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工住房問題如何解決
三三一廠有五千職工,現在已經為兩千四百多職工的家屬蓋了住房,據說今年還要為三百多職工的家屬蓋住房。
我勸你們不要再蓋了,不要害人家,也不要害自己了。你們再蓋,其他地方的工廠就很為難。你們算一算,到底生產了多少東西(生產少當然有多方面的原因),生產得少而享受得很多,這是不合理的。要向工人交一交底,你們比別的許多工廠好得多了。要向工人講清楚,歷史上人們出外做事一般都不能帶家屬,而且往往到老才回家。現在有輪船火車,交通方便,每年可以請假回家,不接家屬是可以的。舊社會只有縣太爺可以帶家屬,能夠貪污的官僚帶家屬,小的資本家也帶不起家屬。店員、工人、理發的、洗澡的就更不用說了。要把所有的工人和幹部的家屬都接到城裡來,請你們算一算要花多少錢,到底國家還要不要搞五年計劃?反正是大家的事,你把底揭開來,讓大家選擇一番,看是要五年計劃,還是要家屬宿舍。三三一廠每年光是房子的經常費就要貼十三萬元,你們到底貼得起貼不起?據我看,今後集體宿舍還是應該由工廠解決,家屬宿舍工廠不能再蓋了。
有困難的工人,可以借錢給他們蓋房子,規定多長時間在工資中扣還。每月扣還的數目大略相當於房租。自己蓋房子,就會節省多了,不僅是土坯房子可以住,就是杉皮房子也可以住了。工人自己蓋房子,一輩子不用出房租,房子屬於自己所有,將來如果調動的話,還可以出賣、出典、出租,本錢可以撈回來。這件事,我看對工人是可以說通的。這等於是存一筆錢嘛!工人自己蓋房子,為的是自己住,能不能出租現在不要提,等他出租時再說,恐怕要允許他們出租才好。
要工人自己蓋房子,就要提高現在公房的房租,提高到什麼程度呢?大體能夠維持經常費、修理費、水電費四十年的折舊費收一半,這就差不多了,可以突破房租不超過工資百分之五的規定。這當然是個大事情,現在可以放出空氣,三三一廠試一下看。要向工人講清楚,算一算五年計劃的帳,算一算歷史帳,也可以講房租將來要增加,也許全國都要增加。外地工人、年老的工人可以租住現有的公房,有三四個小孩的工人不要要求他們自建宿舍。增加房租以後,真正有困難的,寧願救濟一點,房租還是要加。不接家屬的可以允許他們請假回家探親。三三一廠先試驗一下。這是方針性的問題,要從根本上求得解決,將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決議時,可以把你們的經驗寫進去。
❷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❸ 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問題
2013年10月,住房問題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的一個側影。建設和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均衡發展的客觀要求。這四個關系的提出,對於解決住房問題具有指導意義。
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當前重建設、輕管理現象非常普遍,導致保障性住房面臨六大突出問題。 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約束。雖然中國於2005年發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管控效用並不大。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嚴格准入及退出機制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說,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成長,住房建設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
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為「雞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保障性住房無法像商品房那樣有高額的「賣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貼配套資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過程中,將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遠房源不好的地方。 「十二五」期間新建3600萬套保障房的宏大計劃。然而頻頻曝出多地保障房入住率不高。究其緣由,申請門檻偏高、選址偏遠、配套設施滯後等,恐怕是主要原因。
隨著各地適時調整申請門檻以及配套設施的逐步完善,保障房空置率較高的問題有望得到逐步解決。同時也要看到,空置率較高的問題雖可改變,但選址偏遠、大規模集中連片建設的現象卻難以在短期內改觀。 從長遠來看,這種空間布局有可能引發各種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比如「居住隔離」現象。作為一種常見的城市病,居住隔離是指由於種族、宗教、職業、生活習慣、文化水準和財富差異等原因,導致不同社會群體居住在不同層次的社區中,進而產生隔離,甚至演化為歧視和敵對。
二戰結束後,英法等西方國家為了緩解住房短缺的局面,陸續建設了大量的公共住房,然而由於建設和規劃布局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最終誘發和加劇了居住隔離,這一現象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引起關注。
❹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物權法》第七十來條規定:「自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❺ 房產問題
如果對方父母證明還款是他們進行的,那麼你一分錢都拿不到。 這個房子在離婚的時候會屬於你老公的,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還款部分,你老公要給你經濟補償。如果還款是他父母的,經濟補償就不存在了
❻ 中國住房問題
高房價,低質量問題
❼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物權法並沒有對住房的樓頂所有權進行定性。但如果對於住房樓頂沒有明示屬於個人的,就屬於業主共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❽ 對於住房套數的認定問題,急切~
現在是認房又認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專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屬貸政策:借款人首次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貸款人通過查詢徵信記錄、面側、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非本地人仍可買二套房,只是要按二套房政策。
這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央行、銀監會剛發的通知,希望能幫上你。
❾ 公共住房管理存在的問題
住房問題近些年來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各地政府積極探索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公共租賃住房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完善中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創新實踐。公共租賃住房區別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滿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特別是照顧到了流動性人口,包括新就業職工、剛畢業的大學生及外來務工人員。由於出台該政策較晚,到目前為止政府對它的管理還處於探索階段。
論文以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為切入點,分析了近幾年來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規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北京、上海、廣州三個城市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實踐,比較了它們之間的相同點及不同點。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管理主體、資金、制度、對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覆蓋范圍等等。另外對部分發達國家和我國香港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行了研究,歸納總結出發達國家在資金籌集渠道、補貼制度、土地利用等管理優勢。最後在分析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現狀和國情,比較國內外的不同,吸取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對策,如完善法律體系,資金的市場化運作,完善家庭資產信息、補貼制度、配套制度,加強監管力度等等。雖然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主體是政府,但仍需要一定的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的投入。實現持有主體創新和管理方式多元,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可持續性發展,使更多的住房困難群眾成為最大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