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項目四證齊全指的是哪四證
建設項目四證齊全指的是: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⑵ 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登記表
關於印發福鼎市建設局加強我市建築工程 質量監督管理和開展質量監督執法檢查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局屬各有關科室: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執法檢查工作,特製定《福鼎市建設局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開展質量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現將該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附:《福鼎市建設局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開展質量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實施方案》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方案 通知 抄送:寧德市建設局 福鼎市建設局 2009年6月10日印發 福鼎市建設局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開展質量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實施方案 一、 工作目標 按照有關精神要求,認真落實開展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各項工作,確保建設工程現場實體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真正落實,杜絕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及時消除不穩定因素;進一步規范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嚴格落實質量責任制和追究制,強化開展質量監督執法跟蹤檢查,嚴厲查處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促使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發揮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控水準,主動規范自我質量責任行為,嚴格認真控制工程質量「保底線」,不斷提升專業技術管理水平,由此力爭發揮質量監督對我市建設行業的健康有序和穩步發展起到積極有效的推動作用。 二、 組織領導 充分認識「開展本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執法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為了做好每個階段工作,確保質量監督執法檢查工作扎實推進,富有成效,本局成立福鼎市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成員由相關科室、單位組成,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各相關科室負責相應工作職責。 領導小組機構組成 組 長:陸 鋼(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領導) 副組長:上官秀忠(質監站站長) 成 員:蘇文春(市建設局辦公室和監察室主任) 翁江暉(建管股股長) 周伏敬(安監股股長) 白炳忠(城建站站長) 夏名強(村建股股長) 馬 錚(質監站副站長) 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上官秀忠(兼) 副 主 任:馬 錚(兼) 成 員:王世順、王小平、王曉明、陳明星、張全燦、 林德本、施繼祥、鄭景盛、謝茂泉 三、 主要內容和實施步驟 (一) 動員部署:6月初制定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工作的實施方案,召開動員部署會議,進行宣傳發動,針對我市存在突出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提出明確要求,確保開展「檢查工作」富有成效。 (二) 組織質量宣教活動:各企業緊緊圍繞「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八字方針。6月-9月份,我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質量宣教表彰活動。一是在城市的主要街道、企業、項目部牆報、宣傳欄等場地、場所張貼和懸掛質量宣傳標語等。二是組織好質量宣教咨詢日活動,開展現場質量咨詢。三是充分利用黑板報、簡報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工作」的情況,組織參觀優質質文明工地,通過典型示範作用,推廣先進經驗,增強各方責任主體質量意識,加強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努力營造推進我市建設系統遵章守法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良好氛圍。 (三) 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檢查:6月份我市在建工程責任主體組織自查和我局結合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綜合整治組織督查;7月份迎接省建設廳督查;8-9月份迎接建設部組織的督查。 1、 檢查范圍:在建的公共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和住宅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檢查重點是各類保障性住房。 2、 檢查內容: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或巡查,抽查的情況;對工程質量事故及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到各方質量責任主體和圖審、工程質量檢測等到有關機構以及預料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工程現場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情況。 (四) 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監管工作機制、體制。 1、 貫徹落實建設部,省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福建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誠信辦法》等規章制度。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質量和房屋使用功能,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自2009年1月1日起,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文件規定,
⑶ 補充公積金有什麼用
補充公積金一般是指補充住房公積金,是指用人單位除了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外,再額外為員工繳納一部分錢,這部分錢和住房公積金的一樣使用,只能在購房時使用。
補充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作用於職工的住房消費,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等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不得大於各7%和少於各1%。具體繳存比例,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公布並開始施行的修改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對住房公積金的適用范圍、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使用、監督、罰則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對管理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和補充,並要求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並向國務院報告。
2010年1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發布《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的發放和領用作出了更多說明與規范。
⑷ 財政局的職能是什麼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下而不是在以私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下運行的。
1、資源配置職能:財政不僅是一部分社會資源的直接分配者,而且也是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調節者,具體表現在:一是調節社會資源在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之間的配置;二是在政府部門內部配置資源;三是對非政府部門資源配置的調控
2、收入分配職能: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實現方式有四種:一是劃清市場分配和財政分配的范圍和界限;二是規范工資制度;三是加強稅收調節;四是通過轉移性支出,每個社會成員得以維持基本的生活和福利水平。
3、調控經濟職能:財政調控經濟職能的實現方式有四種:一是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分別採取不同的財政政策,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二是通過發揮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等制度的「內在穩定器」作用,幫助社會來穩定經濟活動。三是通過財政投資和補貼等,加快農業、能源等公共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發展,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和環境。四是逐步增加治理污染、生態保護以及文教、衛生等方面的支出,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4、監督管理職能:一是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的監督管理,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從而為經濟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二是通過對微觀經濟運行的監督管理,規范經濟秩序。三是通過對國有資產營運的監督管理。四是通過對財政工作自身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財政分配效益和財政管理水平。
⑸ 1.用虛假手續,將國有土地改為農村宅基地
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
(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2年11月20日黃政辦發[2002]91號印發,2003年12月24日黃政函[2003]57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區區域范圍內的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區國土資源局是本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機關,負責編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進行調查、審核和上報審批,監督、檢查宅基地使用情況查處違法用地案件等。
區國土資源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辦理住宅用地申請的調查、預審核、報送、放樣定樁、竣工驗收、違法用地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計劃、規劃、建設、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經聯社,下同)調整落實村民建房用地,調處宅基地糾紛;
(二)嚴格審核本轄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請 ;
(三)協助國土資源部門清理、督促拆除村民應拆未拆的舊住宅,並配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制定本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做好以下各項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調整落實村民住宅用地;認真指導和幫助村民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收集、提供必備報件;如實說明村民建房詳細情況;完成申請住宅用地戶的建房資格初審任務;檢查監督宅基地批准後的使用;督促村民如期拆除報拆的舊住宅;組織實施老宅基地的復墾。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統建、聯建公寓式的村民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區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需報區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民委員會的合理要求和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要注重道路建設,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環境,增加綠地,美化村容村貌;應當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並綜合考慮交通、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第八條 建設、規劃部門應根據農村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並考慮當地農村村民的居住習慣和對住房的要求,參照《台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築管理)》的標准,組織設計與各類戶型限額面積相適應的多種農村村民房屋式樣,供村民委員會選擇確定。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三章 限額控制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的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戶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在規劃住宅小區內參加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戶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十二條 集體聯建公寓式住宅,其住宅樓層不得低於五層,容積率不得少於1。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已有立地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再申請公寓式住宅或立地式住宅的,實行戶宅基地限額面積和人均建築面積按比例、分限額控制。
(一)再申請公寓式住宅的條件:戶宅基地剩餘限額面積在20m2以上(含20 m2),並且可安排建築面積達到規劃套型面積。
可申請安排公寓式新住宅的建築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
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面積×戶人口數×(1-現有房屋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
(二)再申請立地式住宅條件:可批新宅基地面積達到每間宅基地規劃面積。
可申請新宅基地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宅基地面積=戶宅基地限額面積×[1-現有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人均建築限額面積×戶人口數)]
第十四條 申請建造住宅(包括公寓式住宅和立地式住宅,下同)的家庭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形的,參照辦理: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但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且尚未滿18周歲的人口,不計人口數;
(二)家庭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兵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因土地被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憑土地徵用有效證明,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符合黃政發(1999)127號文件規定集聚人口就
地(本鄉、鎮、街道辦事處)農轉居人員,憑戶籍部門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農轉居有效證明,可計入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就地農轉居後戶口遷往他處的除外;
(五)成年女子出嫁的,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計入其配偶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其配偶是城鎮居民戶口,本人因政策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若男到女家落戶的,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計入女方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應當交還原村民委員會;
(六)其他政策法規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十五條 戶口已遷回本區落戶的區外離退休人員、退伍軍人和其他人員在原籍村申請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夫妻離婚後,有一方申請建房的,憑離婚證書,其申請住宅用地面積與離婚前住宅用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住宅用地。
再婚前,一方戶口遷回原戶籍定居的,可計入原家庭申請住宅用地人口數。
原婚生子女應當計入法律文書上指定的撫養方人口數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七條 具備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條件:
(一)家庭中全部子女均已成家並獨自登記戶口。分戶時,必須落實好老人的住宿,申請宅基地時只准將老人計入一個農業戶口子、女(女兒戶)家庭計算建房人口數,不得單獨立戶申請(子女全部轉居、外嫁或入贅的除外);
(二)家庭中有二個以上兒子,未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或雖已違反但已滿18周歲,其中已到法定婚齡的兒子,可以分戶申請住宅用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限額標准;
(二)保留的舊住宅宅基地面積與申請宅基地規劃面積之和超過戶限額標准面積的;
(三)非拆遷區或舊村改造區范圍內的舊住宅申請拆除而實際上不可能拆除的;
(四)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因特殊情況的,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可將原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入本戶用地限額內,符合條件和宅基地規劃面積的,准於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五)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六)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七)在非規劃區內申請新建、擴建、重建住宅的用地;
(八)在非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居)申請宅基地;
(九)不符合本意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1款、第二項第1款規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 下列舊住宅(按建築物垂直投影計算佔地面積)計入住宅用地申請戶限額用地面積:
(一)合法繼承、贈與所得房屋佔地;
(二)自建的房屋佔地;
(三)合戶報批的家庭成員依法分享的房屋佔地;
(四)除出讓所得以外的拆遷安置房(可按原拆遷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房改房、以及向他人購入並已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佔地;
(五)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後,已被國家征購的房屋(按征購時房屋的宅基地面積計算);
(六)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一致時,公寓式住宅建築面積以房產證確權面積為計算依據。當房地產權證戶主不一致時,建築面積或佔地面積計算在土地證戶主一方;
(七)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申請住宅用地的,其祖傳房屋必須析產,析產的宅基地面積不得突破戶限額標准面積,並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不得分戶申請。嚴格控制借分戶析產為由,將宅基地使用權轉給入贅或出嫁外村的子女。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村民住宅用地實行統一調整,個人必須服從集體統一調配。對有爭議的土地可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必須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使用行政劃撥國有土地建造的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並注銷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村村民應在申請時先拆除原住宅。住房特困戶確因居住困難,本人申請,經區國土資源局批准可以延緩拆除,並在新房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住宅、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按非法佔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拆除村莊內城鎮居民戶的住房,原則上予以征購或者按政策補償後安排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四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房屋,其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受調劑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區國土資源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住宅建設竣工後,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會同建設、規劃部門及時組織丈量驗收,對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實施建房並已拆除應拆老屋的,准於土地登記。
第五章 中心村、鎮建設
第二十九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下,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家庭全部成員戶口遷至建房所在村、鎮;
(二)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原籍村的舊住宅應全部拆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可以在本村內予以調劑使用。
第三十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六章 報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情況屬實,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第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報件材料完整真實性及舊住宅處理情況等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取證、審核報送。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區國土資源局接到報送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住宅用地申請戶進行預審公告,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告結果無異議的住宅用地申請戶,應及時拆除報拆的舊住宅,區國土資源局對符合住宅用地條件且已拆除報拆舊住宅的住宅用地申請戶上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社、居)對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後,必須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國土資源所對宅基地使用情況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提供有關用地批准文件和資料,並可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個人積極主動配合完成調查筆錄;
(三)進入被檢查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一條 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村級主管村民建房的人員有包庇、隱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並給於處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超過批准面積建造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
第四十六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以及個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報批涉及的稅費收繳項目及其標准,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文件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意見由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區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土地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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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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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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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9條、62條;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5、36、37、38條;
3、《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4、《黃岩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全文。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資料目錄
1、建設用地呈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當年戶籍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獨生子女證、原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復印件,分書原件或復印件;
4、其他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辦理程序
1、受理;
2、踏勘審核;
3、上報審批。
辦結時限
25個工作日內上報
⑹ 山西省建設廳148號文件,誰知道這個文件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檢查范圍及內容
(一)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詳見附表)
1、國發[2010]23號、晉政發[2010]24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文件貫徹落實情況。
2、本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開展情況。
3、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實情況。
4、轄區內每個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三落實」情況。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市縣(市、區)檢查抽查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
(二)建築工程項目(詳見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開發區),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築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辦理情況。
2、按照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大檢查的總體要求,本項目質量安全大檢查安排部署情況。
3、質量方面
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情況;
⑵工程勘察陵賀改設計質量,主要是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及強制性條文情況;
⑶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重點檢查建築結構及抗震設防的勘察設計質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
4、安全方面
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安全責任情況;
⑵腳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制定、專家論證審查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⑶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制度落實情況;
⑷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⑸建築工地食堂的衛生狀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建築市場監督執法(詳見附表)
1、各地貫徹落實《建築法》、《招投標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的情況,規范和整頓建築市場秩序的情況。
2、法定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工程合同備案等情況。
3、工程各方主體履行責任情況,重點檢查施工、監理等企業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企業自查和縣級檢查(尺判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業對省內承攬的在建建築工程進行質量安全自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工程進行拉網式、無縫隙、全覆蓋的質量安全檢查,對建築市場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各縣(市、區)要區分符合法定建設程序、手續齊全,部分建設手續不全和沒有任何建設手續三種情況,對所有在建建築工程項目逐項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帳(詳見附表7)。
第二階段:市級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調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責任心強的監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檢查組,對本地區開展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拍亮。在建項目抽查比例不少於工程總數的50%,抽查范圍要覆蓋轄區內的所有縣(市、區),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對各縣(市、區)上報的在建工程登記情況進行匯總。
第三階段:省級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廳組成11個督查組,對11個市的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查。督查范圍覆蓋受檢市的所有縣(市、區),抽檢項目數量不低於所檢市在建工程數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
第四階段:總結通報(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後,上報廳安委會,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和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向省政府安委會等上級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對各市、縣的檢查開展情況進行梳理、總結,並向全省進行通報。
五、督查分組
在廳安委會的領導下,省廳分11個組對各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查。每個組由質量、安全、結構專家、施工技術人員、建築市場、稽查人員組成。各組人員數量根據所檢市在建項目數量多少確定,具體分組另行下達。
六、保障措施
(一)人員及車輛
省廳督查組由省廳抽調各市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稽查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現場實體質量檢測人員由各市負責安排。督查組所需車輛由各組負責解決。
(二)新聞報道
1、信息中心負責在廳網站開辟專欄,對督查情況進行同步報道。新聞素材由各督查組安排專人提供,每組簡訊不少於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負責配備相關人員跟蹤照像、錄像,每天定期提交檢查組。
(三)檢查器材保障
現場實體質量檢測所需回彈儀、鋼筋掃描儀由受檢市提供。
七、督查處罰決定下達
為保證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和打擊非法違法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取得實效,確保檢查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到位,省廳督查組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歸類梳理,填寫《工程項目存在問題登記表》。同時,視情下達《執法建議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陳述申辯、聽證告知書》等行政執法文書。 詳細情況可以到住建廳網站這里查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6642
⑺ 農村危房改造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嗎
農村危房改造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
但是首先改造的房子和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我國危房改造的重點對象有:
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在危房改造時這幾類人,需要經過政府對房屋危險程度進行評定,然後根據實際情況給出相應的補貼標准。
2、農村危房是指年久失修,損壞嚴重對人們構成危險的宅基地。居住不能保證居住使用安全,是屬危險構件。以下是詳細的危房判別標准:
危房標准一:房屋出現嚴重的下沉、裂縫、變形、等建設基礎性現象。
危房標准二:房屋的承重柱、梁等多處出現嚴重的裂縫,並且經過處理依然持續發展。
危房標准三:房屋的承重柱、梁等出現嚴重的變形。
危房標准四:房屋牆體突然出現大面積剝落現象。
危房標准五:房屋突然出現異常的聲音,例如「劈拍」聲、爆裂聲等。
危房標准六:房屋整體嚴重傾斜,門窗變形影響正常起居使用。
(7)農村住房建設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危房改造申請流程:
1. 戶主申請:首先戶主向當地的村委會申請,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申請表等。(資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申請表等)
2. 村委會評議:等當村委會判別提交申請資料,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再提交給相應的鎮政府進行審核。
3. 鎮政府復審:等鎮政府收到相關申報材料後進行入戶核查,如果符合條件會進一步相關上報審批。
4. 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小組復審:由危房相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危房實際情況,核定危房補助標准,再進行公示。
5. 簽訂危房改造協議:確定補貼機內,然後與政府簽訂協議,登記入冊。
6. 領取補助:等待補貼自己發放,然後領取。
參開資料:豪州市人民政府-安徽省2018年農村危房改造 實施方案
⑻ 沒有社保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無社保也可以申請公租房,只要符合規定要求即可
一、申請公租房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二、公租房申請流程
1、申請家庭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Ⅰ》及其它相關表格
2、屬於《受理公告》申請對象范圍的申請人填寫好《申請表》到夫妻雙方單位和家庭成員單位蓋章後,在日常工作時間攜帶《申請表》、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申請公示登記
3、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家庭根據社區通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經審核基本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在《選房公告》規定的時間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及婚姻證明原件到戶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進行受理登記。經校驗原件後,簽字領取《受理單》
5、申請家庭根據《選房公告》規定憑《受理單》到選房現場參加選房
(8)農村住房建設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公租房材料
1、本人手寫申請書第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婚姻證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單身、喪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開具單身證明
5、離異人員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的房屋財產分割證明
4、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
5、在校學生,出具學生證和在校證明
6、房產證明和戶籍地房產證明
7、租住房屋的家庭或個人,房屋備案證明
⑼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9)農村住房建設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