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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住房保障中心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0-12-19 02:43:05

『壹』 市城管執法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拆遷工作中分別擔當什麼職能

在拆遷工作中(現在應該叫徵收),簡單說:
市城管執法局---違章控制,強制執行專(可能屬是協助人民法院)
市城鄉建設委---確定拆遷范圍,作為徵收主體實施整個徵收工作
市國土局---拆遷區域土地利用審批
市規劃局---拆遷符合規劃條件審批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安置房源控制,拆遷區域房屋產權控制

『貳』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繫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復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納入拆並范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准、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叄』 國土資源局及房屋管理局是干什麼的啊

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房屋管理局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房屋管理局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3)國土住房保障中心申請書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局的相關職責:

1、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2、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3、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肆』 縣國土房管局網站住房保障專攔公租房申請表

建議直接去公租房管理部門問清楚情況,看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再拿申請表。

『伍』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

可以關 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 局的官方網站獲取公租房消息 。
公租房選房流回程:
1、公租房在答選擇房子的時候要先申請,審核,之後進行搖號等選擇配租對象和順序,最後配租對象需要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租房。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2、在搖號的時候,所有搖號的居民必需要取得搖號資格,即符合申購條件的。組織搖號是為了申購居民公平選房。搖號後,號數排在前面的先選房。選房方式採取電腦點擊方式,時間是3分鍾,就像自選電話號碼一樣,用來確定你選擇的房區房號和房型。電腦搖號,避免了一些有關系的人員走後門的現象,使公租房的配租更加的公平。

『陸』 國土資源部嚴禁利用集體土建公共租賃房的通知

發出《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
嚴禁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公租房

嚴禁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嚴肅查處「小產權房」等違法違規行為。記者從5月12日召開的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進展情況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國土資源部已下發《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要防範和杜絕上述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維護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負責人指出,目前一些地方在落實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房地產市場調控任務時,出現了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和企業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及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等傾向性問題。針對以上情況,《通知》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嚴格依法依規供地,維持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應保盡保、及時供應。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審核綠色通道,建立定期檢查、責任考核追究制度,督促市縣建立健全分工負責和績效考核制度。

《通知》明確,嚴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標准,以有限的土地資源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類房型建設標准。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為主。

《通知》強調,嚴禁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建設行為,未經國土資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通知》提出,嚴格規范企業利用自用土地興建保障性住房行為。距離城區較遠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獨立工礦企業,為解決內部員工住房困難,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應向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縣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未履行申報程序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其用地,也不得進行土地用地的變更登記。

《通知》強調,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小產權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對於已建、已售「小產權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記,不得以任何方式補辦土地審批手續。已查清是違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的,應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規分類調查處理。各地要進一步強化土地執法監管措施,有效預防和杜絕借新農村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違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的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5月底,部將以保障房供地為重點開展抽查,6月份,督促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檢查,督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進度,主動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項目立項、規劃選址等影響劃撥土地供應的問題,12月底前總結考核各地落實情況。

『柒』 住建部國土部等五部門關於最低生活保障住房面積是多少

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單位按照規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滿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鎮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辦法,採取「補(發放租金補貼)、配(提供廉租住房)、減(減免現住公房租金)」三種方式,以租金補貼為主。

一、「補」,即發放租金補貼。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家庭,租金補貼按照現住房面積與租金補貼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補貼14元。由申請家庭按市住宅發展中心確定的補貼額度,自行到市場租賃房屋。

1、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應當與市住宅發展中心簽定《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

2、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租賃房屋後,持《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房屋租賃協議及其它相關材料到市房屋租賃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然後將《房屋租賃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協議提交市住宅發展中心。市住宅發展中心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與出租人持通知書及身份證共同到市住宅發展中心指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領取當月租金補貼;今後由已登記享受租金補貼家庭的申請人每3個月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領取租金補貼手續,市住宅發展中心將租金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

『捌』 土地 (房產)國10條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2010年4月17日

『玖』 土地政策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住房問題也成了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其核心內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基本確立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並首次明確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提出了更為具體的指標、要求和計劃。這是我國房地產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將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而土地是我國房地產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土地政策對建立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關鍵作用。

一、我國土地政策變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提出要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啟動了我國住房體制改革。與此相對應,這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政策也經歷著重大變化。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得到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確認。1990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土地暫行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為我國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場環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貨幣化,土地市場建設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場化」,確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住房政策,並且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標志著經濟適用住房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之一。針對住房「市場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進。當年國土資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至此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通知就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審批行為等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為推進土地市場建設進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強有力的保證。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嚴格土地宏觀調控

自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商品化程度過高過快、國有資產流失、市場秩序混亂、忽視保障性住房建設等種種問題,國家從土地「8·31」大限,到「國八條」、「國六條」,提出了一系列調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第120號令);2004年5月13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文件,從把緊土地出讓關、通過稅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資需求,到強調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增加對城市最低收入貧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給,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關心與重視。這期間,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兩個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提出一定比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應當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土地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在宏觀調控中的 「閘門」作用,不斷提高服務社會和市場的能力。

二、24號文件對我國住房制度的影響

24號文件是我國自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啟動以來,國務院下發的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重要文件。 總結了1994年以來我國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問題,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這對於構建起一個「以低收入群體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給體系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

24號文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過正式的文件安排列為公共產品,作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這是房地產調控的一大進步。

(二)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民工住房問題進入了政府關注的視野

24號文件將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時還提出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家庭的無縫連接,從而解決「夾心層」家庭住房問題。同時,24號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應使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點滿足居住需求

與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號文件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圍繞滿足居住需求展開的具體數字、標准和原則的規定,保證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實效。新的保障標准嚴格限制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以能夠基本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為准,與低收入群體的基本需求緊密對接,而不會出現保障供給與保障需求相脫節。 為了實現住房保障重點的轉變,24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兩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資金底線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過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來推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

24號文件充分強調政府在住房領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職能,為我國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6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大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力度,保證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供應。

(一)《意見》中關於土地供應政策的要求

在《意見》中,要求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嚴禁新徵收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無償收回。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如何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積金外,主要通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兩限房」來體現。除「兩限房」剛剛起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暴露出來的問題還不少,分別表現在: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還很小,沒有得到全面實施,各地差異較大,確定主體對象困難而且資金保障不穩定。

針對上述問題,從土地管理角度出發,應當通過建立責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規劃作用,保障土地供應,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1)加強法治建設。法律是對權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實踐中好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固定下來,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人民群眾才能得到真正的實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願無償提供那麼多的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商品房開發才能給政府帶來大量的收益,搞經濟適用房只增加負擔,所以不主動推進住房保障。但是從保障民生、穩定社會的大局講,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過法律把政府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政府考核內容,地方政府才會認真對待、強勢推進。另外,如何從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權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物權法》的實施,為此提供了契機。

(2)加強土地規劃的龍頭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設必不可少的,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考慮不同住房用地的規劃問題,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區位和環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規劃導致新問題的產生。同時應做好與城市規劃、城鄉統籌規劃等的銜接。

(3)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建設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設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應計劃管理。這就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用於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做到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保證並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設用地。

(4)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用地政策。當前,針對房地產市場,有了好的土地調控政策還不夠,要使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其作用才是關鍵,所以必須要加強監管。 在供地時要加強監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同時,通過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力度,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的規定,保證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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