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南京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 1 )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專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屬,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 2 )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 3 )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 4 )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貳』 南京住房公積金賬號查詢怎麼弄
南京住房公積金賬號查詢方式分為網頁查詢,電話查詢,櫃台查詢等方式。
1、網上查詢,具體方法如下:
第一步:用瀏覽器搜索【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
查詢內容:網站可以查詢最近三年的公積金賬戶數據,個人用戶、單位用戶須憑住房公積金密碼進行登錄查詢;
2、電話查詢
查詢電話:025-96166,按語音提示輸入密碼,按語音提示選擇查詢項目。
3、櫃台查詢
職工到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或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櫃台,出示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工作人員為職工查詢列印個人住房公積金情況。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2)南京住房保障主要做法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叄』 南京辦公室甲醛檢測和治理方法有哪些
新裝修辦公室甲醛超標比較普遍,
如今,裝修污染越來越嚴重。它主要來源於傢具、地毯、木板、牆紙、油漆等,特別是新裝修完的房子,甲醛含量很高,嚴重影響我們的身體健康。所以在入住前一定要做甲醛檢測,那甲醛測量方法有哪些呢?接下來一起來看看吧!
甲醛測量方法
1、電化學感測器法
電子感應設備檢測,這是最簡單的做法,在我們家庭中使用起來非常的方便,不過在購買這類儀器的時候我們要注意質量問題,很多市場上面這類儀器檢測出來的室內甲醛含量值不精確;
『肆』 南京的公積金有哪些方法能夠提取啊
住房公積抄金的提取是有限襲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伍』 南京頭道的做法,及配菜,主要是煮嗎
主料
肉圓十個 黑木耳三兩
銀耳一朵 青菜一把
鵪鶉蛋20個內 皮肚三兩
香菇一朵 老母雞容湯三大碗
香菜1個
六合頭道菜的做法步驟
1. 老母雞湯下鍋,下銀耳黑木耳鵪鶉蛋青菜肉圓皮肚等,鹽適量調味!最後香菜
『陸』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南京)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的證明材料: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
(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6)南京住房保障主要做法擴展閱讀: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柒』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浦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計劃、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的變化台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 因建設征地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向本集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
前款中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准按行政區范圍分兩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行政區范圍。
(二)第二層次為珠江鎮、橋林鎮、湯泉鎮、星甸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行政區范圍。
第六條 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遷補償管理
第七條 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代表政府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鎮)、村實行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
第八條 未按照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對補償安置標准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九條 征地各項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錢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條 因建設徵用土地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區征地拆遷事務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和拆遷事務協議。
第十一條 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人應當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 經批準的必須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並按經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裁決作出後,拆遷人按照裁決實施拆遷,但被拆遷人仍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核發《南京市征地拆遷上崗證》,持證後方可上崗從事征地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土地補償費綜合標准計算。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納入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二)土地補償費總額的30%支付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准,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七條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
征地公告後突擊搶栽的青苗、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公告費、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屆滿,由臨時用地的使用者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對臨時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無法自行復墾的,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委託復墾協議,並支付相關費用。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條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補償和復墾費,並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施工完畢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復墾。
取土用地深度超過三米的,應辦理徵用手續。
因施工需要使用魚塘部分面積的,必須對整個魚塘支付相關補償費用。
第四章 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支付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用於因建設徵用土地造成的多餘農業人員的安置補助。
第二十二條 以省征地書面批復時間為基準時點,將被征地農業人員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不滿16周歲;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男性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男性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中二、三、四年齡段的,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享受安置補助費及70%的土地補償費,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范圍,並按基本生活保障有關規定繳納費用,同時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體內世居或遷入本集體滿十年,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和承擔農業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在被征地集體內世居,依法應當享有但因故沒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該集體內沒有承包地和不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遷入本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的婚入人員;
(四)因參與小城鎮建設,戶口雖已遷出該集體,但其在該集體內仍有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
(五)入學、入伍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現役士兵;
(六)入獄、勞教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服刑、勞教在押、刑滿釋放人員;
本條所涉及的遷入本集體的時間,從戶口遷入之日起,到省征地書面批復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的應安置補助人數(不含第一年齡段人員),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該組被徵用的土地數量÷該組征前人均土地數量
該組征前人均土地數量=該組征前土地總數量÷該組征前二、三、四年齡段總人數
二、三、四各年齡段應安置補助的人數=各年齡段人數佔二、三、四年齡段總人數的比例×該組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
前款計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積以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成果為准;所涉及的人員數量以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數量為准,不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所規定的人員數量;所涉及的年齡段以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年齡段為准。
70%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前款計算的應安置補助的總人數平均分配。
各年齡段人員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費個人分配額,兩項費用合計達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最低標準的,由建設單位補足至最低標准。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的農業人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補助費及70%的土地補償費,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范圍,只向其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一)因征地依法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該集體內其父或其母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員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戶口遷入該集體到省征地書面批復之日不滿十年,但其在該集體內已依法獲得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
本辦法所稱在該集體內已依法獲得承包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不包括以轉包、轉租方式獲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人。
第二十六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列為被征地農業人員,不發放安置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一)戶口從外地遷入該集體不滿十年或雖已滿十年,但在該集體內沒有承包地、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退職、退休回鄉(含給子女頂職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三)本辦法頒布前歷次征地中進行過安置和保養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具體名單,由村民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人數組織產生,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由村民委員會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
按前款規定確定被征地農業人員時,應當遵循土地承包經營者和房屋被拆遷者優先的原則;二、三、四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與征地前上述年齡段人員的比例相同。
市級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線狀工程,貨幣拆遷沿線農戶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徵用的,可發放生活補助費(不含第一年齡段人員),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補助人員,待其承包地被徵用時進行安置補助。
第二十八條 征地後農業人員人均實有耕地不足0.1畝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准後,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征地撤組後的剩餘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原則上納入土地儲備,統一管理,由市、區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的就業培訓,應當納入全市下崗和再就業人員培訓體系;對被征地農業人員,包括本辦法頒布前歷次征地前已進行過安置和保養的人員,凡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均應當將其納入城市低保體系。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三十條 建設徵用土地,需拆遷農民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自拆自建兩種。
用地位於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不含原永豐鄉)行政區范圍內的,實行貨幣拆遷。
用地位於盤城鎮(指原永豐鄉)、珠江鎮、橋林鎮、星甸鎮、湯泉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范圍內征地撤組的,必須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但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可以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且沒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一條 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其拆遷補償款以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
如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與土地使用證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為准確認房屋面積。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或只有建房許可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1.25。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後突擊搶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 貨幣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
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款支付其購房款的,其本人應當持身份證件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繳契稅。
被拆遷人不需購置房屋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拆遷人應當同意其提取現金。
第三十四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其貨幣補償款的基數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或中低價商品房,具體規定另行制訂。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於本區當年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自拆自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建設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農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5%補償;
(三)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給予補償;拆除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給予補償;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2%給予補償。
如產權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人僅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按前款標准進行補償。
拆除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的1.5倍計算,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拆遷標准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標准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自拆自建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屋有裝修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獎勵費。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給予兩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征地拆遷單位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冒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截留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侵佔、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標准,由區物價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制定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核後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下列規定解釋: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其他權利人是指被征地拆遷的土地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的土地經營權人等。
拆遷人,是指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營業用房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直接用於商業活動的房屋,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房屋。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的房屋,包括工廠、站場碼頭、倉庫堆棧、辦公、學校、醫院、福利院、公共設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簽訂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
(二)對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後,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於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所在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三)已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政策標准實施拆遷。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區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印發的《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浦政發[2003]28號文)、《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的補充規定》(浦政發[2003]29號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發的《浦口區建設徵用土地中有關觀賞苗木、經濟林木及果樹收購補償價格標准》(浦政發[2002]111號文)同時廢止。
『捌』 南京出台商辦新政:擅自「商改住」,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絕版挑高、一層變兩層、「雙鑰匙」房型、一套變兩套……對於市場上存在的「商改住」亂象,2月5日,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等四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監管商辦類項目拆改銷售等違規行為,並圍繞項目開發全過程進行了各類政策的制定。
《意見》規定,針對商辦項目應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合同中應增加禁止條款「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性質、規劃用途,將商辦項目改為『類住宅』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7年3月,南京市規劃局等多部門就聯合發布文件,嚴禁「商辦改住宅」,同時要求開發商在銷售時要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但仍有不少開發商在去庫存和回籠資金壓力之下,擦邊球屢禁不止。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出,「政策對於房企拿地和項目開發具有很強的約束性,同時靈活度比較高,充分考慮了房企、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的相關需求,也是比較務實的政策。」
開發商自持比例至少50%
《意見》指出,各類違規的商辦項目用地來源廣泛,包括商業用地、商務用地、商辦混合用地、工業用地、生產研發用地等非居住用地,以及居住用地中配件的商業及辦公建築。
但此次在商辦項目的業態配比方面,首度提出「功能混合性」的概念,要求規劃資源部門應對商辦項目總量進行評估,根據區域位置和存量情況,科學規劃商辦用地規模,提高商辦用地的功能混合性,適度增加商辦用地中酒店式公寓的配比,鼓勵自持經營,確保規劃供給與市場需求有機結合。
其中,地上建築總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辦項目,地上商辦建築自持比例不小於50%,可配建不大於地上商辦建築面積30%的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銷售);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上商辦建築自持比例不小於50%;政府設立的各類園區內的商辦項目,自持比例可在出讓合同中另行設定。
「這一規定客觀上使商辦用地的業態配比更為靈活,能夠督促開發商積極做好物業經營。對於不同體量的商辦用地,政策給予了更為靈活的指導。」嚴躍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其中地上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辦項目,允許出售不超過20%的物業給中小企業、30%允許以酒店式公寓分割出售,這樣也是為了防範此類商務集中區『空心化』的風險。」
對於商辦項目可分割銷售部分,《意見》進行了全方位規定,嚴防投機行為。對於可分割銷售的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銷售的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米;除停車位外的地下空間、規劃用途記載為菜場、超市、酒店、旅館、度假村、文化娛樂設施等不得分割銷售。
「以往確實出現很多違規拆改,以小戶型的方式進行轉讓的做法,投資客也比較認可此類小戶型。而現在限定了此類戶型,自然減少了投資投機的需求。而且政策也明確,對於衛生間等設施,應該集中設置,也不允許隨意預留上下水管位,這都是為了防範部分物業銷售後違規改造成類住宅的風險。」嚴躍進表示。
規范商辦項目銷售宣傳行為
由於以往在銷售環節的「靚麗包裝」和不規范宣傳用語,購房者往往會被誤導,進而導致後續房屋交付後糾紛不斷,而此次《意見》對銷售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封死了前端銷售渾水摸魚的漏洞。
《意見》明確要求,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設立公示牌,向購房人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標准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並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提醒買受人本項目為商辦項目,而非住宅性質。
同時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規范商辦項目的銷售宣傳行為,加大對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公司發布的銷售廣告、開展的宣傳、展示的樣板房等行為的檢查力度,對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發布違法廣告或虛假宣傳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嚴躍進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明確物業指標公示制度,是為了防範物業糾紛,有助於購房者清晰物業屬性,相關違規銷售行為自然也會被抵觸。而違規項目也難以通過規劃核實,自然在不動產登記方面也會面臨壓力。」
此外,《意見》還明確,商辦項目相關企業也將統一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對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公司、設計單位違反本實施意見的,相關部門要及時約談、通報,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及時推送給市場監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同時,對其後續的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從嚴要求,在符合上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採取必要的市場准入限制措施予以懲戒,情節嚴重的,限制或禁止參與土地市場交易。
『玖』 關於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問題
據現代快報報道,從2006年6月起,南京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提高107元。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石雪飛科長就此問題解答。有關部門公布了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期間的社會保險基數以及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最低月繳納社會保險基數由目前的941元上調至1048元,這不僅表示個人社保費支出要增加,更意味著市民可享受更高的養老、醫療、工傷等費用,社會保險待遇也隨之「水漲船高」。
本次繳費基數實施日期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在這期間參加市本級和江寧區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的月繳費基數,上限按南京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9342元的300%確定,即7335元/月。下限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957元的60%確定,即1048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07元。參保企業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參保企業實際人均工資水平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人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48元)確定繳費工資總額。
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縣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上限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957的300%確定,即5238元/月。下限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957的60%確定,即1048元/月。參保企業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參保企業實際人均工資水平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人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48元)確定繳費工資總額。
企業離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865元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退休及符合按月領取定期生活費的參保人員,月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為2092元。據悉,2005度南京參加市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為964元,人均月增94元,養老金發放水平為全省第一。
自由職業者月繳費增加37元
從2006年7月1日起,南京市本級、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原江浦縣、原六合縣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個體工商戶中的僱工個人繳納8%,僱主為其繳納12%),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同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以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957元確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繳費基數為1222元,月繳費額為244元,比去年最低繳費207元的標准增加了37元。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縣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以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957元確定,下限下浮至60%,即月繳費基數為1048元,月繳費額為210元。
基數高低影響「五險」待遇
基數的提高,意味著相關社會保險繳費增加。市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以養老保險為例,從今年7月1日以後,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計入個人帳戶。基數調整後,養老的個人賬戶積累增加,就是為參保職工將來享受的退休金「添磚加瓦」。
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中,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35周歲及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劃入;36周歲至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4%劃入;46周歲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7%劃入;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5.4%劃入。要注意的是,在職職工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中含個人繳納的2%。
同時,從下月開始,生育保險待遇也有所增加。按照規定,參保職工順產按4個月、難產按4.5個月的繳費工資享受生育津貼。因此,按下限繳納社保的職工,下月起順產、難產生育津貼相應提高為4192元和4716元。
工傷待遇方面,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照規定可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以一級傷殘為例,工傷職工可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每月領取本人工資的90%,該工資的計算標准為職工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基數調高後,按下限繳費的職工今後享受的工傷待遇也相應增加。
還有失業保險的繳納,是由單位以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以及個人以本人工資1%的比例組成,因此繳費基數提高了,個人和單位繳交的比例也將跟著提高。
另外,最新報道: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通知,10月1日起,南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將調整,城區及江寧區從每月690元調至7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從5.8元調至6.3元。
此次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南京市域內將有三類地區標准。一類地區,南京城區及江寧區由原每月690元,調至7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5.8元,調至6.3元。二類地區溧水縣最低工資標准由原每月550元,調至6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4.6元,調至5.2元。三類地區原六合縣、原江浦縣、高淳縣每月最低工資標准由480元,調至5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4.1元,調至4.4元。
據介紹,「最低工資標准」不等同「最低工資」。在勞動者工資中加班加點工資,夜班工資;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應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三類,均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准內,這部分錢應由企業另付。勞動者所得工資在剔除以上三類並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仍應由企業補足。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主要適用於「小時工」,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並以小時計酬的非全日制用工。以大學生課余打工為例,用人單位安排學生打工每天不得超過4小時,並給予勞動報酬,其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工資標准。
對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如何適用?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處人士介紹,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南京市范圍內一切用工單位和所有勞動者。在對民工的最低工資標准執行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用人單位在新招用民工時,以民工不會技術為借口,設立了「試用期」,將試用期工資降至現最低工資標準的60%,甚至更低。這種做法違反了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依據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就必須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二是企業以對民工包吃住為由,所給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有關人士認為,包吃住是企業用人的一種方式,這筆費用應由企業出。根據最低工資標準的政策規定,企業發給職工的貨幣工資,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因此,民工每月到手的貨幣工資,最低不得低於750元。
另外,你也可查閱南京勞動和社會保障網,網址見下:
『拾』 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核算方法是什麼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3年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南京市城市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給予差額補助和實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標准和保障對象
第四條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和區劃調整前的浦口區、大廠區為月人均220元;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和區劃調整前的江浦縣保障標准為月人均180元;區劃調整前的六合縣保障標准為月人均155元。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適時調整。
第五條 凡我市城市常住非農業戶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確定和計算
第六條 保障對象家庭月收入的確定范圍:
保障對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指有結余的部分)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五)租(賃)收入、繼承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七)自謀職業收入;
(八)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不穩定收入按申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數計算。
第七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金;
(二)因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四)在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六)享受並租住廉租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該租金超過廉租房租金的部分仍算家庭收入);
(七)其它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條 應區別處理的幾種情況:
(一)對於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確實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並且今後不可能再予補發的,按照其實際領取的數額計算家庭收入(具體操作辦法另行下文)。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按照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扣除本人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計算其收入;
(二)與單位簽訂「留職定補」等協議(合同)的,按協議確定的數額計算;對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停產多年並無力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中的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高於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准和失業救濟金標準的,其收入按實際支付數計算;
(四)享受病假工資的職工和病退人員,學徒工、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的月收入,按單位實際支付數計算;
(五)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的成年殘疾子女,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准1.5倍的,其成年殘疾子女單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給予保障;
(六)患有惡性腫瘤、腎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准1.5倍的,其患者單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給予保障;
(七)對隨軍家屬、已故原工商業者無工作的配偶和生活困難的軍轉幹部的保障救助工作,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八)單獨生活的、70歲以上(含70歲)老人和殘疾人(持有殘疾人證)保障對象,其本人保障標准上浮10%;
(九)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人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要在所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然後將節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按該家庭人口數、其它家庭成員收入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可分攤的月數(提供不出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結余部分為負數或零,則一次性補償金或安置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因徵用土地農轉非的人員,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十)人戶分離的申請對象(外地來寧就讀的在校學生不在此范圍),應在戶籍地提出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沒有正當理由的,應限其在3個月之內將戶口遷至居所地(租住私房、拆遷借住等戶籍無法遷移者除外),否則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九條 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的數額計算。超過裁決數額的,按實計算。
(二)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的:
十區(包括原浦口區、大廠區):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5倍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5倍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者被撫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江寧區和溧水縣、高淳縣以及區劃調整前的六合縣、江浦縣: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高出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者被撫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第十條 家庭月人均收入計算辦法:
把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的全部月收入和按《婚姻法》規定的所有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必須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一並相加,總和除以家庭人口,得數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居民,應當參加勞動就業。申請低保時,要簽訂「不挑不揀」、接受就業介紹的《承諾書》,並到街道、鎮勞動就業機構登記、接受其介紹的就業。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兩次拒絕接受介紹就業的,該成員不予保障(男55歲、女45歲以上的申請對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二)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的,該成員不予保障;
(三)家庭成員隱形收入無法核實,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保障:擁有並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如汽車、助力車(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所使用的助力車除外)、摩托車和手機等;有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飼養寵物的;參與賭博以及平時經常享用高檔煙酒的;申請對象無正當理由,前三個月家庭水、電、氣月人均消費數額1人戶高於60元、2-3人戶高於50元,4人以上戶(含4人戶)水電氣月消費總額高於200元的;通訊消費月戶均數額高於40元的;
(四)拒絕配合管理審批機關和社區居委會,對其生活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核查的;拒絕簽訂「不挑不揀、接受就業介紹」《承諾書》的,該家庭不予保障。
(五)凡提供虛假收入證明的,一經查實,該家庭兩年內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領程序
第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審批程序:
(一)提出申請
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提供下列材料:
l、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類證件及其復印件;
3、收入類證明;
4、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申請對象,須提供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調查
社區居委會受街道、鎮委託接受申請,並先行在申請人居所地張榜公布,徵求群
眾意見後,成立有社區民警參加的調查小組,於一周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全面調查和核實,寫出調查報告,有條件的還可以採取數個社區居委會組成片,聯合調查或進行群眾評議等方式,查清情況。
(三)街道、鎮審核
街道、鎮負責對各社區居委會申報的保障對象及有關材料,逐一認真核實,並及時進行集中會審;對情況不清的申請材料,退還社區居委會重新調查核實。
(四)張榜公布
街道、鎮會審後,將申請人名單、家庭成員、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補差金額等情況(一般應於當月20日左右)交由社區居委會在申請對象居所地附近張榜公布5日,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對張榜公布後,群眾有異議的,應進行復查,核實清楚後再定。
(五)上報審批
街道、鎮對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對象,填寫《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簽署意見、蓋章後,連同花名冊上報區、縣民政局。
區、縣民政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批,簽署意見、蓋章後填寫《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將申請材料、審批表、《低保金領取證》交街道、鎮做好建檔工作(一戶一檔)的同時,及時劃撥保障資金,街道、鎮將《低保金領取證》交由各社區居委會發放到申請對象手中。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受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天內辦結審批手續。
街道、鎮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經解釋仍持有異議的,要將對其調查材料,報區、縣民政局審查。區、縣民政局審查認定仍不能享受的,要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對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經解釋仍有異議的,按此規定辦理。
(六)發放保障金
保障金要按月發放,保障對象一般於每月10日左右,持三證(領取證、身份證、戶口簿)到街道、鎮領取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區、縣,保障對象可直接從銀行或郵局按月領取保障金。
第十三條 管理審批機關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其中,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保障對象每年核查一次;對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其他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程序:由戶主在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個月10日前,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提出續領申請,並由有關部門按申領程序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四條 己在戶籍所在地領取保障金的保障對象戶籍遷移後,應在原戶籍地領取本季度的保障金,同時到新戶籍地的街道、鎮重新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條 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區、縣民政部門按月將名單抄送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把他們作為再就業重點幫扶對象,提供就業服務。
為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勞動就業,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保障標準的,採取保障緩退方式出線。即:就業後保留保障待遇三個月不變,第四個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保障金經費渠道按原規定不變。民政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保障金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次年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單獨設立保障金專戶,定期將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金轉入保障金專戶,並通過專戶及時足額撥付保障金。民政部門要專人管理、專帳核算。
第十八條 區財政、民政部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分別向市財政、民政部門報送上季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情況表》,經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市承擔的資金撥付至區財政保障金專戶。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保障金年末清理、對帳工作,並隨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保障金決算。
第二十條 區、縣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聘用人員經費、培訓費和印刷費等,其中聘用人員經費為:區、縣民政局聘用1-2名專職工作人員,街道、鎮聘用1-2名專職工作人員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職責:
(一)受所屬街道、鎮委託,受理本社區居民的申請,並先行在申請人居所地張榜公布,徵求群眾意見,對群眾無異議的申請對象,社區居委會再收取並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
(二)組織調查小組成員到申請人家中實地調查生活水平與生活狀況,走訪知情人和左鄰右舍並進行必要的外調、函調工作,全面了解申請人家庭的基本情況;必要時召開有社區民警、居民組長、樓棟長或居民積極份子參加的座談會,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生活情況進行評議;
(三)張榜公布,徵求意見;對有異議的,進一步調查核實;
(四)認真負責地寫出調查核實報告,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上報街道、鎮;
(五)社區居委會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況,應進行跟蹤監督,對人均收入減少或增加的,經與其核實後,及時向街道、鎮提供調查報告,請求調整保障金;對人均收入增加、並超過保障標準的,經與其核實後,及時向街道、鎮提供調查報告,再經街道、鎮審核、區、縣民政局批准,停止發放保障金;
(六)組織轄區內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做好管理和記錄工作;
(七)負責宣傳並幫助保障對象落實各種優惠扶持政策;
(八)接受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
第二十三條 街道、鎮職責:
(一)具體負責對保障對象進行審核和定期復核;
(二)對居委會上報的居民申請和有關材料,及時進行會審;
(三)對張榜公布後符合領取保障金條件的,加蓋公章上報區、縣民政局;對有異議的,退回社區居委會並會同社區居委會再次查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經區、縣民政局同意後,通知申請人;
(四)每月5日前,到區、縣民政局領取當月本街道、鎮的保障金,以及新批准對象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保障金於10日左右發放到保障對象手中,領取證交由社區居委會發放;
(五)負責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管理、報表統計;
(六)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政策培訓,指導他們做好工作;
(七)宣傳和幫助保障對象落實各種優惠扶持政策;
(八)接待處理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來信來訪。
第二十四條 區、縣民政局職責:
(一)負責對保障對象的審批和定期復核工作,對街道、鎮上報的申請對象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進行研究審批;
(二)負責聘用低保工作人員(也可委託街道、鎮聘用,報區、縣民政局批准),並對街道、鎮的低保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
(三)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保障金、工作經費年度使用計劃,並按季進行保障金的劃撥工作;
(四)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人的調查材料及附件,認真審核,在確認符合規定手續後,做出不予或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書面決定,由街道、鎮送達申請人或原低保對象;
(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社會力量共同開展幫困活動,按職能分工和要求,落實對保障對象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七)接待處理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來信來訪。
第二十五條 市民政局職責:
(一)負責向市政府匯報有關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並負責督促實施;
(三)負責對區、縣從事低保的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
(四)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共同開展扶貧濟困活動;
(五)對全市保障對象的審批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復查;
(六)規范和製作有關證件、表格;
(七)總結交流經驗,定期檢查評比、表彰獎勵;
(八)接待處理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來信來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截留扣壓保障金或擅自改變保障金發放數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由民政部門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對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採取謾罵、威脅,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由管理審批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保障金的;
(二)保障對象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管理審批機關,繼續領取或者多領取保障金的。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區、縣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或者管理審批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執行,原下發的《實施細則》(寧民救[2000]14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