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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

發布時間:2020-12-23 05:02:16

1.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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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房保障體系是哪一年被提上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范圍的

社會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國家為主體,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國民版收入的再分配,以社會保權障基金為依託,對公民在暫時或者永久性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於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集體投保、個人投保、國家資助、強制儲蓄的辦法籌集資金,國家對生活水平達不到最低標准者實行救助,對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和文化福利,保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

3. 如何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這是需要政府主導的事情,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對於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調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4.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產生和演變

構建政治規則層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國家應在更高的政治規則層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過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盡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應該涵蓋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層次確認公民有選擇合適住房的權利,同時賦予公民有自由表達住房需求的權利,通過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政治規則來降低公民獲得合適住房的交換成本。二是通過立法明確人大、政府、司法、社會、公共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和權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意味著要有辦法來識別那些違反規則的行為,衡量其違反的程度,並且能識別出是誰在違規)。三是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對應的原則,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責權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標下實現合作,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四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實現由政策制定、實施、監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轉變,同時推動非營利組織和私營部門積極參與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確住房保障的資金來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入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構建基於責任政府的激勵機制,讓地方政府真正成為服務大眾的責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系,將維護人民權益、關心群眾疾苦、解決公共領域問題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內容,促使各級政府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二是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的供應模式,變為以政府標准價出讓供應,同時合理增加中央財政在住房保障領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於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彌補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劃撥方式供應而減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過立法將土地出讓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國性住房保障基金,以獎勵項目建設的方式返還地方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四是將保障性住房支出納入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管范圍,對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實行單獨審查並向社會公開。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住房保障制度實施的關鍵就是對代理人的監管問題,政府因其具有糾正市場失靈的職能,如果再參與保障性住房的生產和供應環節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對住房產權無法清晰界定,而監管和實施的成本將會非常高。因此在設計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時應該向構建社會廣泛參與的第三方實施的非人際關系化交換方向發展,改變政府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規則實施者的局面,從而降低實施和監督成本。一是將政府職責定位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實施的指導者,由政府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將現有的政府所屬的實施機構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從政府職能部門剝離,成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實施機構,主要轉變為兩類互不隸屬的社會非營利組織,一類為審查認定組織,負責組織社會廣泛參與保障對象資格審查認定、保障方式確定工作;另一類為項目實施組織,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國家立法的鼓勵下,個人、公共組織或私營部門組建非營利組織參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構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規范准入退出機制構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標是糾正住房市場失靈以及防止因政府職責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導致的政府失靈,其核心是通過公共財政政策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階層能夠獲得合適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與市場住房之間由於政府的干預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與退出的社會公平便成為制度框架構建的焦點。然而,交換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對保證制度實施的公平將產生巨大影響,保證住房保障對象的信息完整性成為了社會公平的關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整合構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實現,對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從成本」將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通過構建涵蓋勞動保障、稅務、銀行、證券、公安、民政、房產等部門信息共享的平台,實現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全面掌握,構建公平的資格准入機制。第二,構建針對不同收入、無房時間等因素的排隊輪候機制,實現差別化的住房保障體系。第三,運用價格機制規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一是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後實行逐步調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減少租賃補貼,直到租金調整為市場租金或停發補貼;二是對經濟適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購買其他住房後實行由保障實施機構折價回購方式退出保障,回購的住房由保障實施機構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標准確定,為市場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購房便執行市場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對租賃型保障對象在保障期間購買市場住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在承租人退出該房後才將購房補貼撥付售房企業,保障對象將補貼購買的市場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時,必須將購房補貼款退還政府,同時按購房時補貼款所佔比率提取售房時所獲取的利潤。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全國房屋普查所涵蓋的信息非常廣泛,從城鎮到農村,內容包括房屋狀況、居住狀況、產權人及家庭情況等,同時由於城市的發展,房屋基本信息變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難度。構建科學的信息收集體系不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確度,還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對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極為重要。首先,明確組織機構,將全國房屋普查工作納入到行政機構的重要日常職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時間,將房屋普查工作常態化,一是在國家制定五年規劃的前一年開展全國性的房屋普查工作,為制定下一個住房建設及住房保障五年規劃提供准確的決策數據;二是其他年份通過抽樣調查修正數據,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計劃提供依據。再次,建立以社區、村委會為基礎的房屋檔案信息系統,對住房情況及時修改更新。最後,對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設部門提供統一編號的「身份證明」,並通過網路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統,便於查詢和管理。

5.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構建以什麼為主提供基本保障

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

6. 完善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民革市委在調研中發現,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為主體,動遷安置房為輔助,經濟適用房逐步減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逐步通過房屋租賃方式,實現社會保障住房資源的動態流轉。 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目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占市場上住房總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構成結構上不合理,即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的結構不合理,經濟適用房比例大大高於廉租房比例。 保障性住房保障覆蓋面不寬 對「夾心層」居民、剛畢業大學生、技術工人等群體居住的公共租賃房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而且經濟適用房、廉租房規定的申報收入標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體仍無法實現申請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目的。 貨幣補貼政策存在不足,未能達到預期目的 由於2009年商品房價格新一輪上漲幅度較大,已經遠遠超過部分申請家庭的購房能力,已經出現許多被搖上貨幣化補貼的住戶自願放棄貨幣化補貼的現象。 保障性住房融資渠道單一 大連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目前完全來源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經濟適用房補貼資金來源於財政撥款,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還在准備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籌措,缺乏財政的支持。 保障性住房監管力度不夠 當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委負責。由於街道、社區沒有住房保障專干,設備老化,難以保障基礎審核工作。而且工資收入審核在我國目前的稅務體制下是一個復雜問題,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收入難以掌握。此外,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改善收入條件的群體,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終身享用,並可以出售贏利,未能建立退出機制和監管機制。 完善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的建議 應加強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長遠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納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政府應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在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編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十二五」期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量和年度供應量,並對用地、資金等做出總體安排和年度計劃。特別應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用地供應計劃中量化各項指標,便於操作,也利於社會監督。 調整和完善土地供應結構,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總量 住房保障部門、土地儲備部門應定期編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制定實施計劃的具體步驟和措施,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要建立嚴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議分級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供地數量、布局、用地審批等情況。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監督和監管,嚴格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不被擠占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選址原則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要廣泛分布在城市各個區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帶來的交通等社會問題。 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不宜大面積集中在郊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甘井子區,避免在效區形成新的貧困區,低收入群體的過度集中對政府的社會負擔、小區管理、社會穩定都將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除甘井子區外,要考慮居民通勤距離、動遷等因素,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區進行適量分布,並列入各區政府考核指標中,體現「大分散」的原則。 建議建設不同群體的混合居住社區,在出讓部分商品房用地時,將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為掛牌出讓條件;並應嘗試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在中心區或同一行政區或同一區域的商品房項目附近,做到兩個小區相鄰,共存分管,體現「小集中」的原則。 應以多種形式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包括商品房小區配建、園區或廠區插建等,並鼓勵企業提供自用土地參與集體宿舍和單身公寓為主的公共租賃用房的開發建設,從而進一步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來源渠道。 應採取靈活多樣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擴大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廉租住房建設應逐步減少租金補貼戶數,加大實物配租的比例。對受城市道橋建設等原因影響居住的房屋,應加大政府收購力度,收購後作為廉租房,既緩解城市建設中的社會矛盾,又解決最困難者的住房問題。 經濟適用房建設除繼續完成已開工經濟適用房建設,不再安排新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由於收入統計機制在經濟適用房申請、審查環節存在諸多弊端,不宜將經濟適用房作為解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同時要取消貨幣補貼。 公共租賃房建設不僅有利於吸引我市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是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政府要針對暫無購房支付能力的「夾心階層」和企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和引進的人才等特殊群體,大力推行保障性和創業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讓公租房成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主體。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立法,嚴格准入機制 1、嚴格准入機制。對於不同標准、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輪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內容,嚴格准入機制。同時,建議借鑒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輪候制度」,將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列入輪候冊,並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 2、加強住房保障基層工作辦量。建議市編辦解決街道住房保障專干編制,國土房屋各區分局增設住房保障科,並明確職能和職責,以切實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審核工作力度。 3、要實現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堅決杜絕「開豪車住政策房」現象。 住房保障部門與銀行、社保、公積金、民政、勞動等部門應實行信息共享,以便住房保障部門如實核實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等情況。並要推行社區聯組會審,由社區幹部、社區居民組成評審委員,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評審。 強化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監管機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迴流」機制 1、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強政府回購。取消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後允許自由轉讓的規定,改為「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進行回購」,以保證保障性住房不斷「迴流」到政府手中,然後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給應保障的人群,以保證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目前,廈門市已經實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轉讓,只能向政府申請回購。 2、對於符合退出條件的家庭,要從政策上引導其主動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可通過提供低息購房貸款、優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購房稅費減免等優惠條件引導和鼓勵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動退出,自行買房或租房。對於符合退出條件而拒不退出的家庭,應通過立法,採取有效措施強制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加大執法力度。 3、應通過立法賦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執法資格,增加執法人員編制,增設稽查處對出租、轉租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嚴格查處。建立社區為主的社會監督與專業執法隊伍相結合,稅務、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相互協作的保障性住房監管體制,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管,確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為少數人出租牟利的工具。對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僅要隨時進行抽查,同時還要進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審查。 擴大大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政府,政府要建立長期穩定的保障性住房預算資金。應利用住房公積金試點的契機,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將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現低成本融資,以彌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不足。

7.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多元化的住房保障體系

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後,城鎮建立了職工勞動保險制度並覆蓋城鎮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及供養直系親屬;同時,農村建立了面向鄉村孤老殘幼的「五保」制度,面向農民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文革」期間,勞動保險制度被取消並演變為「企業保險」。1978年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對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到2008年,社會保險覆蓋面日益擴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規模快速增長,制度運行平穩。以養老保險為例,2007年覆蓋人數達到2.01億,基金收支分別達到7834億元、5965億元。努力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目標。NO.1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歷程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歷程,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標、重點和重大政策舉措,可劃分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與統籌城鄉發展三個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歷程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標、重點和重大政策舉措,可劃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與統籌城鄉發展三個階段。1978至1992年間的改革探索時期這一時期,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實行以承包為主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在這種改革背景下,社會保障改革的指導思想定位於服務企業改革的需要,國家把社會保障改革作為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來進行,以單項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在改革步驟上,首先從改革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和建立失業(待業)保險制度入手,再隨著有關企業改革政策的出台,陸續制定了其他相關的社會保障改革措施。在養老保險方面,1984年,國家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開始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試點;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先由市、縣級統籌再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在失業保險方面,1986年為了配合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首次在我國建立了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1993年國務院修訂了該規定,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待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提出由企業繳費建立待業保險基金,用於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時期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框架的五個組成部分之一,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內容。隨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來進行,重點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目標是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養老保險方面,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並在全國試點,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在醫療保險方面,1995年,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試點,探索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1996年試點擴大到38個城市。在工傷保險方面,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范了工傷保險的認定條件、待遇標准和管理程序,建立工傷保險基金。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生育保險的實施范圍、統籌層次、基金籌集和待遇支付等進行規范。1997年以來,我國社會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國務院於1997年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8年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發布了《失業保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覆蓋范圍、籌資辦法、繳費比例、享受條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城市貧困居民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2004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覆蓋范圍、籌資辦法、繳費比例、享受條件和保障水平。為配合國企改革,妥善處理分流下崗人員和保障城鎮貧困人員基本生活,1998年後逐步建立「一個中心、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的政策體系。2000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並在遼寧省試點,探索社會保障制度從單項制度推進向系統建設轉變、以覆蓋國有企業為主向以覆蓋城鎮從業人員轉變的經驗,3年試點取得了較大的成功。到2004年底,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以後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時期2005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的出台,標志著我國經濟社會進入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城鄉發展的時期。在這一大的背景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進入統籌城鄉、全面覆蓋、綜合配套、統一管理的階段。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現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由職工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拓展,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長效機制;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推進農民工和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制度建設;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全國建立兜底性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將醫療保險由職業人群拓展到城鎮非職業人群。NO.2實現兩個創新一個突破實現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的轉變,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網;創新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層、多元、多樣化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1.制度、機制和體制方面的創新。實現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的轉變,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網。創新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五項社會保險全面實現了社會統籌,建立了用人單位、勞動者共同繳費、政府給予補助的籌資機制。成立了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實行政策制度與管理分開,提高統籌層次,推行屬地管理和社會化管理服務。2.創新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為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減員增效,為市場競爭中的弱者——下崗和失業人員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實現了4000多萬國有企業下崗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平穩地退出國有企業,進入勞動力市場,未造成大的社會震動,創造了世界奇跡。3.理論上的突破。針對上世紀90年代末養老保險差額繳撥管理下,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拖欠嚴重的現象,提出了建立獨立於企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2008年,針對「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提出了建立多層、多元、多樣化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特色內含有如下五個方面:一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二是基本保險與補充保險相結合;三是統一性和特殊性相結合。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制度上必須統籌考慮、整體設計、統一管理,防治制度設計的「碎片化」而加大運行中的摩擦。同時要正視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性,在統一的制度和法律規范下,充分考慮和體現這種差異,給地方一定的彈性空間。特別是在農村,要繼續發揮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作用,實施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項目和辦法。四是歷史、現實和未來相結合。既要逐步償還體制轉軌的歷史債務;又要保障現有待遇享受人員的切身利益,並逐步縮小有保障群體與無保障群體、保障水平高與保障水平低的群體之間的利益落差;還要為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作準備。NO.3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經驗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堅持服務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全局;立足於國情,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和服務管理並重。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堅持服務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全局。社會保險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綱領性文件,它決定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終極目標,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制理念和階段性目標。1992年前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成功,以及1993年後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2005年以來統籌城鄉發展取得的初步成績,重要因素之一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服務於黨的路線方針,恰好地處理了作為局部的社會保險事業與作為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既推動企業轉換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減少企業富餘人員,又堅持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是簡單地把富餘人員推向市場,而是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建立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保證下崗人員基本生活,提供培訓、轉崗和再就業能力,幫助他們再次進入勞動力市場,緩沖了當時背景從就業直接到失業的社會和個人震動,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險政策,調劑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崗職工生活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則進一步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經濟的互動發展。2.立足於國情,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在以經濟效率為中心和經濟總體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的總體背景下,致力於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堅持了低水平、廣覆蓋和保基本的原則,避免高福利傾向;考慮了城鄉間、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制度政策不搞一刀切,倡導建立多層次的制度安排,中央頒布指導性文件,地方自主調整實施,適應部分發達地區、效益好的企業和高收入群體的保障需求,拓展了企業年金制度和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發展空間,基本形成了社會基本保險、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構成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考慮了制度轉軌和社會轉型,將歷史遺留問題與發展、現實問題統籌考慮,避免了前蘇聯「休克」式地改革給人民、經濟社會帶來的巨大創傷,政策制定和完善中,既強化政府責任又履行單位和個人義務,突出社會保障的公平效應,兼顧制度運行的效率,重視長效機制建設和可持續發展。3.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和服務管理並重。既重視制度建設又加強經辦管理,科學地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標准,加強城市社區和鄉鎮社會保障組織建設,充實經辦服務工作隊伍,改善經辦條件;推進經辦管理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以參保人員利益和服務便利為中心,不斷提升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從以經濟保障為主轉變為經濟保障和服務保障並重。積極推動法制建設,加強監察執法,擴大監察執法范圍,完善監察程序,健全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為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法制保障。NO.4面臨的挑戰和今後發展當前,應按照黨的十七大「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完善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和醫療保險具有覆蓋群體多、資金量大、制度復雜等特點,是建設的重點。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挑戰和突出問題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十七大目標有差距,面臨著一系列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四方面:一是制度存在缺失,廣大農民、大部分農民工和城鄉無收入老年居民目前尚無養老保障制度安排。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實行社會化管理。二是覆蓋面窄。2007年我國1.53億60歲以上老人中,只有4400萬人能夠享受定期待遇,不足三分之一;在7.7億勞動人口中,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僅有2億,佔26.5%;在5.9億城鎮人口中,參加醫療保險的僅有2.4億,不足40%。三是管理體制不順。社會保障事務管理分散在多個部門,不利於政策的統一規范。基金在地方管理,導致提高統籌層次難,跨統籌地區調劑基金和轉續養老保險關系困難。四是歷史負擔沉重。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共約2000萬人,由於資金問題未納入醫療保險制度。同時,我們還面臨人口老齡化、就業形式多樣化、城鎮化的挑戰。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與西方已老齡化的國家相比,我國具有未富先老、老年人口規模大、老齡化速度快、高峰期持續時間長的特點。預計本世紀30年代進入老齡化高峰期,老年人口將達3.5億~4.5億,負擔系數大幅增加,養老支出急劇增加。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是在職職工的4倍,老齡化導致醫療保險支出急劇增加,基金支付風險大。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階段,大量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現象將會長期存在。靈活就業數量和比例上升,傳統的以「單位」為對象的社會制度不能適應這種分散化、流動性強的就業格局。社會保障制度未來發展方向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已經進入了「以工促農,城鄉支援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發展階段,社會保障進入統籌城鄉發展階段。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既要遵循自身的規律,又要服務於經濟社會大局,為此必須做到如下兩點。1.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2.樹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理念,應堅持多元、多樣、多層次。多元化制度應符合城鎮、農村以及城鄉間流動群體特點。多樣化制度應符合正規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城鎮無職業居民等不同特點和需求。多層次是指國家基本保險、單位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政府福利項目結構,以滿足不同收入群體的保障需求。樹立發展型社會保障理念,立足於建立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在社會保障基本模式的選擇上,應以單位和個人繳費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為主體,其它福利制度為輔助,強化繳費義務與待遇權利的對應關系,建立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機制。改革目標完善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重點是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1.養老保險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對策主要體現為「全、統、實」三個方面。「全」就是實現城鄉全覆蓋,重點是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補貼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礎性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的模式,覆蓋從業人員。養老補貼制度覆蓋城鄉60歲以上無保障低收入老人。「統」就是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性養老金全國統籌,理順中央與地方責任。中央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單位徵收養老保險費,負責基礎性養老金發放,缺口由中央負責。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省級經辦機構管理與負責。「實」就是做實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的分別管理和建賬,互不擠占,真正變現收現付為部分積累。堅持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運營方向,加強基金監管體制、法規體系、組織隊伍和能力建設,實現基金保值增值。2.醫療保險完善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政策,通過財政補貼和調劑失業保險基金,降低失業保險人員醫療保險繳費負擔;通過多方籌資妥善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合理調整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創新就醫結算管理方式,逐步解決參保人員門診就醫保障問題。當前,失業、工傷與生育保險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並且主要覆蓋職業人員,下一步任務是繼續完善政策法規標准、擴大覆蓋面、健全管理服務、提高待遇水平。

8. 加快建設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有什麼重要意義

讓人人都住得起房有房住。

9. 怎樣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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