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如何計提購房補貼
公司自提購房補貼,作為公司自己的福利政策,沒有同意的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的是住房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後附全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⑵ 請問如何向單位申請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還房貸流程和手續是什麼樣的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專其他城鎮企業屬、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⑶ 如何申請獲得住房補貼
職工申請支取住房貨幣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時間及支取額度
1、購買自住住房的,屬一次性付款購買的,在付清房款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屬按揭購房的,在還款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貸款本息之和。
⑷ 企業如何發放住房補貼
企業可選擇以下方式,對職工實行貨幣分配。一是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即專在現行住房公積金基礎上,提屬高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比例;二是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三是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四是老職工自實施貨幣化方案之日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新職工按月發放;五是企業對職工現有住房資產評估作價,住房價值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差額發放住房補貼;
企業住房貨幣分配的標准,可參照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標准,並根據所處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商品房價格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職級等因素綜合確定。
企業發給職工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計入個人帳戶,按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用於購買、建造、維修住房。職工帳戶資金余額在離退休時憑離退休證明辦理支取。
⑸ 向公司申請租房補貼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書
尊敬的xx領導:
我叫xx,最近單位在佳節來臨之際,准備給有經濟困難的職工解決困難,專補發一定數量的困屬難補助。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單位的難處,經再三深思熟慮後,決定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申請原因如下:
1、因單位進行舊房改造,將所居住的舊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雖拆遷辦已解決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於大環境的影響,房屋租賃價格普遍提高,本人任需負擔一定金額的房屋租賃費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經成年。老人年歲已高。現在家庭經濟困難,承擔能力有一定的困難。
鑒於自身原因頗多,以上所述兩條為特殊情況,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現月收入僅千餘元,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收入的限制,承受能力實在有限,無力承擔高昂的開銷。為了能讓自己能安心生活,更好的工作,同時也考慮到單位的經濟狀況和難處,特此向單位申請一定的困難補助,請單位酌情解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⑹ 給員工住房補貼怎麼寫通知,公司住房補貼通知
這種補貼沒有具體的國家標准,可以說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既然是福利當然是可上下調整的。所謂的標准也只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定。
⑺ 公司向政府申請租房補貼範本
按下面的內來容寫就行了自,就這么一個格式
住房補貼申請書格式和常用書信的格式基本一樣,通常也有標題、稱呼、正文、結尾、落款
五部分組成。這兒不詳細介紹,而只強調一些主要的問題。
首先,住房補貼申請一般在內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據這樣的次序安排。先寫申請的內容,再寫
為什麼提出申請,之後寫明自己的具體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其次,住房補貼申請書的正文要求將自己的申請理由寫清楚。為明白其見,可以分段寫。
再次,住房補貼申請書的正文還可以簡單說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請住房補貼的情況,以表明自己確
實存在住房困難的問題。
另外,住房補貼申請書的結尾要委婉的提出希望解決住房的強烈要求。落款署名時要寫明自己所
工作的具體部門,以免弄錯。
⑻ 住房補貼申請應該怎樣寫
個人住房補貼申請表的大致內容就是這樣的,你可以根據表格填寫一下,或者看看你們公司是否有現成的表格
填表時間:
申請人姓名 職務或職稱 參加工作時間 是否參加房改 是否參加集資建房
身份證號 碼配偶姓名
申請人單位意見 申請人配偶單位意見
審批人: 審批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說明:1、配偶單位意見應註明是否參加房改或集資建房。
2、本表一式兩份,單位、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各一份。
⑼ 申請住房補貼怎麼寫
住房補貼申請書需要包括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基本信息、申請理由等,如下:
xx社區領導、民政局領導、政府領導:
你們好!我是本社區的住戶xx,隨著年齡的增大,勞動能力有所下降,收入微薄。妻子前幾年出了一場車禍,在小腿內打了鋼版,至今仍幹不了重活。
我的老母親已經七十多歲了,本來已是年邁體弱,已經須要別人的照顧了,因為沒有錢送孩子上幼兒園,她老人家每天還不得不拖著疲憊的身軀照看我的四歲的孩子。一家四口人病的病,老的老,弱的弱,生活費用的開支早已入不敷出。
我們根本買不起自己的房子,一直在母親的舊房子里居住,這所老房子也已經破舊不堪,已經到了冬季不能防寒,夏季不能蔽雨的程度。租別人的房子住,費用更是越來越昂貴了。還好,國家有房補的好政策,特向社區提出申請:懇請能批到住房補貼款。
請社區及各部門領導核實,期盼早日得到批准。
申請人:
xxxx年x月
(9)如何向公司要住房補貼擴展閱讀:
案例:
三亞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由所在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市級人才服務「一站式」平台申請。
人才住房租賃補貼一般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分別為4月15日至25日、7月15日至25日,10月15日至25日以及次年2月13日至23日工作日時間。
人才購房補貼一般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為11月15日至25日工作日時間,12月份補貼順延至下一年度申報。申報時間如遇節假日沖突的,時間順延並將及時告知。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或實物住房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補貼資金或實物住房外,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列入誠信「黑名單」,整改結束之前,不再受理該單位補貼申請,同時由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
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補貼申請發放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