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身享受低保和住房補貼,如果跟農村人結婚了,住房補貼和低保還能享受嗎
應該是不能享受補貼和低保。
② 如何申請廉租房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2)單身住房補貼如何辦理擴展閱讀: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③ 單身無業無房有住房補貼嗎
無業人員一般是沒有住房補貼的。
單身無業無房的人員,如果生活困難,可以在戶口所在社區申請低保(最低生活保障)。
④ 房改住房補貼,單身證明的章去哪裡蓋
上面寫著,你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到你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對外辦事窗口,蓋這個章子,同時開具你的未婚單身證明。
⑤ 深圳低收入家庭怎樣申請住房補貼 本人已退休無子女單身,退休工資月15
申請人應為深圳市人才安居試點單位員工,其中新引進正高級職稱未滿46周歲,新引進副高級職稱未滿41周歲,博士未滿36周歲,碩士未滿31周歲,學士未滿26周歲;
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申請受理時間在2014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
據悉,此次申請續發租房補貼的起止時間為2014年10月至12月;新申報租房補貼的起止時間為2014年1月至12月,其中2014年新申報的中初級人才(包括本科、碩士和博士),補貼發放至2015年12月。人才聘用合同簽訂時間、人才證書取得時間晚於2014年1月的,起算時間為上述材料最後的時間。申請續發後離職的,離職當月停發補貼。
該負責人特別提醒,人才領取2015年租房補貼的,補貼期間內不得承租公租房。此外,申請人需要申請復核的,請持本人身份證件在公示期間,到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我市人才租房補貼標准如下:
(一)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碩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學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級人才領取租房補貼的期限不超過3年。
「3.5」個申請條件
一、學歷條件:本科以上學歷;
二、年齡條件: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和新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無年齡限制。新招調的在職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未滿30周歲、碩士未滿35周歲、博士未滿40周歲;
三、發放條件: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市區兩級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過政府發放的人才租房補貼。
附加條件:累計在深繳滿3個月養老保險。
怎麼申請?
今天起,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深圳戶籍並且本人在我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的2015年度新引進人才,可以向辦理其接收、調入或者引進手續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租房補貼申請。
申請地址
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官方網站 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 按要求填報申辦信息即可,無需提交任何申請材料,也不用到現場辦理。
申請材料
本事項無申請材料。
申請受理機關:
市級新引進人才: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號新城大廈東座16樓1608室,咨詢及投訴電話:25986207,問題處理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45分,節假日除外)
區級新引進人才:
(一)羅湖區:羅湖區公共就業促進中心,電話:25438316,地址:羅湖區沿河北路2019號業務樓三樓大廳;
(二)福田區:福田區公共人事人才服務中心,電話:82923947,地址:福田區委2011室;
(三)南山區:南山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地址:南山區桃園路區委A座7樓0708室;
(四)寶安區:寶安區人才服務中心,電話:277788501-5,地址:深圳市寶安區48區上川一路60號;
(五)龍崗區:龍崗區人力資源局,電話: 28917217,地址:龍崗區行政服務大廳2樓39、40號窗口;
(六)鹽田區:鹽田區人力資源局配置科,電話25228426,地址:鹽田區深鹽路2088號區行政服務中心424;
(七)龍華新區:龍華新區人才人事服務中心,電話:23332027,地址:寶安區梅龍大道98號國鴻大廈A棟二樓50、51號窗口;
(八)坪山新區:坪山新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電話:85209249;地址:坪山新區金牛西路行政服務大廳二樓66、67號窗口
(九)光明新區:光明新區人才人事服務中心,電話:88211667,地址:光明新區管委會第二辦公區2棟210;
(十)大鵬新區: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人才工作科,電話,28333161,地址,深圳市大鵬新區中山路10號行政服務大廳組織人事局8號窗口;
(十一)前海: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處,電話:36668861/8697/8705,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1號前海深港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樓A棟一樓15號窗口(或直接到B棟102人力資源處)。
⑥ 今年深圳戶申請經濟適用房怎樣申請
請參看以下條例的申請條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進行修正,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3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201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准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並徵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年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採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
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金和住房來源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放貨幣補貼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搭配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立項,規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築面積。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標准,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市、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四章 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准入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
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並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
輪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審核。
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由輪候規則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後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起終止。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並公示。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
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具有本市戶籍社會救助對象以低廉租金標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五十八條 住房困難標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⑦ 離婚的單身無房住,是否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2頁 免費 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3頁 免費 廉租房申請條件 2頁 免費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條... 2頁 免費 烏魯木齊廉租住房申請條... 12頁 1下載券 喜歡此文檔的還喜歡 廉租住房申請書 1頁 1下載券 廉租房申請書範文 7頁 免費 廉租房申請書 2頁 免費 廉租房申請條件 2頁 免費 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2頁 免費 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序 (34人評價)|37677人閱讀|271次下載|舉報文檔 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序 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序 一、廉租房的申請條件 1、民政救濟對象。 2、人均居住面積8平方米以下。 3、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島內城鎮常住戶口,戶口入廈時間必須滿5年以上。上山下鄉返城知青、軍隊復員轉業人員,以及原籍廈門的刑滿釋 放人員不受落戶時間限制。 4、兩人及以上戶申請人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單人戶申請 人男30周歲以上,女28周歲以上。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憑經居委會證明屬實的書面申請到市公房管理中心領取《廈 門市廉租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家庭成員中有工作單位的到單位簽章,無工 作單位的到居委會簽章。 3、申請人居住的原住房屬單位自管公房的,到產權單位簽章,屬公房 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的到公房管理中心簽章。 4、申請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廈門市廉租住房申請表》;②租賃合同或產權證及住房相關證明;③經審批部門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復印件;④申請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⑤其他相關證明,如孤老、殘疾、優 撫證書等。 三、安置方式 1、實物(住房)安置,安置對象為孤老、重點優撫對象和家庭主要勞 力為嚴重殘疾的家庭。 ①孤老是指孤身一人,沒有贍養人的且年齡在60歲以上。證明材料由 居委會提供。 ②重點優撫對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庭、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包括復員返城政府尚未安排工作的)、帶病退伍回鄉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傷殘民兵民工。證明材料憑民政部 門的優撫證。 ③家庭主要勞力嚴重殘疾的,是指家庭主要勞力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 人。證明材料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提供。 2、租金補助安置,安置對象為除實物安置對象以外的所有安置對象。
⑧ 單身職工婚前都領取了住房補貼,婚後是否要一方退回住房補貼
不會的巴
⑨ 北汽福田 除了基本工資,還有其他的嗎比如年終獎,季度獎,住房補貼,單身補貼等等
是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加起來的,然後乘以系數,一般系數1正負0.2的樣子!
年終回獎有,比起其他答同等公司,少的可憐!
你轉正後,大學生會有700的住房補助(前提是你搬出宿舍)
單身到處都是,肯定沒補貼的!
如果可以去北京現代啊,北京賓士啊,最好不要進福田!
比起同類的公司,待遇有點差勁
⑩ 蘇州政府對無收入單身人士住房有什麼補貼
沒聽說過有這樣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