房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例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的規定,我市1987年以來房改售房中購得的部分產權住房可按以下辦法轉換為全產權住房。

一、凡按照成府發[1988]101號、成府發[1991]171號、成房委[1992]07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並按規定辦得產權證的,繼續有效。1987年以來按標准價折扣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均為41.25%;按標准價全額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為60%;按市場價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為100%。

二、購房職工本人願意,經原售房單位同意,可對擁有上述部分產權的住房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一)職工原購住房擁有的產權比例視為已購得的產權;
(二)餘下產權部分按現行的成本價售房政策出售給個人。具體辦法如下:
1、按現行的成本價基價重新評估,確定該套住房的具體成本價。
2、按以下公式計算出應補房價款。
應補房價款=具體成本價×(1-年工齡折扣率×夫婦雙方工齡和)[(1-41.25%)×A1+(1-60%)×A2]×(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A1=標准價折扣購房的面積
A2=標准價全額購房的面積
3、轉換時須將應補房價款一次付清,一次付款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

三、購房職工補足房價款後即取得全部產權,住用五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四、按照每個家庭只能以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則,已經購買了兩套住房的職工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套實行成本價轉換,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市級機關在職幹部違反規定多購、多佔住房的意見和補充意見(成委辦[1994]86、[1995]58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職工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後,不得再用標准價或成本價另購公有住房。

六、為了加強產權管理,轉換時原購房的樓梯間分攤到各戶,不另收房款。房屋樓梯間由各住戶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印發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1999]第17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各區(市)縣房地產管理局(所、辦):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情況及時反饋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房屋承租人徵得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將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第四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華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區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和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城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人必須是所轉讓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轉讓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候(含高新區)內的受讓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常住戶口,轉讓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受讓人必須具有所在城鎮的常住戶口。

第六條 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議定;並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申報價格低於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確定轉讓成交價,或由房屋出租單位按申報價予以收購。
五城區(含高新區)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七條 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當事人雙方應當交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讓申請及轉讓協議;
(二)轉讓價格;
(三)所轉讓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證;
(四)轉讓人的同住家庭成員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房屋出租單位對當事人交驗的證明文件進行初審後報房屋所在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房屋出租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轉讓過戶手續。

第九條 房屋出租單位將直管公房轉讓價格的25%至30%納入公房的維修基金進行管理,其餘部分歸轉讓人所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
(一)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轉讓與房屋整體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權的;
(四)轉讓與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行為有異議的;
(五)城市建設拆遷封戶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損壞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轉讓的;

第十一條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有償轉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領域履行社會公共職能,解決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問題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措施的總和。

(一)指導思想:通過政府援助和市場供給相結合的住房資源配置機制建立公共住房體系, 滿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現目標: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運行與支持體系。通過援助低收入與最低收入家庭從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則:堅持貨幣補貼、實物配給相結合和分層次的援助方式;堅持政府適度援助和援助范圍、方式、標準的動態調整;堅持援助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適用范圍: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二)適用對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產權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標准租賃的公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

3.具有本市五城區正式戶口,並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體系

公共住房制度實行分層次的援助體系: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由政府給予適當租金補貼,由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成熟時,也可適當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租金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實行「應保盡保」。

1.符合條件的家庭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給予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

2.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優撫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實物配租,租金標准按房改政策執行。

3.對符合條件的現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減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並領取政府發放的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超出控制標準的不予補貼。

1.根據承租的面積,按不同標准給予補貼。承租面積越大,補貼標准越低;反之,補貼標准越高。

2.租金補貼金額按照家庭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計算。計算公式為:

補貼金額=(家庭承租面積-家庭原有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電梯住宅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電梯住宅不超過100平方米。

1.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按照標准、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2.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舊房改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構成

市住房儲備機構積極組織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賃,同時適當儲備公共住房房源。

儲備的公共住房的來源:

(一)收購或租賃市場上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政府現有直管公有住房中騰空調劑的住房;

(四)接受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按一定比例劃轉;

3.市住房保障機構通過營運產生的收益;

4.市本級和五城區財政預算安排;

5.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二)市級財政和五城區財政預算安排部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擔。市級財政承擔60%,五城區承擔40%。

(三)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財政監管。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四)根據租金補貼的需求狀況和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儲備情況,可以實行輪候。輪候順序依照家庭困難程度和申請登記的先後加以確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監管體系

(一)准入機制。對申報家庭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審核」的原則實行資格管理。

1.街道辦事處或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申請家庭的初審或出具證明工作。

2.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申報家庭的復核、公示。

3.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五城區范圍內納入公共住房援助體系家庭的資格認定、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退出機制。

1.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動態監管體系。逐戶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狀況的動態檔案,並對援助家庭的居住狀況進行定期復核,對住房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調整補貼標准或停止補貼。

2.採取社區公示、網路查詢和熱線電話、有獎舉報等多種方式,對援助家庭進行廣泛社會監督。

凡違規領取租金補貼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領租金補貼或已購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優惠。有關部門還應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3.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條件交易時,應將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優惠返還,返還的資金納入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組織實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住房制度有關政策擬訂、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每年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確保土地供應;財政部門根據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需求計劃,保證資金到位,並對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確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

(三)本實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線、低收入線、中等偏低收入線、原有住房人均面積控制標准、承租住房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及租金補貼標准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政府批准後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稱住房面積均為建築面積。

(五)其他區(市)縣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③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九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統一申請。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收入標准;
(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職工結婚後,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個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准;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戶籍的;
(三)在申請所在地,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准、財產限額、直系親屬的住房資助能力等,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確定或者調整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各自的准入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勞動(聘用)合同;
(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有用人單位的,應當有用人單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擔保書;
(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並報送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九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並報設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三十一條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單位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並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④ 中國公房拆遷補償辦法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准支付。 -----------------------------------------------------------------------------------------------------------------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本條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本條還規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許可權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⑤ 公租房資產管理辦法出台 不得抵押和擔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工作,近日,財政部、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
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表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採用建設、購買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資產的,應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規定。
辦法明確,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為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公租房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並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後,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及時將在建工程轉為公租房資產,並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⑥ 公共租賃住房有哪些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的規定:「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⑦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這個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部分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依照《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累計受理居民申請13.4萬戶,其中廉租房2.6萬戶、經適房5.6萬戶、限價房5.2萬戶;累計審核通過備案10.8萬戶,其中廉租房2萬戶、經適房4.6萬戶、限價房4.2萬戶。

按規定,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委員徐志軍介紹說。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也可按「三房」標準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輪候。市住保辦政策計劃處處長崔少飛介紹,取得了「三房」審核資格,實際上就是具備了公共租賃房的租賃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決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今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樞紐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小戶型為主。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

⑧ 官方發布!公租房資產管理辦法出台 不得抵押和擔保

根據暫行辦法,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公租房資產管理的原則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公租房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改擴建)、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公租房資產配置依據主要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公租房實際需求公租房資產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產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產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
在資產使用方面,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資產。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租房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應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承接主體相應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責任和義務,確保公租房資產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區劃的公租房資產建立調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公租房資產使用效率。公租房項目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對外出租應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招租。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用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公租房交付使用後,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賬簿及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等資料建立公租房資產卡片。公租房因合並、分立、改擴建,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套數、建築面積、佔地面積等發生變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資產卡片相應的信息。
此外,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保障對象使用公租房資產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約定使用資產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產,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⑨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全文哪裡有

【標 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容分類】房產管理 【頒布日期】2008-9-25
【實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號】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後,可以申請過戶。

還有個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聲明書》,你可以自己下載。

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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