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淺談我國的廉租房國家政策
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部分地方政府紛紛建立了廉租房。城鎮廉租住房(簡稱廉租房)
是指政府(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宅。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廉租房國家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種概念。我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廉租房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後,低租金給住房困難戶,二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他們租賃社會房屋居住。
從政府治理工具理論看,廉租房是政府或政府公司直接提供的公**品,或者由政府通過稅收支出進行住房補貼。這樣的治理工具的有效性在理論上是充足的,廉租房的出現為低收入者提供了居住的地方,在現代社會房價飛速上漲的趨勢下,有瓦遮頭對於中低收入者來說無疑是一件幸福的事。可以說政府的治理工具符合了人民的要求,如果能順利實施可以達到政府預期中的目的。
廉租房也具備了合法性和政治可行性基礎。建設部於 1999 年制訂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而對於那些在為住房而苦惱的人民來說,稅收終於發揮了作用,他們忘記了稅收的傷痛,只記得現在他們可以有房子住。而廉租房強制性程度不高,政府只是為住房困難戶提供一種選擇或者說是救濟。人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政府的優惠廉租房國家政策。直接性程度也不高,因為這個工具並復雜,如果政府有足夠的資金,或許廉租房會在各地蓬勃興起。
從公共廉租房國家政策理論的角度看,政治制度總在影響著政府的政策。廉租房體現的是一種對人民的關懷。中國是社會主義制度,人民共同富裕是我們的目標,在這樣的政治制度下,考慮到中國目前的房價飛漲,作為公共設施的廉租房是必然會出現的。而在廉租房國家政策系統的視角下,在房價飛漲的大環境下,居民住房需求輸入到政治系統中,而廉租房就是一種政治系統的產出。
但是廉租房卻不是想像中那麼完美。首先廉租房的有效性並沒有預期中的那麼好。有很多廉租房都是建好了沒有人去住。很多外來民工寧願睡在環境很差的工棚也不願去廉租房。究其原因,政府只是一廂情願的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認為興建了廉租房的就會解決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沒有從需求民眾的角度出發,沒有掌握好作息規律和地域分布特點,做好仔細的調研和市場分析;在操作的過程中,沒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招租政策,一廂情願坐等符合自己想像中的 「合格承租人 」,造成房屋閑置帶來的損失,尤其是政府形象的 「隱性損失 」。
從公共廉租房國家政策視角看,政府在制定一項公共廉租房國家政策,其選擇往往是單向的。政府會把自己當成是人民的父母,父母來做決策就行。於是政府根據自己的偏好制定一系列的廉租房國家政策,但卻往往是有效性不足的,因為它代表的是政府或者說一部分人的偏好,沒有把社會的偏好進行整合,政府是一個一廂情願者。政府作為廉租房的提供者,沒有讓需求者進行選擇,建好的廉租房沒人住,也不足為奇。
其次政府提供廉租房給政府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為了解決 「雙特困家庭 」的住房問題,廣州市政府自 1998年實施推出廉租房國家政策,每年投入數千萬元來建一些廉租房,並通過抽簽的方案來分配給有需要的家庭,已先後推出了 7期廉租房,共解決 1041戶雙特困戶的住房問題。但是由於資金有限,通過這種政府廉租房每年只能提供幾百套,對於全市 5000多戶 「雙特困家庭 」來說無疑是杯水車薪。而有關部門預計,全市住房困難戶更達到 2萬戶以上。而僅靠造房為主的辦法來解決,顯然政府肩上的擔子太重了。業內人士為廉租房算了一筆賬。以一套 40平方米、租金 1元/平方米的廉租房為例,建設費用約 10萬元;每月房屋維護成本也超過 15元/平方米,每月租金缺口 600元左右;待房齡超過了 5年,其維修費用還將逐年提高,更不用說大修費用了。政府興建廉租房,可說是背上了一個大包袱。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各地廉租房的數量很少的原因。現在全國 312 個地級市中,推行廉租房國家政策的只有 148 個。如果政府不直接提供住房,而採用住房補貼的方式,讓人民自由的選擇房源,可以節省下政府的一大筆資金。但是住房補貼本身就是難於操作的。究竟應該補貼多少才合適?多了政府拿不出錢,少了又是杯水車薪。怎麼進行補貼?通過稅收轉移支付還是通過抵扣月租來進行?而且補貼這個工具對於公平性的把握也不好,是應該特困的多補助,一般的少補助,還是一視同仁?所以廉租房的好處只有在理論上才能體現得淋漓盡致。在現實中我們需要更加合理的、雙贏的政府治理工具。
❷ 求:廉租住房後期管理辦法
各區房產局、房改辦,機關各處室、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有關單位: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強配租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關於配租廉租住房後期管理的范圍和機構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與產權人(市房產局)簽訂租約,進住廉租住房以後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資格動態管理、資金管理和其它相關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負責做好有關協調管理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做好相關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關於配租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
(一)屬獨立小區的,組建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員會,並參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和義務;不屬獨立小區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委託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參加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並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二)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廉租住房委託管理協議》,並督促實施。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與廉租住房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協議,並督促實施。
(四)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對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實施經租和維修管理。
(五)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協調處理廉租房住戶的物業管理投訴及其它問題。
三、關於配租廉租住房的資格動態管理
(一)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將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關資料整理後移交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管理;
(二)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年度會同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住戶的家庭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建立相應檔案;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規定對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通知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並報經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核准後按有關政策處理。
四、關於配租廉租住房的資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武漢市廉租住房租約》所規定的租金標准,按月向承租人收取;
2、屬於獨立小區、己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租金,物業管理企業按月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上繳所收租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實際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續費用。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立賬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維修專用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分戶門以內相關部位的維修;另外20%作為管理費用。
(二)物業管理費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規定向環衛部門繳納環衛費。
物業管理的其它費用由市房產局計劃財務處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市「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安排,按年度撥付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由其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協議支付該費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廉租住房視同直管公有住房進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時,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提出計劃,經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從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撥付使用。
❸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❹ 關於配建廉租房的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租房是可以進行拆遷的,但拆遷公租房不僅要補償遷拆的賠償,還要補償承租者的搬遷所有費用,因此對於拆遷者在補償的時候就要把所有的費用規劃清楚,這樣才不會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從而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❺ 什麼條件下廉租房會被國家收回去
當廉租房抄租住對象家庭條件發生改襲變不符合租住條件(比如收入超標、已有住房等)時,政府廉租房管理部門應該收回廉租房。
如果是婚前名下無房產的話,應該是不會收回的。
(5)國家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房(low-rent house或者low-rent housing)是中國大陸地區推行的一項旨在解決城市特困人口住房問題的保障措施。
參考資料:網路_廉租房
❻ 國家規定廉租房的期限是多少年
廉租房目前還沒有規定固定的居住年限,按照各地申請廉租房的條件,只要符合就可以居住,如果不符合標准,就不能繼續使用廉租房。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提供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人還需提供3種材料:
一是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是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三是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❼ 有關城鎮廉租住房國家政策法規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一、
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該通知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廉租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二、
2004年3月1日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五部(局)聯合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城鎮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保障方式、租金標准、資金來源、申請、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機制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三、
2005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聯合下發了《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構成、計租單位、租金標准制定或調整、監督檢查等作了詳細規定。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四、
2006年3月29日國家建設部下發了《關於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的通報》。該通報指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各省(區、市)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加快推進本地區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區)、縣,應在年內建立,並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各市(區)、縣要積極落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規定,確保必要的財政預算資金及時到位,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來源。各地要抓緊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和建檔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滿足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五、
2006年7月5日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對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籌措作了以下規定:
1、切實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工作;
2、財政預算安排要加大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支持力度;
3、嚴格按照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保障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4、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城鎮廉租住房建設;
5、鼓勵社會多渠道籌集用於城鎮廉租住房保障金。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六、
2006年8月19日國家建設部下發了《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城鎮廉租住房的檔案管理作了詳細規定。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七、
2006年8月19日建設部下發了。該辦法對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設、管理及服務、實施程序、動態管理、考核的組織與實施等作了相應規定。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八、
2006年10月1日國家建設部、民政部聯合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程序及退出機製作了相關規定。明確把廉租住房工作列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九、
2006年10月16日區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該辦法對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作了以下規定:
1、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3、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資金;
4、社會捐贈的資金;
5、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❽ 國家廉租房標準是多少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
1人戶保障面積為25平方米;
2人戶保障面積為35平方米;內
3人戶保障面積為45平方米;
4人及以容上戶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標准,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基礎上每月每建築平方米降低0.50元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無論保障內還是保障外面積一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准執行。廉租房每月0.68元—0.8元每建築平方米。保障外租金面積由3元—4元,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每月每建築平方米降低0.5元執行。
廉租住房儲藏室租金標准統一按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40元收取,公共租賃住房儲藏室租金標准按同單元公共租賃住房最高租金標准一半確定。
(參考資料:廉租房超標面積規定)
❾ 國家廉租房有什麼政策
一、申請廉租房條件
1、戶口條件。廉租房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的方可申請。就是說外地的朋友必須取得北京戶籍並滿5年才能申請廉租房。
2、居住面積。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含)。
3、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4、無房。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5、年齡限制。申請人員,必需年滿18周歲。
二、廉租房國家政策
1、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一。2004年3月1日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五部(局)聯合頒布了《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城鎮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保障方式、租金標准、資金來源、申請、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機制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2、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二。廉租是國家提供的一種保障性住房,為居住困難的群眾解決了居住問題。廉租房主要是以租、補的方式向居住困難的群眾提供的一種保障。
3、廉租住房國家政策三。廉租房政策是一種針對既無力購買商品房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4、租房政策四基本原則。廉租房政策以市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為補助對象,按照「適當增量、嚴格審核、先租後補、陽光操作」的原則,認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貨幣補貼戶審核及已有補貼戶復核工作的各個環節,真正把實事辦實、好事辦好。
❿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六)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發布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