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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農村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20-12-21 21:37:49

①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 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 抓緊完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 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 (區、市) 在下達給各縣 (市) 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 (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 (市)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 (市) 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 (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 可根據省 (區、市) 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 (區、市) 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 (市) 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 (鎮) 逐級審核,批量報縣 (市) 批准後,由鄉 (鎮) 逐宗落實到戶。

(五)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 「一戶一宅」 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 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 (鎮)審核後,報縣 (市) 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 (市)、鄉 (鎮) 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 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 「三到場」。即: 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 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 「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 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 (鎮) 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 「村村通」 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 「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 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 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 「空心村」 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 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 「一戶多宅」 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 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 (市)、鄉 (鎮) 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 (區、市) 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 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 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 (鎮) 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 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②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租賃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四)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③ 西安市《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原內容。

西安出台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突擊加建房屋不予補償發布機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時間:2010-10-01 00:00:00主題分類:文秘工作索 引 號:0750218682/2010-02894關 鍵 字:規定, 昨天,《西安市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台。今後,對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將一律不予補償。手續不全房屋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據了解,此次出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意見中所說的農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內的主城區及政府確定的「切塊」管理區域包括灃渭、曲江、滻灞等開發區內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意見》明確規定要完善審批程序,規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行為。凡申請劃撥宅基地新建住宅應嚴格按照程序履行土地、規劃審批手續;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嚴格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一律不予補償。新建宅基地自建住房需申請批准據了解,村民申請劃撥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應當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討論通過,並報鄉鎮政府或街辦審核,報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在實施建設前,須經區級規劃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規劃手續。規劃部門辦理手續時應明確用地位置和面積,建築物層數和面積。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村莊建設按照城中村改造相關規定執行,不再新劃撥宅基地。村民申請在已劃撥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宅基地規劃審批手續。違建拆除費等要由房主繳納《意見》規定,因城市建設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給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則上按照規劃審批的面積進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於65平方米的標准補差安置,補差增加的面積收取房屋重置價。 本《意見》實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的補償,結合原房屋建築面積,按照人均不少於65平方米的標准安置。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嚴格按照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對於臨時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積部分,除嚴格按照重置成新價補償外,須扣除拆除費和建築垃圾清運費。拆遷前未突擊加建可獲補償對於嚴格按照程序建設,拆遷前未突擊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遷安置時可以按照不同區域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因城市建設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過1/3戶數以上且耕地較少的村莊,可以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整村拆遷安置,剩餘土地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對以獲利為目的,在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前,組織村民突擊加建的個人或組織,及因生產、銷售、使用偽劣建材造成傷亡事故的個人或組織,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相關新聞嚴格房屋拆遷評估標准宅基地自建房屋將留影像備案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有關部門獲悉,我市將嚴格房屋拆遷評估標准,讓為取得拆遷補償而突擊加建、裝修的人占不到便宜。突擊加建房屋屢禁不止 據了解,近年來西安城市骨架不斷拉大,農民群眾為城市發展、社會進步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城鎮化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城市規劃區內村民自建房屋的突擊加建屢禁不止,且普遍存在房屋質量不合格、無法安全使用的問題。一些城中村建設的房屋未達到基本的通風、採光條件,遇有地震、暴雨等自然災害時根本不敢住人,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一些房屋為拆遷得利而建,產生大量建築垃圾,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也嚴重影響了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資環境。無違建的村民將得更多補償據了解,我市新出台的《西安市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將讓絕大多數不違規建房的村民得到更多的補償,通過對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進行補償,讓少建房的村民不吃虧;通過對人口數量和房屋面積擇優參考進行補償,讓房屋面積少的村民不吃虧;同時,對未出現突擊加建的村子給予獎勵,通過採取優惠的補償和獎勵措施,保障村民合法權益,保證拆遷補償的公平。讓為取得拆遷補償而突擊加建、裝修的人占不到便宜。「惡意」專業代建將被立案市政府要求各區縣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管理程序,堅決查處違法亂搭亂建行為。市房管局將開展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遷評估專項整治工作,在今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集體土地房屋估價技術標准和實施細則。對以榨取「拆遷補償」為目的的專業代建行為,公安部門將立案偵查,嚴厲打擊。宅基地自建房將留影像備案據了解,全市各鄉鎮街辦要在11月底前,對轄區內宅基地自建現狀進行摸底分類,保留影像資料並登記造冊,上報備案,為今後拆遷安置提供補償依據。同時對轄區內即將實施拆遷的開展巡查,立即制止繼續實施突擊加建的行為,並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查處。

④ 誰知道馬鞍山市《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宅基地使用和農民住宅建設管理的意見》具體內容

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事處)審核後,統一向國土分局申請辦理。一戶多宅的,原則上只能辦理一處宅基地登記。

1、申請人可分別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

(1)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

(3)市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的由原郊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登記范圍和面積分別按下列規定確定:

(1)依據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確定;

(2)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登記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劃定的范圍和面積確定;

(3)依據房屋產權證書辦理登記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為界。

3、宅基地登記申請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應先由原使用該宗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辦理登記,再由交易雙方按本意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1)經批准即將徵用、拆遷的宅基地;

(2)違法用地;

(3)權屬有爭議的。

(三)變更登記

農村村民因出賣、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持原土地使用證、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明及轉讓協議、身份證到原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

征地轉戶後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且村民繼續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收回原證,重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收費

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費依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99號)的規定執行。

本意見從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⑤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⑥ 農村宅基地管理加強:一戶一宅 租賃農房租期最長20年

9月20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通知》明確了監管責任——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
《通知》發布的背景為,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標准佔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佔耕地建設住宅等問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通知》明確了監管責任——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 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依託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
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佔地現象。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與此同時,《通知》提出,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
《通知》同時提出,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在尊重農民意願並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於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在徵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撤並,規范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礎工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宅基地管理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注意總結基層和農民群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落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及時修訂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辦法。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自身建設,加大法律政策培訓力度,以工作促體系建隊伍,切實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⑦ 國土資發200434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意見

這有好,也抄有歹,好就是表襲面管制了,有權有勢的,不敢任性爛建了,但從實際確整制了真正農戶,變成了,城不城鄉不鄉的節奏,因真正農村人,的生產資料,不是做辦公室,一支筆就可解決的,生產資料很多,建設新農村,他們還是沒脫農,應使當給他們放生產資料的地方,別生產資料以人混住,才是真正幫我民解決的正事?面子工程,只會勞民傷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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