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孤兒的標準是什麼
不算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雙亡的兒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孤兒才可以被收養。國家、社會和公民對孤兒的救助有多種方式,如對孤兒上學進行資助,助養孤兒、收養孤兒和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款物等。
國內收養規定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周歲;
(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國內孤兒主要在西藏、青海、甘肅等地相對較多,每個省市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西藏、青海等有一些民間孤兒院,大部分沒有民政部門審批,但是一直在從事孤兒慈善事業。隨互聯網的發展,來自社會各界的援助和關愛越來越多。國內較早出現孤兒援助機構是1993年啟動的慈愛孤兒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