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焦作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是哪一年出台的
看來你是問的廉租住房補貼,相關的政策河間:
「河間市河鄭發在城市和城鎮管理暫行辦法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2005]第5號(2005年1月23日)
保護的基本住房需求的城市地區,最低收入家庭,根據工信部的建設「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相關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領域,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住房困難的社會保障職能負責監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永久居住在上海。
條河間市房地產委員會是一個城市的城市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並指導,以及住房保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的住房保障資金,實施,監督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負責每月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名單,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的職責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實施。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賃住房補貼的支付。
租賃住房補貼是由政府支付的租金補貼申請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規定的標准,其擁有住房租賃市場。
第六條市財政局應建立的住房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用於處理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資金建立專門的收集和分配資金業務,占處理的資金收付業務。
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二)家庭無房或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每人均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實際居住地和住所;
(四)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建築面積?每人15平方米,每戶最少總樓面面積的?30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總樓面面積的80%的平均市場租金標准第八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
批准和第九條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和市場租金水平的標准每年調整一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標准結合有關部門的決心房屋管理局,經批准後,由市政府頒布。
第10條申請人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屋,其產權和使用權,同一人或任何其他成員凡在拆遷安置單位分配的過程中,住房面積,移民安置區的識別。
符合條件第7條的規定的家庭,住房面積應合並;無房戶可以得到一個完整的租賃住房補貼,承租人可以收到?租賃住房補貼的地區之間的差異。這些家庭,孤獨,老,病,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第11條
優先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提交房屋管理局簽署意見,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申請,並配有戶口薄,身份證,社會保障金領取證的房屋所有權,租賃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三屆房委會審核完成後十五日內收到的申請工作。審核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索證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的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用程序,房委會應是基本的家庭,在其住處公布之日起15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以登記的市民,住房保障協議支付的租賃住房補貼,收到卡,並從協議簽署之日起下一個月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家庭,並說明理由。家庭住??房保障條件14
需要持有的戶口簿,身份證,獲得許可的租賃住房補貼和住房保障協議,房委會收取租金的住房補貼。
房屋管理局1??5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利益應該是建立住房保障文件。
享受16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受益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房委會每年的基礎上准確地報告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和住房情況的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繼續提供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每家庭人均住房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租賃補貼。第17條的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
違反,不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由房屋委員會取消其資格;有騙取住房保障的,責令退還收取租金的住房補貼,情節惡劣的,處以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或在決定異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帶來的行政訴訟住房安全,選擇不復議的行政處罰,不起訴,也不履行該房屋管理局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19條
房屋管理局或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利用他的位置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這種方式解釋第20條,房委會負責。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施行。<BR / (這是發送到人民政府的鄉鎮,城市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2005年1月23日
2.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標准包含什麼類容
一般是本地戶籍的,而且收入在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上下,有勞動合同,才能申請的,具體申請條件,要咨詢當地的建設局。
3.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六)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發布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
4. 享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都有什麼照顧
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1號)
來源:民政局
更新日期:20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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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1號)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城鎮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均可依照本辦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含居民委員會或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民政部門的委託,承擔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機構建設,保證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條 對違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八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縣(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按照當地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氣(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費用制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調整時,依照前款規定重新核定。
第九條 家庭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收養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間的社會生活組織。
家庭包括下列成員: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學習無工資收入需要父母供養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規定的具有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家庭成員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離退休費、退職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及職工遺屬補助費;
(三)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四)其他應計算的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傷殘撫恤(保健)金、優待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一)在職職工的實際收入按用人單位標准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計算;
(二)下崗、失業和領取離退休費、退職費的人員的實際收入按照政府公布的有關標准計算;
(三)下崗人員和失業人員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期間,本人又有其他收入的,或者無業人員自謀職業的,按省確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向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
(三)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七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經居民代表討論通過後,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公示和審核工作,並將審核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申請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保障金,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對無家庭收入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給予全額補貼;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給予差額補貼。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拒絕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三)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兩次不接受勞動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自民政部門批準的下月起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月發放。
第十七條 享受保障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變化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季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保障家庭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停止發放保障金,並收回或注銷其《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仍符合條件,但其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按程序辦理減發、增發保障金的手續。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公益活動站、點,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公益活動或勞動。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鎮居民,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應當參加其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定期組織的公益性活動或勞動。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社區公益性活動或勞動的,取消其家庭當月保障金。
第十九條 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憑《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身份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子女就學的,減、免繳雜費;
(二)到醫院就診的免交掛號費,享受扶貧病房待遇。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無故不簽署同意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二)虛報、冒領保障金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二條 為城鎮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以及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辱罵、毆打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擾亂辦公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唐政發[1998]24號)和《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唐政辦[1998]7號)同時廢止。
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程序及操作辦法
唐政辦函[2005]177號 2005年11月18日
為了更好地規范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和《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制定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規范。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城鎮戶口、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均可向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條件:
1、在就業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業、失業、下崗人員,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崗位的;
2、吸毒、賭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費擇校就讀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積超出當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積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計算)或二年內新裝修住房;
5、擁有並使用汽車、摩托車、空調等高檔消費品的,飲用純凈水、礦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低保標準的;
6、電話月消費總額(包括月租)連續兩個月高於當地低保標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8、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9、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拒絕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對象所承擔的義務而被取消低保資格未滿半年的;
11、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老年人、病殘人員及孤兒,其財產贈與他人的,由財產受贈人負責贍(撫、扶)養;
12、按河北省《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2003〕40號)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屬的常住戶口」 的規定登記常住城鎮戶口未滿三年的(城中村集體轉非的除外)。
(二)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書面申請(樣式附後)。書面申請必須寫清每個家庭成員的年齡、與戶主的關系、身體狀況、工作單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況。有贍(撫、扶)養人的,還要寫清贍(撫、扶)養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況。同時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戶主身份證、戶口薄、房產證及其復印件;
2、家庭成員及其贍(撫、扶)養人有工作單位或已離、退休的,必須提供工作單位或養老保險機構填寫的《職工收入調查函》;
3、下崗、失業人員要提供下崗、失業證及其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4、家庭成員及其贍(撫、扶)養人自謀職業的,要由市場管理部門或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開具收入及其它相關證明;
5、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開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況的證明;
6、其它需提供的相關證明。如:學生在校證明、職工遺屬補助費證明等等。
二、家庭成員的認定
家庭成員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的人員。
特殊情況家庭成員的認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共同生活,均視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學生,憑在校證明可視為家庭成員;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雖然戶口與被贍養人在同一戶口薄上,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可分開按獨立家庭計算;
(四)沒有法定的贍(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視為家庭成員;
(五)失蹤、潛逃、服刑人員不視為家庭成員。
三、家庭收入的計算
家庭成員收入計算遵循「按實際收入計算」的原則。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職職工按用人單位標准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除外);國企下崗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離退休費的人員,按照政府公布的有關標准計算其收入。
實際收入難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況,按以下款項核定收入:
(一)國有企業的在職職工、下崗職工,如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等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經當地勞動保障和經貿部門確認以後不能補發並出具證明後,按本人實際收入計算;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領取下崗基本生活費後,本人通過自謀職業又有其它收入的,本人收入(下崗生活費與自謀職業兩項收入的和,下同)以最低工資標准為起點計算收入;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本人又有其它收入,以最低工資標准為起點計算收入;
(四)身體健康的青壯年(男18-52歲,女18-48歲)既不自謀職業又不申請就業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收入(家中有嬰兒或病人需照顧的除外)。因無就業崗位而不能就業的,憑勞動就業部門的證明可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自謀職業的人員,有相對穩定的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的,以最低工資標准為起點計算收入。臨時性擇業,沒有穩定的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收入。殘疾人自謀職業難以核實收入的,比照本款規定適當核減其收入;
(六)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和安置費,扣除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結余部分用於家庭生活,按低保標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請低保 (補償金用於購置生產資料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 ;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遷等原因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收入,購買住房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按本節第(六)款規定執行;
(八)因征地原因轉為城鎮居民的家庭,獲得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收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後結余部分按本節第(六)款規定執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計算;
(九)領取其它一次性補償費的家庭,可參照本節第(六)款執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將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完的,補償費不再作為家庭收入;
(十)家庭成員中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合並計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准,只保障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收入參照相應條款執行;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外地戶口的,合並計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准,只保障本市城鎮戶口的居民。外地戶口居民參照相應條款執行;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無收入的病殘人員,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雖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家庭生活確很困難的,其病殘人員本人可適當享受保障金;
(十三)贍(撫、扶)養費計算方法是:贍(撫、扶)養義務人以家庭為單位計算,人均收入未達到低保標准1.5倍的,不計付贍(撫、扶)養費。人均收入達到低保標准1.5倍的家庭,其超出部分的總和用被贍(撫、扶)養人總數相除,得數為贍(撫、扶)養費數。
經法院判決的贍(撫、扶)養費,按法院判決標准計算。撫(扶)養費經協議的,按協議標准計算。
贍(撫、扶)養費實際給付高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給付的計算;
(十四)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見義勇為獎勵金不作為家庭收入計算。
三、社區居委會受理及初審
社區居委會成立由社區居委會幹部、居民組長、居民代表參加的低保評議小組,負責接受申請人申請、入戶調查、評議、公示、上報等工作;受縣(市)、區民政局的委託,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送達《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低保金存摺。對未予批準的送達不予保障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低保待遇人員的申請,索取相關的證明材料,並向申請人員宣傳低保政策。
(二)社區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二人以上)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居,核實家庭成員從業情況及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形成入戶調查材料(樣式如附件)。
(三)社區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低保的家庭進行集體評議,確定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並在社區公開欄內進行公示。經評議小組評議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將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填入《通知單》送達申請人,並作好政策解釋工作。
(四)社區居委會在7日內將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完畢。
(五)接受戶籍與居住地不在一起的困難戶申請,應先委託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對其家庭生活狀況及從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出具證明材料。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配合調查工作。
(六)低保戶在本行政區域內戶口遷移的,不再重新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低保檔案轉入新落戶所在地民政部門。
(七)申請人為集體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單位履行社區居委會職能。
四、街道辦事處審核
街道辦事處成立由辦事處幹部、社會有關人員參加的低保評審小組。低保評審小組負責審核社區居委會上報的材料、入戶核查、索取相關證明材料、審議、上報。具體內容如下:
(一)低保審核小組先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調查材料及評議結果進行審核,並委派兩名或兩名以上低保評審小組成員進行入戶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評審小組在15日內審核完畢。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成員信息填入《申請審批表》,在相關欄內簽署審核意見後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同時將審核意見反饋給社區居委會,委託社區居委會進行二次公示。經審核,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將不予批準的理由填入《通知單》,委託社區居委會送達給申請人。
(三)街道辦事處可直接受理新建小區尚未成立社區居委會的居民提出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並履行社區居委會所承擔的低保工作職能。
五、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成立由主管局長及有關科室人員組成的低保審批小組,審批小組負責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低保材料進行審批,並於7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委託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和送達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在主管局長主持下,負責低保工作的科室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低保的相關材料逐一進行審查,評定是否符合低保條件,如有必要可通過外調或實地進行核實。
(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額。在申請審批表的相關欄內簽署審批意見並蓋章。將低保戶的相關數據錄入電腦,填寫《低保證》相關內容,委託社區居委會送達《低保證》和低保金存摺。
(三)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縣級民政部門將填寫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書》委託社區居委會送達給申請人。
縣級民政部門每月將低保對象享受的低保金額及家庭住址等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
六、管理
(一)低保金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社區居委會通過走訪了解、跟蹤調查,要隨時掌握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變化情況;街道辦事處每季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進行復查;縣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每半年對低保對象進行一次抽查。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對低保對象家庭成員及收入發生變化的,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評議、審核後,張榜公示,簽署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縣級民政部門按審批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保障金或終止低保待遇手續。在《申請審批表》的變更欄內填寫變更調整情況,在《低保證》審核欄內簽署審核意見,停止低保待遇的,要及時收回《低保證》,裝入其家庭低保檔案。
低保對象要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復查,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後,應當立即向所在社區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居住、就業的變化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活動制度。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鎮居民,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應當參加社區居委會定期組織的公益性活動或勞動。社區居委會對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應進行登記造冊。公益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參加活動後要在考勤表及《低保證》上登記。對沒有按時參加活動的要登記備案,考察是否已經就業或自謀職業,無故不到者按《低保辦法》規定停發或減發保障金。
保障對象參加的勞動應為公益性質,如清理亂貼亂畫、維護社區環境、看花護草、參與治安聯防等其它公益勞動,也可組織進行職業培訓、時事學習或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參加公益活動的人員,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社區居委會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公益活動,時間不少於4小時。
(三)規范資金管理與發放制度。
民政部門在年底前根據本年低保對象人數及經費執行情況提出下年度低保資金預算計劃,按法定程序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初協同財政局,根據年度撥款方案及上季度的保障金支出情況將保障金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專用帳戶;縣級民政部門每月初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保障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支出計劃及時將低保資金撥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在每月的5至10日發放到戶或撥入低保戶存摺。保障金結余的,列入專戶結轉使用。
民政部門按規定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低保資金使用情況,並在年終編制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低保對象憑《低保證》和低保金存摺,按月到指定銀行各網點或街道辦事處領取低保金,領取保障金後工作人員按規定在低保證上進行登記。
(四)建立規范的低保資料管理制度。
縣(市)、街道(鎮)、社區三級都要建立規范的低保資料管理制度。低保資料包括低保相關文件、集體評議記錄、保障對象名單、統計報表、資金發放表、公益活動考勤表及低保對象檔案等相關資料。低保資料要裝入檔案盒內,分門別類歸放整齊,擺放有序。低保對象檔案分戶裝入檔案袋,檔案袋封面要標明戶主姓名及住址,背面要標明檔案內的資料名稱及份數。內容有:申請書、戶口本與房產證的復印件、家庭成員就業及收入情況證明、社區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材料、申請審批表、其它與低保有關的證明材料。入檔材料字跡要清楚,內容全面。
七、監督
(一)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制度。
縣(市)、街道(鎮)、社區三級都要建立低保工作公開欄。公開的內容包括:低保工作組織成員,享受低保的條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申請、審批手續,保障對象人數、發放金額及監督舉報電話等。社區居委會每個月都要將轄區內的低保對象的姓名、住址、領取的保障金額及家庭人口在公開欄內向社會公布。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屬名的舉報信要將調查處理的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二)實行責任追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
市民政局在平時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每年對低保對象審批、保障金發放及檔案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可與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聯合開展檢查工作。對未按規定時限上報、審批或送達不予批准通知單的,認定對象不準確、辦理程序不規范、公示不到位、虛報、瞞報低保人數的,對上訪問題處理不及時,不按政策規定給予解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低保辦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各地的低保工作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5. 城鎮低收入家庭辦理低保的條件有那些
低保申請范圍和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最低生回活保障標准實答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
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資幫助的權利。
其主要對象是: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期滿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退休人員中,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對於申請對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障:
雖符合上述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電腦、行動電話、摩托車、汽車和養有寵物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雖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其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的,經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6. 城市低保戶的標準是什麼
低保戶的標準是什麼?低保戶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內國家最低容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7. 城鎮家庭人均最低收入的標準是多少
1999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為5854元,而農村居民收入僅為2210元, 200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約版為5800元,而農村居民收權入僅為2200元, 2001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860元,農民人均收入為2366元 2002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5854元,農村居民人均收入不過2210元 2003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到8472元 2004年我國城鎮居民年平均純收入和農民年平均純收入9422元和2936元, 到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月收入將達到666元,人均年收入將達到8000元, 只找到這個
8. 城鎮家庭人均最低收入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城市的標准都是不一樣的,在上海、北京等一線城市最低也得四千多
9. 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請書格式一般有哪些
主要介紹以下幾個方面,低收入家庭認定書面申請的寫法是這樣的:
一、介紹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別、年齡、目前的收入狀況)
二、家庭人口及主要經濟情況(這是主要的)。
三、鑒於上述情況,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特此申請。
申請書
XX縣XX鎮XX村委:
我叫XXX,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妻子XXX,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現均住XX縣XX鎮XX村X組。因我們夫妻二人收入很低,平均每月***元,尤其是我多年無工作,生活不能得到基本保障,致使家庭異常困難,年收入還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據。 為此,為我們夫妻二人享受國家對我們低收入的照顧,特申請低收入家庭,讓我們能得到生活基本保障!望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年 X月 X日
回答人的補充,寫:
1.家庭人口,收入水平
2.人均居住面積
3.生活現狀(幾人在職,幾人無職,)
4.為何要買經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