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軍官病退的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六、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
⑵ 士官病退安置住房文件
一、按照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
1、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計算方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四級軍士長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級軍士長70平方米,二級軍士長80平方米,一級軍士長90平方米。
2、房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標准見附表3)。
二、其餘安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修正)、《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此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提到「退休士官」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⑶ 軍人申請病退需符合什麼條件
部隊辦理病退手續主要是看你身體是否能勝任這項工作。而且必須是因公致殘,專或病。病退是屬按本檔級的%80發放工資,部隊有需要必須無條件服從。
⑷ 最新的軍人病退標准哪裡找
最新的軍人病退標准就是:《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准》(後衛[2011]844號):
軍人因病醫療期滿,經醫學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
1.神經系統疾病經治療後遺留肢體癱瘓(單肢癱瘓肌力≤2級、雙肢癱瘓肌力≤3級、截癱)、球麻痹、眼球嚴重運動障礙、永久性輕度以上智能減退、失語、失用、失讀、失寫或膀胱直腸功能障礙。
2.中度癲癇,病史及系統治療≥2年,每年仍發作≥3次,且至少兩家三甲醫院各有1次腦電圖檢查(癲癇波)支持癲癇診斷。
3.經正規治療≥1年,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特發性炎性肌病。
4.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神經功能缺損。
5.神經遺傳及變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神經功能缺損。
6.肌張力異常性疾病導致中度以上運動障礙。
7.器質性精神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妄想性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狀,如:幻覺、妄想、情感淡漠、意志減退、抑鬱消極等。
9.躁狂發作、復發性抑鬱障礙、難治性強迫症、創傷後應激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狀如抑鬱消極、強迫、迴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礙,病程≥3年,經系統治療≥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狀。
11.器質性心血管疾病,長期(≥2年)心功能≥3級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後,心功能≥2級。
13.高血壓病伴心、腦、腎2個臟器以上中度損害。
14.夾層動脈瘤、真性主動脈瘤(直徑≥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狹窄≥70%導致相應臟器功能障礙。
(4)病退軍人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以前病退的條件很簡單:根據國家相關政策,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目前為止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
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
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職工在申請病退鑒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鑒定申請表》、《病退鑒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需要注意的是,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復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鑒,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⑸ 病退軍官享有哪些待遇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5)病退軍人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區別: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區別:在於特殊工種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與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業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性職工年滿60周歲,女性幹部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內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
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對於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職員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
2、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
⑹ 病退軍官享有哪些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 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六: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⑺ 軍人病退都有哪些補助
1、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2、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辦理病退手續之後,自己可以按照自己的等級來獲得不同的補助。到時候會有傷殘補助金,而且還會享受到基本住房的補貼。
(7)病退軍人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在2009年軍地聯合頒發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
一、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
1、病退:
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
2、國家供養終身: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二、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
1、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以解決個人實際困難。
2、大幅提高了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准,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人民幣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中央財政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給予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4、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力度。
⑻ 軍人申請病退需符合什麼條件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准》:軍人因病醫療期滿,經醫學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
1、神經系統疾病經治療後遺留肢體癱瘓、球麻痹、眼球嚴重運動障礙、永久性輕度以上智能減退、失語、失用、失讀、失寫或膀胱直腸功能障礙;
2、中度癲癇,病史及系統治療≥2年,每年仍發作≥3次,且至少兩家三甲醫院各有1次腦電圖檢查(癲癇波)支持癲癇診斷;
3、經正規治療≥1年,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特發性炎性肌病;
4、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神經功能缺損;
5、神經遺傳及變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神經功能缺損;
3、心臟移植術後;
7、各種嚴重心律失常經治療無效或需安裝永久性人工心臟起搏器;
8、血栓閉塞性脈管炎;
9、呼吸系統疾病導致呼吸困難Ⅱ級以上
10、支氣管擴張感染伴反復咯血
11、支氣管胸膜瘺,經1年以上系統治療不愈;
12、氣管、支氣管支架植入術後;
13、肺移植術後;
14、各種原因所致的食管嚴重狹窄,不能正常進食
15、反復發生的消化道出血,並有中度以上貧血;
16、中度以上炎症性腸病;
17、腹腔結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廣泛腸粘連導致反復發作的腸梗阻;
18、肝硬化失代償期;
19、慢性肝臟疾病,經肝活檢證實組織學改變≥G2/S2;
20、慢性胰腺炎反復急性發作且伴有嚴重的消化功能障礙;
21、胃切除≥2/3;
22、小腸切除≥2/3;
23、全結腸切除或肛門切除;
24、肝切除術後伴有肝功能損害;
25、永久性胃、腸造瘺;
26、肝移植術後;
27、小腸移植術後;
28、胰腺移植術後;
29、消化道安裝永久性人工支架術後等。
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的軍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軍人申請病退評殘醫學鑒定審查表》;
2、《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或者《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
3、個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張;
4、加蓋經治醫院病案室和醫務部(處)公章的病案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小結、相關檢查結果及後續治療病歷(近半年內)等材料復印件。
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網路
⑼ 士官病退最新規定出台
為了規范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工作,國家發布了《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准》。最新規定就是這個。
軍人因病醫療期滿,經醫學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
1、神經系統疾病經治療後遺留肢體癱瘓(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或雙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或三肢癱瘓肌力4級以下並1項以上相關的陽性體征或客觀檢查)、球麻痹、失語;
2、中度癲癇;
3、經正規治療1年以上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
4、脫髓鞘疾病: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障礙;
5、遺傳及非遺傳性神經系統變性及代謝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且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6、由各種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導致的永久性輕度以上智能減退;
7、肌張力異常性疾病導致中度以上運動障礙;
8、慢性腦器質性精神障礙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執性精神障礙;
(9)病退軍人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第七條 申請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的軍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三)門診、住院病歷和相關檢查結果等材料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第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受理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申請後,應當會同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政治機關幹部部門逐級審核,並將審核合格的有關材料按照聯勤渠道上報至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
第九條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於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