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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住房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4 02:34:28

1. 福建省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點,要想公積金提取,能代辦嗎

根據《住房來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自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2.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化發展,強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後,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後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託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採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3. 福建省對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法規

房屋土地徵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2、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3、土地管理法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 福建住房公積金可以個人辦理嗎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容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5. 福建省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中,省市兩級地方法規規定的內容有沖突,應如何適用

1、甲方應按有關規復定給乙方制每月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有關規定指的是什麼?依據是否含《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如含上述內容則無爭議。如不含又無明確規定則應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或按當時政策宣講的執行。老百姓居無定所是很痛苦的,應得到補償。

6.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解讀下

農村建房來一般程序, 先到村自委打報告,村委同意建房的宅基地,然後到土管所申請准建證,建好房後再到土管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最後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跟商品房的國土證是不一樣的,同時農村的房屋是不可交易的,因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7.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閩政[2004]2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專通知
各市、縣(區屬)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9.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介紹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回住房公積金管答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0.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 實行了嗎

沒有,你需要轉移過去才可以。
同城轉移社保流程:

社保現在不用轉移,只要原來的單位,把社保做停,不用辦手續,現在的單位憑身份證號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異地轉移社保的流程: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公積金轉移流程: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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