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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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同時各類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貧富差距尤為突出,人們在購房上沒有得到最合理分配,中央在控制房價和限購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並不明顯,我個人認為,我國在高科技領域30年來,有著巨大成就,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科技來加以控制。
1、人口戶籍制度,必須要有重大改革。
公民身份證實現信息共享,使信息共享最大化,比如說,戶籍部門、房產局等部門,在個人辦理業務時候,都可以及時掌握某某某個人和家庭成員、 收入、 購房、 購車等等信息。
2、加大個人和家庭購房分配製度,合理利用現有土地,改善城市公共設施和綠化美化。
建議: 在限購命做出明確規定,1 、未滿18歲的公民不得購房,2 、夫妻兩人不得有多套房,如夫妻兩人有一個孩子,只可以購房一套,依次往下推。在政策內可以出租。現有多套空置房,實行高額空置稅,政府可以按市場價收回,進行統一調配,3、 在購房上實現計劃政策,同時可以解決城市中拆遷等等問題的解決。有利提高公民生活水平,鼓勵公民消費和旅遊。
C. 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優點的缺點是什麼
優點很多,我個人認為我國的很多政策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但缺乏實施力度及法律效力。
D. 中國的住房供給政策及現狀
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及相關政策
改革之前,我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以租養房」的公有住房實物分配製度。應該說,這種制度模式在當時較低水平的消費層次上,較好地滿足了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於1980年鄧小平關於住房問題的講話,當時談到住宅問題,鄧小平說:「要考慮城市建築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鎮居民個人可以購買房屋,也可以自己蓋。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後,房租恐怕要調整。要聯系房價調整房租,使人考慮買房合算」。此後,房改大致經歷了試點售房(1979~1985年)、提租補貼(1986~1990年)和以售帶租(1991~1993年)等改革階段,以及全面推進住房市場化改革的確立(1994-1997年)階段。
1994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E. 申請政府保障房需要什麼條件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員憑暫住證可申請保障性住房。租賃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5張)
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Z8rlzCgEiLzr1fENQmXjHSK-__7ZgvoEdQXXa#4
F. 深化中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來講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兩大類。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等。
社會救濟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農村五保供養(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制度。
此外,軍人優撫安置制度、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資工時制度、城鎮住房制度等也屬於廣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范疇。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與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了30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卻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有屬於專門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規范應由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無法律責任、無制裁措施的法律規范,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和強制功能。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也極為不夠。合法的籌資機制、穩定的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機制、有效的運行機制、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夠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基金的運營處於不安全狀態。另外由於我國許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門規章或內部規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與宣傳,使能接觸到的人數相當有限,從而許多當局者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難以知曉,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保護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紙空文之現象泛濫。
(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30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但是,是不是農民沒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況且沒有我國農民的安居樂業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穩定,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也無法順利進行。因此,能起社會「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體制在我國廣大農村的建立勢在必行。
(五)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與國際接軌,在對外交流中不斷產生障礙與磨擦。我國已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我國的經濟發展將越來越與世界經濟相聯系,經濟全球化將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擴大了的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則更應是法治經濟,如果在全世界范圍內無法形成相對穩定和權威較高的游戲規則〈條約、習慣、慣例等〉,則不能稱之為經濟全球化,當然WTO也沒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圍內將必然形成,只有這樣國際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方能順利實現。而我國過去的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會保障這一塊顯然處於空白狀態,這將不僅影響我國對外交流的順利進行,而且從長遠來看必將影響我國整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G. 中國有哪些住房社會保障制度
在住房福利方面,要徹底改變對城鎮居民無償分配住房的狀況。現階段改革應分為三步;一是提高現在過低的房租,實現「以房養房」;二是公平出售新理住房,以吸收更多的住房建設資金;三是建房投資來源多元化,除國家、地方投資外,鼓勵企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居民個人投資興建住房。
H. 什麼叫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從今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的試點工作,所以我們把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解決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的改造問題、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統稱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對保障性住房有租賃與買賣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這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本質的區別。通過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論是哪一類住房,最終目的都是盡快地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產權。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組屋」,既有租,也有售。 [編輯本段]分類兩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為降低房價,解決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目前情況來看,首批限價房規定: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全部為90平方米以下。 經濟適用房 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築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築面積55平方米。三個項目中的三居都不高於55平方米,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編輯本段]特點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流通等具體實踐中形成的制度。 [編輯本段]現狀 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成為「雞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保障性住房無法像商品房那樣有高額的「賣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貼配套資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過程中,將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遠房源不好的地方。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問題,一是要從財政層面解決多年以來地方政府依賴的「賣地財政」,同時還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是否落到實處,將那些依然是畫在牆上的「大餅」,真正轉化為老百姓嘴裡的食物。 由於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中國的住房保障體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應該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第一層級是不足10%的極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進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證最弱勢民眾的居住生存權。所以廉租屋的建設比重應該在5-10%。第二層級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眾,在政府住房貨幣化補助、優惠利率、優惠稅收等優惠條件下通過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租賃經濟適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種形式來解決。其中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20%。限價商品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們的住房完全由市場決定,不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編輯本段]前景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是黨中央進一步加強民生建設的重要舉措. 日前提出幾項重要意見: 意見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危房改造。 二是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 三是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取消城市房地產稅。 四是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因地制宜解決其他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 五是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統計制度,完善市場監測分析機制,准確把握房地產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意見提到,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為基調,大力宣傳中央出台的各項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著力穩定市場信心。
I. 中國住房保障體系有哪幾種
中國住房保障體系有四個層次的組成部分,救濟性的保障、援助型的保障、互助型的保障、自助型保障。
住房保障體系,從客觀規律和國際經驗看,結合中國的國情,有四個層次的組成部分。基本保障以及大家所關注的今年的廉租房建設,以及其他的保障房建設,屬於基本保障或者叫最低保障。我們把它歸結為救助、救濟性的保障,如同民政局發低保一樣的。有一些重度殘疾人、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家庭勞動力和人口需要負擔嚴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需要社會救助才能生存下去;如同我剛才說的,如果家裡別說沒有勞動力,就是有勞動力,掙的工資如果按人均達不到北京最低生活費標准,民政局有義務、有責任給你補到最低生活費。這就叫救濟性的保障。廉租房就屬於這個保障體系的構成。
第二個層面是援助型的保障,和救助型、救濟型相去配的援助型,也屬於住房保障的題中應有之義。援助型的保障是指,自己有一定能力解決住房問題,但是不足,需要政府給予幫助。
第三個層次的保障,也是保障體系中的應有之義,最典型的就是公積金,我們把它稱為互助型的保障。
第四個層次的保障,我們略為生疏,但是很可能是今後一個長期發展過程中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自助型保障。其實這種保障體系是將來更符合中國國情也符合客觀規律和國際經驗的。與公積金賬戶的區別在於,它不是強制繳存的,是自願繳存的,但是你往這個賬戶里存錢可以享受減或者免個人所得稅。一方面,通過這種政府暗補的方式,給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了一個新的出口,另一個,也鼓勵和促進人們對自己解決自己的住房需求負起更大的責任。
J. 請問中國保障性住房的現狀怎樣
哎,悲哀啊,首先說這ZF說的保障房數量就是假的數據,根本沒有那麼多;其次,以保障房名義建的房子多為福利房是因為ZF把福利房當作保障房上報到國家,其實它原本就是福利房,保障房不能產生GDP,地方ZF是不會有興趣的;在次,虛假的保障房數據+部分的福利房冒充+極少數的保障房(恐怕大多數都會有質量問題)就給咱們這些所謂的P民住拉,我只能在這里友情的提醒下:住保障房要注意生命安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