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公積金歸集銀行是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歸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定機構,依據《公積金條例》,將職工個人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歸集於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存人職工個人賬戶,並集中管理運作的行為。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額歸集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有以下:
1、普遍性。
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
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
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②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細則及查詢辦法
現在,只要我們進入的是一家正規公司,公司都會給員工繳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購買自住住房等時機可以提取出來。那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哪些辦法查詢?一起來看。
住房公積橘螞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臘兆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圓局埋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國現行公積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分散於全國各地的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也需要到對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為方便市民查詢,全國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陸續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業務。公積金查詢主要有四種途徑:
1、前往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櫃台或觸摸屏查詢機查詢;
2、持公積金聯名卡到開戶銀行的經辦網點查詢;
3、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聲訊電話查詢;
4、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
③ 住房公積金歸集定義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包括:單位封存及銷戶;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提高繳存比例;個人信息變更;單位信息變更;個人賬戶合並; 跨管理部轉移;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 單位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補繳;住房公積金匯繳;自主繳存者(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單位繳存登記及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材料; 單位辦理停繳、緩繳程序;單位合並、分立、解散破產後公積金手續辦理程序。
④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是什麼意思
就是去本區所在的公積金經辦
網點
辦理,管理部不給辦,你可以查一下你們區哪些銀行是公積金合作的網點。
⑤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金點子
首先,要讓每一個人了解認識熟知住房公積金,可以經常搞一些大型宣傳活內動;
其次,在住房貸容款利率逐步升高的今天,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貸款,要極大程度地體現自身的優勢;
再次,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最後,要擴大覆蓋面還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保證。就好比養老金、醫療保險,在簽約人事勞動合同過程中,大部分人會重視這些。因為有勞動法作保障。所以,要想住房公積金擴大覆蓋面,還要把這一項內容嵌入勞動合同中。
⑥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存在哪些問題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公積金歸集擴面是加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的一項基礎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在目前,還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亟待採取相應的對策,切實加以解決。以下是吉首地區擴面工作面臨的一些情況:
1.思想認識不足,工作進度較慢,繳交面不寬。一些非公有制單位業主法律觀念淡薄,對於公積金政策他們都懂,就是不願意為職工繳交。因為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還是其他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產業的最主要目的是獲取最大經濟利益。雖然《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費用可稅前列支,但畢竟要增加單位生產或營業成本,減少單位的經營利潤。同時,按《條例》規定,所有單位的職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資基數、繳交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此,業主們便借故推託,無視國家《條例》規定和職工的法定權益,想方設法不願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2.制約手段不強,措施不能落實。盡管國家《條例》中已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可以採取限期辦理和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在實際工作中公積金管理部門可操作的空間太小,缺少執法的剛性,有關處罰難以落實到位。近年來,州委、州政府先後出台一些文件和政策,制定了具體工作措施,作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但由於種種原因,非公企業以種種理由推諉,部分單位繳交比例過低,甚至未達到規定的最低繳交比例,而執法又無法嚴格執行,因此對當前及今後的歸集擴面工作都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3.部門缺乏配合,整體聯動不夠。公積金制度是國家三大保障體系之一,是全社會的大事,歸集擴面是公積金保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公積金擴大覆蓋面,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把鄉鎮和非公企業職工納入繳存范圍,而這項工作對於工業欠發達的吉首地區來說尤為重要和艱巨,要進一步提高鄉鎮和非公企業對公積金政策的認識和建制工作,除了離不開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外,還迫切需要政府機關各部門、各鄉鎮、各企業的積極配合和共同努力。
⑦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附
財務分析指標
1.住務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內100%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容=(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員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6.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當年委託貸款余額÷當年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余額)×100%7.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余額)]×100%
⑧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是什麼意思
就是去本區所在的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管理部不給辦,你可以查一下你們區哪些銀行是公積金合作的網點。
⑨ 住房公積金歸集廉政職責
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制定《住源房公積金業務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業務過錯返回登記標准》、《科室崗位職責》、《中心機關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
責任追究的范圍包括貸款、歸集、支取、財務、信息系統、檔案管理、業務規范操作、限時辦結等,對責任追究的行為范圍、責任界限的劃分、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序、責任追究的處罰種類做了明確規定,凡事失職瀆職、違規違紀的行為都將受到責任追究。凡因工作過錯,違規違紀造成經濟損失的,將承擔追繳、賠償等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受到不同程度的政紀處分。建立「誰簽字誰負責,誰出問題追究誰」的問責機制,進一步增強了領導層、中層和工作人員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的自覺性,有效防範了有章不循、屢查屢犯現象的發生,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業務運行築起一道安全防線。
⑩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是什麼意思
公積金歸集額就是單位封存賬號後賬戶內余額。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包括:單位封存及銷戶專。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提高繳存比例。個人信息變更。單位信息變更。個人賬戶合並。 跨管理部轉移。住屬房公積金內部轉移。 單位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補繳。住房公積金匯繳。自主繳存者(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單位繳存登記及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材料。 單位辦理停繳、緩繳程序。單位合並、分立、解散破產後公積金手續辦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