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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會終止嗎

發布時間:2020-12-23 05:05:53

Ⅰ 長春低保 住房補貼停止辦理了嗎

申請辦理《長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惠證》對象,須持《長春市城市有2284戶享受了政府廉租住房補貼,700 戶低保家庭分配了廉租住房;為百餘名

Ⅱ 職工如果離職了就不發給住房補貼,對嗎

辦理離職才結束。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Ⅲ 死亡人員住房補貼申請怎麼寫

死亡人員還有住房補貼。。。。我表示無法理解 。。。

住房補貼提取申請表填寫時,需要先提供哪些資料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住房補貼提取申請表申請時需要的資料明細。
一、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一)職工本人提取住房補貼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託管手續的,職工可持託管戶手冊直接向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二)職工委託單位經辦人代為提取的,單位經辦人應當同時出具本人及委託人的身份證。
(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還貸、租賃的,提取本人住房補貼賬戶余額不足,其配偶、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供該職工的身份證外,應當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及結婚證或戶口簿等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提取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當同時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及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有效的司法證明,並在「申請人身份證粘貼處」粘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簽章)」處簽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姓名。
二、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
3、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4、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二)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三)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四)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五)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本地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七)非本地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地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八)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地區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九)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注銷證明或國(境)外定居證明。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以上關於住房補貼提取申請表相關資料,僅供參考。

Ⅳ 離職後單位要求退還住房補貼才辦離職證明,怎麼解決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Ⅳ 停止2017年住房改革性補貼是哪些單位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

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

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

1、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

2、單位售房資金;

3、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5)住房補貼會終止嗎擴展閱讀

補貼對象:

企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補貼額度: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

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資金來源:

1、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

2、單位售房資金

3、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Ⅵ 鞍鋼去世職工住房補貼標准

去世職工已不能享受住房補貼。但作為去世職工遺屬是否能享受住房補貼建議咨詢:當地住建部門、鞍鋼工會組織及企業實際負責職工福利待遇辦公室(或許是社會事務辦公室)。國營企業發展好的情況下,也許還擔負著一些社會責任。強烈建議您向企業實際負責職工福利待遇辦公室聯系。
住房補貼提取申請表申請時需要的資料明細<來源:資料摘自網路知道用戶-知北洲>
一、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一)職工本人提取住房補貼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託管手續的,職工可持託管戶手冊直接向地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二)職工委託單位經辦人代為提取的,單位經辦人應當同時出具本人及委託人的身份證。
(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還貸、租賃的,提取本人住房補貼賬戶余額不足,其配偶、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供該職工的身份證外,應當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及結婚證或戶口簿等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提取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當同時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及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有效的司法證明,並在「申請人身份證粘貼處」粘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簽章)」處簽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姓名。
二、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
3、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4、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二)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三)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四)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五)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本地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七)非本地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地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八)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地區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九)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注銷證明或國(境)外定居證明。
(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以上關於住房補貼提取申請表相關資料,僅供參考.

Ⅶ 房屋租賃到期什麼時候再申請房補

1、申請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租房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或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經濟租賃房(含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且未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拆遷定向安置用房。
2、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如何確定?
答:(1)申請租房補貼人員是否為本市非農業戶口以家庭戶口薄登記為准;
(2)享受租房補貼人數的確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准;享受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按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確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准。
3、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認定?
答:(1)申請家庭擁有自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其中,平房系數為1.2,多層樓房系數為1.4,高層樓房系數為1.6(以下條款中房屋權屬證明上記載為建築面積的,統一按該系數換算為使用面積)。
(2)申請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檯面積)。
(3)申請家庭將家庭擁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所出售或置換房屋的面積計算。
(4)申請租房補貼之前,申請家庭原住房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目前沒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拆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核定計算。
(5)申請家庭現居住獨立違章住房且落有戶籍(以下簡稱「立戶違章住房」)的,申請家庭書面承諾在申領租房補貼前將該違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該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申請家庭未承諾拆除所居住違章住房的,該住房使用面積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丈量的資料僅用於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不作為其它房屋認定依據)。
(6)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原先和現在均沒有住房,申請家庭獨自居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所居住住房合法權屬證明上記載的面積核定;申請家庭與近親屬合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該住房合法權屬證明上記載的面積乘以該家庭申請租房補貼人口占該住房上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計算。經查實,在該住房上落有戶籍且他處有住房的近親屬家庭成員,應將其從落有戶籍人口數中減除。
近親屬是指申請租房補貼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住房上落有戶籍的總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租房補貼管理辦法》下發之日前戶口薄記載的為准,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以《關於擴大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范圍的通知》下發之日前戶口薄記載的為准,《辦法》、《通知》下發之日後,除因出生或結婚新遷入人口可計算戶籍總人口外,其他遷入人口原則上不予計算。
(7)申請租房補貼家庭成員離婚,由法院判決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協議離婚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離婚協議的履行結果為依據。但申請人須在離婚行為發生1年以上方可申請租房補貼。
(8)對申請家庭由於離婚、知青返城等將戶籍落在近親屬住房,但實際未在該住房居住的,由該家庭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租房補貼家庭落戶情況說明》和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或臨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臨時寄宿情況說明》後,落戶的近親屬住房可不認定申請家庭現住房。
(9)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相關證件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現住房使用面積。
(10)對申請家庭戶籍落在兄弟姐妹處,原合住房屋已經拆遷的,由申請家庭提供戶籍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證明材料後,落戶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並計算其現住房。
(11)申請家庭租賃市場住房的,市場租賃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認定。
4、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計算?
答: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確定的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現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5、調整後的租房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將全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標准上調20%,由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20元、環城四區和塘漢大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兩區三縣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別調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2元、18元。
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01 21:54
6、調整後,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到多少補貼額?

答:將每戶家庭最低租房補貼標准上調20%,由市內六區每月300元、環城四區和塘漢大每月270元、兩區三縣每月225元分別調整到每月360元、325元、270元。

7、月租房補貼額如何計算?

答:月租房補貼額=月租房補貼標准×家庭應補貼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租房補貼面積標准×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人口-現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

8、補貼標准提高後,對已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租房補貼金額怎樣調整?

答: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對已享受租房補貼待遇的家庭,自2007年4月日起,按調整後的補貼標准重新核定租房補貼金額,再根據該家庭租賃備案時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重新確定月租房補貼發放金額。

對新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和符合條件重新進行租房備案的家庭,按調整後的租房補貼標准核發租房補貼。

9、到哪個部門申請租房補貼?經過哪些程序?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租房補貼須經過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復核、發證、租房、申領補貼、發貼、公布結果十個程序。
10、申請租房補貼時須攜帶哪些要件:

須攜帶以下四個要件: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家庭戶口簿(與他人合住的還須提供合住家庭的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民政部門頒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核發的《特困救助卡》;

(4)現住房有關材料。擁有私產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已拆遷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將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同或轉換協議;有其它特殊情況的,提供其它相關證明。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01 21:54
11、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什麼憑證?

答:經區(縣)房委辦審核、市住房保辦復核備案後,由區(縣)房委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開具有效期為6個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租房補貼證明》),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發給申請人。
12、申請人領到《租房補貼證明》後如何到市場租賃住房

答:申請人須在《租房補貼證明》6個月的有效期內自行到住房市場租賃住房,租賃到住房後,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持相關要件到房屋所在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1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須攜帶哪些要件?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須攜帶以下要件:

(1)房屋租賃(轉租)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租賃集體土地房屋的,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出租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街、鄉、鎮出具的房屋准建證,或村委會(居委會)開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託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公有住房轉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出租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4、申請人租賃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租賃其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或已認定為其家庭現住房的,不能享受租房補貼。同戶籍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同一戶口薄上的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

15、申請人如何申領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戶籍所在區(縣)房委辦申請領取租房補貼。申請人須攜帶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證(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租房補貼證明》。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01 21:55
16、租房補貼如何領取?

答:租房補貼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開具當月開始計發。市住保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租房補貼款劃入為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儲蓄存摺內,申請人可憑存摺到承辦銀行各營業網點支取補貼。
17、月租房補貼額與實際月租金不一致時,月租房補貼如何發放?
答:實際發放的月租房補貼根據申請人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確定,申請人所租賃住房的實際租金超過核定的租房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負擔,低於核定的租房補貼額的,按實際租金發放租房補貼。例如:某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補貼標准計算,其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為420元,如其租賃住房實際月租金為500元,則月租房補貼按420元發放;如其租賃住房實際月租金為400元,則月租房補貼按400元發放。
18、什麼情況下停發租房補貼
答:以下情況須停發租房補貼:
(1)租房補貼開始計發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這段時間內,出現申請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情況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之日起第13個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申請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情況有:因家庭住房面積增加或家庭人口減少造成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過7.5平方米、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或優撫待遇或特困救助。
(2)租房補貼開始計發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這段時間內,申請人家庭與出租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提前中止的,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中止次月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本著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大多數群眾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則,在廣泛徵求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機關、團體停止購建住房,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再購建住房。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要實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出租。同時,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從購建住房或騰空的舊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
 (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職工家庭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
 高、中低、最低收入職工家庭劃分標准,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四)進一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要求,逐年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加大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
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可結合實際,給無房或住房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形式;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單位可視住房資金轉化情況,採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 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 (六)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為職工繳存至退休之日止。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 (七)房價收入比(即本區縣一套60建築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 (八)住房補貼標准由住房價格補貼標准和職工工齡補貼標准組成。
 住房價格補貼標准。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一套60建築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計算住房價格補貼標准。計算公式為:
 職工每建築平方米住房價格補貼標准=(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60m2-上年職均收入×2×4)÷60m2÷2
 職工工齡補貼標准。單位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1991年底前的工齡,給予工齡補貼。
 (九)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公布的住房補貼標准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公布的住房補貼標准執行。住房補貼標准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准,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 (十)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工作年限(即職工工齡)原則上應達到25年。對工作年限未達到25年的職工,由單位結合實際發放。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按25年計算。
 (十一)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制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與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的乘積計算;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的住房補貼,按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與職工現有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乘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准計算;住房已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發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可隨職工職務變化做相應調整。
 (十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 (十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用於職工購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租房。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要專款專用,原則上以轉帳方式支付,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 (十四)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財政或上級部門劃轉的購建房資金、單位自有購建房資金中轉化;企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企業住房基金(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於住房的資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周轉金等)中轉化。
 (十五)為做好新房新制度與原房改政策的銜接,保證房改政策平穩過渡,採取以下銜接政策:
 1、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單位已開工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屆時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
 2、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的職工,可申請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 二、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現有公有住房要繼續按照《印發〈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1995〕2號)要求推進改革。繼續出售公有現住房,售房價格要按照房價逐年提高,折扣逐年減少的原則調整。
 (十七)繼續推進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結合職工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逐步調整。租金提高後,對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減、免、補政策。

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 (十八)規范和搞活房地產市場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關鍵。各級房管部門要按照公平、公開、競爭的原則,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
 (十九)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入市制度。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不再購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調節機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盤活存量,規范公房置換,鼓勵職工買房,推動住房二、三級市場聯動,促進住房商品化。
 (二十)單位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對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 四、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導職工住房消費,要大力發展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范圍。積極開展住房組合貸款,啟動商業銀行對住房消費資金的投入。
 (二十二)各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要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 五、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 (二十三)加大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面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要完善配套設施,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住宅小區環境和服務質量。

 六、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
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關繫到群眾和單位利益,關繫到社會穩定,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各級領導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充實健全房改辦事機構,穩定房改隊伍。
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傳。依靠群眾,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斷提高群眾理解、支持、參與房改的積極性。
 (二十七)房管、財政、勞動、物價、金融、稅務、工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新的房改政策順利實施。
 (二十八)住房貨幣分配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種形式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由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幹部住房報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違反房改政策,挪用、佔用住房公積金,繼續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職工利益的違紀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

 七、附則
 (二十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參照執行。
 (三十)本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組織實施。
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
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准暫行規定
 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暫行規定
 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准劃分辦法
 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 六、天津市1999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暫行規定

附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准暫行規定

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 第三條 住房補貼標准由住房價格補貼標准和職工工齡補貼標准組成。市內六區住房補貼標准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1999年度,市內六區的住房價格補貼標准每建築平方米804元,職工年工齡補貼標准每建築平方米16元(職工工齡按1991年底前工齡計算)。其他區、縣住房補貼標准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第四條 住房補貼只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
 第五條 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公布的住房補貼標准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公布的住房補貼標准執行。
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准,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 第六條 住房補貼標准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並適時調整。
 第七條 住房補貼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暫時沒有住房補貼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可暫緩實行住房補貼。
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貼面積標准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要依靠群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既要考慮職工住房現狀和居住條件的改善,又要考慮財政、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條 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第四條 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
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與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計算。
 第五條 在計算職工住房補貼時,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採取以下辦法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現住房建築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成套現住房建築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 15計算。現住房實際建築面積低於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建築面積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
 第六條 職工住房現狀的認定辦法,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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