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蘇省興化市2016年低保住房困難人員申請廉租房實物配租保障有哪些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❷ 江蘇省阜寧縣什麼條件可有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專件:
(一)屬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❸ 江蘇省宜興市農村戶口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符合下面的條件的,可去當地房管局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專賃住房,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❹ 2020年江蘇淮安市第二批公租房什麼時間公布
一、2020年還有公租房嗎?
據了解,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公租房房源以後會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二、2020年公租房申請時間
可以關注當地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請的相關步驟: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申請條件:
1、具有非農業戶籍;(有些地區可以允許農業戶口)
這一點法律哥要給大家特殊說明,公租房是租給沒有合適住房的人,農業戶籍的人都是有宅基地的,所以也就不符合這項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民家庭名下也是有宅基地的,所以在大多數城市,農業戶口是無法申請公租房的。
2、上一年度人均年收入3萬元及以下;
如果單位沒有年終獎,按12個月計薪的話,月收入低於2500的人就符合申請條件,個體戶也同樣,收入低於3萬就符合條件。兩人申請住房,則共同收入不高於6萬元/年,以此類推。
3、人均財產在11萬元及以下;
這里的財產不是指存款,包括機動車、非居住底商、工商注冊以及其他所有財產價值總和,低於11萬元。也就是說,沒有超出自身經濟能力的高消費物品。
4、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
以家庭名義申請住房的話,首先要保證目前沒有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優待保障;其次人均建面小於12平方米,也就是說,如果是3口之家,目前住房不得大於36平方米。
5、離婚人員須在離婚1年以上才能申請;
這里的離婚人員也要滿足名下無房,且個人財產低於11萬元,且收入低這3個條件。間隔1年時間是以離婚證、判決書或調解書蓋章生效的日期為准始日期。
公租房配租標准
家庭人口為2人(含)以下的,配租一個居住空間戶型房屋。
家庭人口為3人(含)以上的,配租一個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房屋。
自2015年2月10日起,單親家庭成員為父女或母子關系(異性)且子女年齡14周歲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時,可選擇兩個居住空間的住房。
❺ 公租房選房、優先組是什麼意思
選房就是分房的意思,優先組就是公租房下來了這些人進行優先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共產權優先組和普通的區別
所謂優先就是指那些殘疾人、孤寡戶及那些相對而言比較困難且迫切需要解決居所的特困人員。優先組與普通組在房源上沒有任何區別,區別在於優先組可以先於普通組選房。
所謂共有產權房,就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公共產權優先組和普通的區別 公共產權房管理辦法
公共產權房管理辦法
1、暫行辦法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的情況反饋。不滿30周歲單身家庭可「先租後買」,形成梯度消費,北京的「自住房」被「共有產權住房」替代。
2、2017年8月3日至10日,《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9月30日,北京住建委會同市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正式實施。[3]
3、離婚申請對於離婚人員申請問題,市住建委已在《辦法》中明確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的情形,對離婚前家庭成員無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4、而對於要求無住房轉出記錄,目的是聚焦無房剛需家庭首次購房需求,符合回歸自住屬性、杜絕投資投機需求。同時,採納部分群眾提出應將「無住房轉出記錄」明確為「在本市無住房轉出記錄」的意見建議,在《辦法》中予以修改。
❻ 鎮江市居民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關於印發《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鎮政規發〔2010〕4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
鎮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住建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建設籌集、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供應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承擔。
市發改、財政、民政、國土、規劃、物價、地稅、監察、統計、住房公積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涉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立住房保障登記受理窗口,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的事務性工作。第二章房源建設和籌集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建設及籌集,應充分考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對交通、就學、就醫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齊全。
第六條 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以有償出讓的方式供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以公共租賃住房立項的建設項目建成後,投資單位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註明「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改變用途,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不得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機構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閑置的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
(二)工業園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本轄區或本單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租住。剩餘房源可由市住建部門調劑安置市區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第三章保障對象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三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達到一年,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財產)低於本市規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准;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後,家庭成員均未有住房交易行為。
中等偏下收入標准,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物價等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二)持有本市市區戶籍或暫住證;
(三)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並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區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本市市區暫住證;
(二)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並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區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第四章申請和配租第十六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受理窗口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三級審核、二次公示」。
街道(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進行走訪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鎮)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住建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住建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通過《鎮江日報》和市住建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住建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應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住房保障機構不受理新就業人員個人申請。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情況,採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並建立輪候名冊。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門對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與市住建部門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申請人棄權處理。住房保障實施機構2年內不再受理棄權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申請人租住。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對不同承租群體可實行不高於市場租金的級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建、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再投資。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房租。
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第五章 租後管理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操作。在設施的配置上要做到簡約實用,滿足入住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審制度。經復審不再符合租賃資格的家庭,必須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市住建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1年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新就業人員初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期一般為3—5年。初次承租期滿後,需要續租的,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續租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佔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可用於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轉租及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不當行為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的,應予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應及時退房。在租賃期內需要退房的,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
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為承租人提供物業管理,其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財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住房保障機構如實記錄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並拒絕其2年內再次申請;當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條 個人或者單位為他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區住房保障機構如實記錄個人或單位的不良信用記錄,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申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停止該單位2年內申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擅自轉借、轉租、改變用途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或合同期滿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出租人應該按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審核、配租、租後管理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❼ 最新的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共有產權房准入標准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5.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可以調整住房面積核算方式。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訂。
(7)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擴展閱讀:
共有產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2017年12月13日,共有產權房入選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發布的「2017年度中國媒體十大新詞語」。2017年12月,共有產權房入選2017年民生熱詞榜。
2018年8月30日,上午10時啟動申購北京海淀2141套共有產權房申購,全裝修均價37800元。
❽ 江蘇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5月29日制定,並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8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