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價上漲過快帶來的不利影響
房價上漲不是經濟增長的動力,而是經濟增長的障礙,因此,試圖通過推動房價上漲來推動經濟增長的想法是十分危險的。
1、房價上漲過快首先會壓迫居民的生活。當房價上漲幅度處在人們可承受的范圍時,它能刺激人們從事生產勞動和增加儲蓄的積極性。但是,當房價迅速上漲、從而超出人們可承受的范圍時,它就會打擊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儲蓄的積極性。
2、居民為了住上一定水平(包括房屋的面積和質量)的房屋,對於中老年購房者來說就需要拿出一生積蓄(存量),對於年輕人來說則需要透支未來收入(流量)。不管發生其中的何種行為,它們都將直接或者間接地引起購房者對非房屋商品之需求的減少。
3、從而導致居民生活質量下降和其它非房屋經濟部門增長乏力。也就是說,房價上漲過快既會影響人們的居住水平,又會擠出人們對其它非住宅商品的消費,因而,從長期來看,對於經濟增長必定會產生負面影響。
(1)住房保障並軌運行擴展閱讀
控制房價上漲措施有:
1、毫不鬆懈地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繼續做好保障房質量管理、入住審核、後續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推動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運營。認真組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工作。
2、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工作。
更加註重分類指導,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從嚴落實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措施,增加住房用地和住房有效供應。庫存較多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開發總量。繼續強化市場監管。鼓勵地方從本地實際出發,積極創新住房供應模式,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3、進一步做好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和實施管理工作。
轉變城鄉規劃理念,切實提高城鄉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著力提高城鄉規劃審查審批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建立城鄉規劃實施評估和報告制度。
4、加強住房公積金工作。
加快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強化資金安全監管,繼續抓好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工作,進一步推進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
② 公租廉租房並軌的政策解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將並軌運行。
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兩房並軌的原因是什麼?並軌運行後政策、資金支持力度是否會被削弱?住房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鋒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並對《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問:為什麼要實施兩房並軌運行?如何並軌?
張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平行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兩者雖都屬於租賃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體不完全一樣,申請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應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近年來部分地方出現了保障房與保障對象不相匹配的情況;三是平行運行不利於兩項制度間的政策銜接,給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據《通知》,從2014年起,廉租住房將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合並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將(含購改租等籌集方式)統一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此前已經列入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繼續建設,建成後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
《通知》還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資源,建立統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方便群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據房源情況,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輪候排序的規則。
二問:並軌運行後政策優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會不會減弱?
張鋒:並軌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會減弱。並軌前,廉租住房土地供應採取劃撥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供應可採取出讓、劃撥、出租、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並軌後,在不減少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在現行政策框架內選用適當的土地供應方式。並軌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財稅優惠政策仍將保留。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發行企業債券等。
並軌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不會減弱,地方政府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資金也不會減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將原來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調整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廉租戶在市場上租賃住房享受的租賃補貼繼續發放。二是中央補助的部分,並軌後財政部繼續對地方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以及租賃補貼進行補助,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補助投資也不會取消,而是調整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是中央補助繼續對財政困難地區予以傾斜。
三問:並軌後地方如何申報計劃,中央補助資金怎麼下達?
張鋒:並軌前,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別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分別下達補助資金。並軌後,各地要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在建設量上涵蓋原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計劃,以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利益。
中央補助資金將按以下原則安排:一是財政部將綜合考慮各地區的財政困難系數、當年建設任務、上年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賃住房申報建設總量合理安排建設補助資金和在市場上租賃房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資金;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綜合考慮近兩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結合各地財力困難程度,統籌安排下達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四問:並軌後保障房建設標准如何確定?如何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保障權益?
張鋒:對各類保障房的建設標准,國務院已有明確規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兩房並軌後,地方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統籌建設標准,在對申請對象需求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申請、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性別結構、代際結構、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戶型,主要建設小戶型住房,嚴禁面積超標。
住房保障應從低端保起,優先滿足住房最困難群體的基本需求。並軌後,要保證住房最困難的群體優先及時獲得住房保障,體現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一是對並軌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需求要優先滿足。《通知》已明確,已經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經立項正在建設的廉租住房要優先用於解決原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二是對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地方要合理制訂輪候規則,保障住房困難持續時間更長、經濟狀況更差的家庭優先獲得配租。
五問: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張鋒:並軌後,要妥善處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一是新增供應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項目應按照原計劃繼續抓緊實施,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繼續按原廉租住房規定進行管理,並逐步並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六問: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張鋒: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大的原則是一致的,具體操作上可結合實際情況加以細化。
七問:為什麼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及補貼方式不一樣?
張鋒:考慮既要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建設、規范服務,促進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又要保障社會投資機構的權益,保障其建設及運營管理所需要的現金流,保持其可持續發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這樣有助於吸引社會投資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減輕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支付負擔。
而對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為簡化操作,《通知》規定可以直接減免租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③ 廉租房出租 怎麼舉報
收集相關證據後,在民政部門和房產管理局舉報。
根據《廉租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3)住房保障並軌運行擴展閱讀:
根據《廉租房保障辦法》: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④ 公共租賃房的政策解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將並軌運行。
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兩房並軌的原因是什麼?並軌運行後政策、資金支持力度是否會被削弱?住房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鋒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並對《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問:為什麼要實施兩房並軌運行?如何並軌?
張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平行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兩者雖都屬於租賃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體不完全一樣,申請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應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部分地方出現了保障房與保障對象不相匹配的情況;三是平行運行不利於兩項制度間的政策銜接,給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據《通知》,從2014年起,廉租住房將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合並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將(含購改租等籌集方式)統一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此前已經列入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繼續建設,建成後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
《通知》還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資源,建立統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方便群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據房源情況,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輪候排序的規則。
二問:並軌運行後政策優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會不會減弱?
張鋒:並軌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會減弱。並軌前,廉租住房土地供應採取劃撥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供應可採取出讓、劃撥、出租、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並軌後,在不減少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在現行政策框架內選用適當的土地供應方式。並軌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財稅優惠政策仍將保留。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發行企業債券等。
並軌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不會減弱,地方政府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資金也不會減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將原來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調整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廉租戶在市場上租賃住房享受的租賃補貼繼續發放。二是中央補助的部分,並軌後財政部繼續對地方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以及租賃補貼進行補助,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補助投資也不會取消,而是調整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是中央補助繼續對財政困難地區予以傾斜。
三問:並軌後地方如何申報計劃,中央補助資金怎麼下達?
張鋒:並軌前,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別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分別下達補助資金。並軌後,各地要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在建設量上涵蓋原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計劃,以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利益。
中央補助資金將按以下原則安排:一是財政部將綜合考慮各地區的財政困難系數、當年建設任務、上年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賃住房申報建設總量合理安排建設補助資金和在市場上租賃房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資金;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綜合考慮近兩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結合各地財力困難程度,統籌安排下達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四問:並軌後保障房建設標准如何確定?如何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保障權益?
張鋒:對各類保障房的建設標准,國務院已有明確規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兩房並軌後,地方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統籌建設標准,在對申請對象需求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申請、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性別結構、代際結構、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戶型,主要建設小戶型住房,嚴禁面積超標。
住房保障應從低端保起,優先滿足住房最困難群體的基本需求。並軌後,要保證住房最困難的群體優先及時獲得住房保障,體現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一是對並軌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需求要優先滿足。《通知》已明確,已經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經立項正在建設的廉租住房要優先用於解決原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二是對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地方要合理制訂輪候規則,保障住房困難持續時間更長、經濟狀況更差的家庭優先獲得配租。
五問: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張鋒:並軌後,要妥善處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一是新增供應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項目應按照原計劃繼續抓緊實施,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繼續按原廉租住房規定進行管理,並逐步並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六問: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張鋒: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大的原則是一致的,具體操作上可結合實際情況加以細化。
七問:為什麼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及補貼方式不一樣?
張鋒:考慮既要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建設、規范服務,促進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又要保障社會投資機構的權益,保障其建設及運營管理所需要的現金流,保持其可持續發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這樣有助於吸引社會投資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減輕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支付負擔。
而對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為簡化操作,《通知》規定可以直接減免租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