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提取公積金沒有購房合同怎麼取
沒有購房合同不可以取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辦理離休、退休手續時。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6、償還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本息時。
(1)關於住房補貼銷戶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⑵ 住房補貼怎樣銷戶
住房補貼銷戶是指單位按規定不再為其職工繳存住房補貼,將其帳戶上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一次性全部支取,並將其帳戶撤銷。
(一)職工持上述有關證明材料到本單位住房補貼經辦部門提出支取或銷戶申請。
(二)單位住房補貼經辦部門核實有關證明材料後,開具《住房補貼支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在管理中心的印簽,持有關證明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或銷戶審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