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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

發布時間:2020-12-18 15:00:39

❶ 急啊~~~~~~~~有關住房保障的國內外法律政策對比資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新建或收購的,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保障性質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國在新形勢下對多年以來各類政策性住房(如經濟適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設、分配、管理工作進行總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的一個全新概念。作為解決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有效政策供給,社會保障性住房在發達工業國家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多層次供應體系和靈活高效的運作機制,對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在我國,社會保障性住房正處於探索的初級發展階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的模式來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和管理體系。
今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規模或將高達1000萬套,未來五年我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從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但這一計劃要想真正實現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撐。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條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就現在來說大量的問題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為一項切實利民的政策。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甚至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國外也是困難家庭居住的第一選擇,有很多國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經發展的相當完善。
以下是一些發達國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國的適用度:
英國——「共有產權」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購買部分產權,然後逐步購買完全產權。英國的成功實踐,讓共有產權房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國一線或二線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許仍然難以負擔剩餘部分。所以,此舉比較適合三線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韓國——10年內完成「百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這種按照計劃進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並有執行程序和保障舉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決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面給予市場良性的預期,即政府在住房供應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從而有利於穩定居民的購房預期,減少對高房價的恐慌和炒房行為。相關部門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多方面的困難,這為我們今後解決困難是提供了一定的參照方法。
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庫並提供超低息貸款:對於當前貧富差距較大打中國來說,區分不同收入群體,提供不同的住房解決方案,是一種理想的思路,但政策執行中容易出現道德風險。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許難以滿足低收入階層的要求。
新加坡——組屋和廉租房「雙效保障」這一政策模型對於土地資源非常稀缺的中國而言,很有啟發意義。因為它能夠保障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來解決,成本很大。對於中國這樣人口眾多,尚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國家而言,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美國——美國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發達的金融體系作為支撐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為實現「人人享有體面的住宅」的目標,美國採取金融支持、稅收減免、租金控制、住房資助券等多樣化措施,並在不同時期,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頒布相應的住房保障法律,通過法律強制達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續性的高額財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階層住房狀況得以解決的關鍵。對於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的我國,美國的成功提示我們保障性住房實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體系和發達的金融體系做後盾。所以,我們不單單要加大力度建設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完善法律體系。
國外的成功經驗對我國保障房政策的啟示:
1、組建獨立的非營利性機構主管全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是國家的法定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個機構來審批。我國大陸地區可以參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統一領導下,組建一個獨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運營專門機構,在各省市設立分支機構,專門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運營、維修。這樣可以保障建設專項資金的高效運作、相關政策的真正落實和後期的運營維護。為了加快該機構的成立,可以考慮整合部分國有大中型房地產公司作為該機構的構成主體,讓它們退出商品房開發領域,成為專門負責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管理、運營與維修主體。由於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為目的,需要國家對其進行資金投入和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國有房地產企業還可以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從而體現國有經濟在支柱產業中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2、建立與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實施有賴於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規,對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階層、邊緣化人群的住房保障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以法律要求並保障財政撥款計劃、租金控制計劃、稅收減免計劃、抵押貸款貼息計劃等的實施;對各種計劃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確的准入條件和收入標准,同時對違反法律的行為予以嚴懲。我國應借鑒美國住房保障的經驗,盡快制定專門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從立法層面對住房保障的實施計劃、惠及對象、供應標准、資金運作方式、運作機構、保障措施進行法律界定。
3、住房保障體制的運作以維護市場機制為基礎。西方國家將房地產市場中應由政府主導和有市場機制主導的兩部分明確區分開來,大多數國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對象是中低收入者和無力為自己解決住房問題的特殊階層,如剛畢業的大學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場機制的補充。
4、建立以住房儲蓄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體系。無論是日本的官辦的住房金融公庫,德國的住房儲蓄,還是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實施過程中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應加以借鑒,盡快成立專門為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機構,建立財政擔保、補貼和市場之間的調節和補償機制。
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和退出機制。實行土地出讓與保障性住房供應掛鉤的嚴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讓過程中,嚴格規定並執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員結構等標准,住房面積標准以及相應的分級差價的標准。盡快建立經濟適用房的退出機制,在收入標准、居住時限和分階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鎮化進程中,要更加明確應屆大學畢業生、新生代農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計劃。
6、完善資格審查和懲罰制度。
國家需要制定出詳細的相關規定以嚴格區分不同的收入群體,對不同的群體分別供應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積和價格上也要有所區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請後,要從多方面考察,杜絕弄虛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嚴格監管,嚴禁炒房,確保組屋政策的順利實施。
7、動態調整。
住房保障的廣度和深度是與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費結構等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應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保障的范圍、方式也應隨著社會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驚醒調整
除了上述方面,我國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還可以從土地來源、融資渠道等多方面來考慮。
保障房政策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但由於各個國家國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盤照搬。最重要的是針對不同收入檔次的人,設立不同的政策。與國外相比,我們面臨的約束條件不同,主要體現在整體收入水平差異較大。我個人認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鑒。今後幾年,隨著我國對保障性住房財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大部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環境一定會得到很大的改善。

❷ 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什麼問題

社會保障性住房連片開發建設會存在重大問題,社會保障性住房應當分散建設,最內好容一個社區或是小區規劃出一至兩個單元用於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如果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過於集中會產生很大的社會問題,有時會引起社會矛盾的集中爆發,影響社會穩定。當初集中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認為便於集中管理,通過一段時間的運行發現,集中建設給管理會造成很大的困難。在西方高福利國家這種保障性住房也是分散建設的,分散於每個小區或社區的各個角落,這樣也便於每個社區的幫扶和工作上的安排。這樣每個社區就都會有些人去從事一些社區里的如衛生清掃、看門保安等的低端工作。國家應出台相應的政策和強制性的規定來保證未來開發的新房地產項目都包含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這樣也有利於社會不同階層的相互融合。

❸ 數學題,2011年我國將建成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十二五期間計劃建造的保障性住房重量是3600萬套。2011年建成

1000/3600=5/18

❹ 我國有哪些保障性住房

我國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
廉租住房,也就是通常說的廉租房,現階段主要面向城市困難群體、低保戶等;
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給中低收入,有一定購房能力的家庭,但實際上有不少經濟房用於城市拆遷安置,這個是公開的秘密;
政策性租賃住房,也就是所謂的公租房,介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之間,主要面向剛工作的年輕人、外來務工人員等不具備經濟房和廉租房資格的人群。
詳情可咨詢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門,望採納,謝謝!

❺ 前一段時間我國推行的「保障性住房」是否為「財政幻覺」呢為什麼

是,因為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表面上看是對老百姓有利的行為,這樣在版預算表決權過程中,投票者就會很容易通過該決議,殊不知政府強力干涉市場,向公眾提供的保障性住房,這住房不僅違背了市場的價值規律,即低價供應。同時也破壞了市場秩序。更大程度上是該保障房的供給要靠公共財政撥款來完成,這樣一來政府就會增加稅收,發現債券等措施來增大公共財政規模。這其實是一種幻覺,讓納稅人不知不覺中提前或超量納稅的行為。

❻ 十二五時期我國將建多少保障性住房

十二五時期中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大約是過去10年建設規模的兩倍;同時,每年還將改造農村危房150萬戶以上。

❼ 我國有哪些保障性住房

我國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
廉租住房,也就是通常說的廉租房,現階段主要面向城市困難群體、低保戶等;
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給中低收入,有一定購房能力的家庭,但實際上有不少經濟房用於城市拆遷安置,這個是公開的秘密;
政策性租賃住房,也就是所謂的公租房,介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之間,主要面向剛工作的年輕人、外來務工人員等不具備經濟房和廉租房資格的人群

❽ 今年,我國採取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有哪些具體一些。謝謝

2010年4月17日 國務院為了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發布《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簡稱「新國十條」,具體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2011年 國八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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