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B. 西安調整公積金政策:暫停西安地區以外購房提取
據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3日消息,5月13日起,該中心將實施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暫停西安地區(含西咸新區)以外購房提取公積金。
一級響應措施還對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做出要求,具體包括: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面積在144㎡(含)以內的首付比例不低於35%,面積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於40%;
對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面積在144㎡(含)以內的首付比例不低於40%,面積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於45%;
第三次及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購買帶裝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面,借款人與配偶公積金賬戶之和大於2萬元的按以下公式計算: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配偶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15倍×繳存時間系數(累計繳存時間≥36個月的,時間系數為1.2;累計繳存時間<36個月的,時間系數為1);
借款人與配偶繳存賬戶余額小於2萬的,賬戶余額合計<5000元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5000元≤賬戶余額合計<1萬元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5萬元;1萬元≤賬戶余額合計<2萬元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公積金繳存不正常的,配偶公積金不參與計算。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要求,提高辦理效率,取消中間環節、減少貸款資料,降低貸款風險;借款人為省直、長慶油田分中心繳存職工的,由所屬繳存分中心直接受理其公積金貸款審批。嚴格公積金貸款審批制度,加強貸款申請人資格審查,借款人須在申請貸款前12個月按時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以貸促繳,以繳定貸」,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保障基本剛需,確保資金安全有序高效運行。
C. 如何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公積金使用效能的幾點意見
1.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手段 ,加強檢查監管力度。
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繫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繫到國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監管檢查力度,重點解決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小的問題,強化歸集手段。三是依照《條例》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監管,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防止資金流失和信貸風險。地方財政部門通過定期檢查資金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營賬務監督,評價資金經營狀況;審計部門通過審查資金來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結果,全面檢查資金歸集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門主要藉助於各種金融法規檢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門則從法律的角度對「中心」的資金管理及繳存者行為的規范進行監督,對各種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糾紛進行審理裁決,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2.擴大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三是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於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確實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 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能,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社會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多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放貸,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三是購買國債。如何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更好地受惠於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首先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發揮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惠面。貸款的發放應盡量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以方便企業、方便群眾為原則,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支持職工直接使用公積金用於購房、還貸、維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其次是克服重歸集,輕使用的傾向,保持公積金歸集與個人住房貸款方式的協調一致和額度的同步增長,實現以貸促繳,最大限度地化解風險,保證公積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計提高公積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公積金的資金運作努力實現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
4.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信用體系建設,防範金融風險。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到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尚未出台。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許多內容需要補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繳存比例問題,按照當時的工資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過百元,但時過十幾年,工資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數倍,其絕對數額就會增加不少。如果單位配套繳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麼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增長,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之間在公積金配套繳存額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斷增大,這一方面會增加企業和各級財政的負擔,另一方面則會造成事實上的分配不公,影響到制度的和諧乃至社會的穩定。還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細化和完善。同時要認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問題,借鑒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制訂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
信用風險是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具有綜合性、傳遞性、擴散性和突發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面向個人,涉及面廣,隱含的風險極大。目前,各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准自成體系,相互間可比性不強,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有時大相徑庭,難以客觀地反映出個人信用的真實情況。因此,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對於防範金融風險就顯得尤為必要。個人的信用資料常常散布在政府、公用事業、銀行、商家、保險等多家機構。如何真實、完整、連續、公開地取得相關數據,合法使用信用資料,同時又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證。而評估指標體系是信用體系的核心,統一評估體系則是信用社會化的需要。開拓進取,用創新的思維,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這樣才能使黨和政府這項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實處
D. 合肥公積金個人最高或可貸54萬元
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合肥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今後,合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有望不再局限於個人45萬元、夫妻雙方55萬元。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初向社會公布個貸率,當個貸率連續兩個月達到一定區間時,從第三個月開始向社會公布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並從公布次月起執行。預警等級及相應調控措施,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住建廳備案。
根據三級預警不同的措施,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在0.8-1.2區間浮動,按照目前個人公積金最高可貸款45萬元計算,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也將在36萬元-54萬元區間浮動。
其中,一級預警狀態中,70%≤個貸率<85%,資金凈流量均衡。這時候合肥市恢復辦理異地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地購房申請貸款;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1。
二級預警狀態中,85%≤個貸率<95%,並趨於持續上升,當資金凈流量快速減少或為負數時,可採取以下措施: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適度收緊住房公積金貸款;暫停「商轉公」貸款業務;做好「公轉商」貼息貸款准備;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0.9。當60%≤個貸率<70%,並趨於持續下降,資金凈流量快速放大,可採取以下措施: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適度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1.1。
三級預警狀態中,個貸率≥95%時,調整收緊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使用政策;暫停辦理異地繳存職工家庭在本地購房申請貸款;啟動「公轉商」貼息貸款; 實行貸款輪候制; 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0.8。個貸率<60%,資金沉澱並嚴重過剩,增值收益很低時,可採取以下措施:調整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使用政策;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1.2。
E. 武漢公積金貸款問題
武漢住房公積金抄管理中心發布了重磅消襲息
下月起,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了!
從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首套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二套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此外,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扣減首次已使用的額度。
實行首套房與二套房差別化的基準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調控機制
該中心動態跟蹤監測個貸率(即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佔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變動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通過設置並及時調整流動性調節系數,相機調整最高貸款額度,以防控資金流動性風險。
F. 住房公積金為什麼離職後要封存半年以後才可以取出
為了防範違規套取。
住房公積金離職後要封存半年以後才可以取,是為貫徹落實住房文件要求而進行調整的,旨在從源頭上打擊騙提和套取行為,防範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住房需求,促進住房公積金平穩健康發展。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6)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從源頭上減少套取投機 保障職工剛性住房需求
調整前的政策規定: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離開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的,或職工調離且戶籍遷出本市的,可以辦理提取或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本市戶籍職工失業滿兩年未再重新就業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此外,職工離開本市,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新政規定: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職工到異地工作,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應辦理異地轉移接續;非廈門戶籍職工未在異地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結合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G.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黨委辦公室(組織人事處)
1、負責起草黨委工作計劃和總結、黨委文件和報告;負責組織、安排黨委召開的各種會議,負責黨委信息上報和保密工作;2、負責黨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負責文明單位創建、中心文化建設等精神文明建設工作;3、負責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中心黨支部建設和黨員發展工作;4、負責落實黨委黨風廉政主體責任工作;5、負責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6、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員工隊伍建設。7、負責外事、保密、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1、負責公文處理,做好來文來電收發、登記、傳遞、交辦、建檔和存查等工作;2、負責起草行政工作計劃和總結以及其它對上級部門的報告,審核以中心名義頒發的各種文稿;3、負責會務管理,做好中心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4、負責重要文件、會議決定事項和中心年度工作中明確的各部門重大任務的階段性督辦工作;5、負責機構財務管理工作;6、負責編制中心信息簡報、新聞宣傳及媒體聯絡工作,辦公OA需求研究設計;7、負責中心信訪工作。8、負責向市政府相關委、辦、局上報行政重大事項,對外接待聯絡工作及聯系管委會辦公室工作;9、負責檔案管理、中心重要印鑒管理、物品采購和發放、固定資產管理、車輛管理、用餐管理、文件印刷、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等後勤保障工作。
政策法規和風險管理處
1、負責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的立法調研、起草、修改和解釋,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溝通;2、負責開展與公積金發展密切相關的理論與行業研究;3、負責公積金長遠發展規劃的制定、調研、制定、滾動修訂和落實;4、負責公積金除信貸風險以外的全面風險管理,落實風險控制的策略和措施,定期檢查各類業務風險;5、負責對中心主要業務規章制度、重大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對外的合同、協議文本、宣傳資料等進行合規性和法律文本審核;6、負責人大、政協公積金政策提案的處理;7、組織除行政執法以外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聽證等法律事務。
資金計劃管理處
1、負責制定公積金等各項資金管理的年度計劃,並跟蹤落實預算計劃的執行情況。2、負責公積金等各項業務和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3、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各受託銀行關於歸集資金、貸款資金、存款的計劃管理和資金管理;4、負責公積金資產負債表管理和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5、負責公積金投資運作管理,負責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6、負責對公積金各投資項目的財務分析評估;7、負責對所有會計憑證、賬簿、檔案、有價證券的嚴格和妥善保管。
運營核算和信息處
1、負責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積金資金匯劃業務操作規定和作業流程,建立和完善相關業務系統;2、負責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和售後公房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建立完整的業務會計賬套和運營核算體系;3、負責指導業務承辦銀行辦理資金匯劃及會計核算業務,並負責公積金自主核算系統各類明細賬、總賬的記錄與核算,業務信息與資金信息核對(在中心自主核算系統建成以後);4、負責對資金核算、資金匯劃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和統計分析,對操作流程設計中涉及的風險控制有效性進行檢查及信息反饋;5、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賬戶審核,對會計核算及資金匯劃業務操作進行檢查和考核(在經批准職能調整的條件下);6、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流水處理、記賬,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個人信息、個人明細賬管理,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積金信息查詢和變更業務操作規定;7、在有效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賬戶、會計方面疑難問題、特殊業務審批及特殊事項的處理;8、負責公積金個人信息徵信系統,負責與市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9、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監控和各類業務信息綜合統計分析;負責編寫運行分析報告和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歸集管理處
1、負責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積金歸集、提取指標;2、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業務政策研究和調研,起草公積金歸集繳存政策調整方案。3、負責起草制定相關歸集提取具體操作辦法和細則;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調整工作;4、負責落實擴大繳存覆蓋面、保障職工利益的催繳、督繳工作。5、負責依法合規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審批;6、負責做好定期歸集提取的月度、年度信息會計數據核對和統計分析;7、負責對歸集委託銀行、區縣管理部的歸集和提取業務進行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和考核。8、負責歸集、提取業務信息系統和網上綜合服務平台的需求研究和設計,共同推進歸集、提取業務的基礎業務核心系統與網上歸集提取業務。
貸款管理處
1、負責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展規劃和目標;2、負責起草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法規文件及方案;3、負責起草制定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辦法和細則並組織落實;4、負責對公積金貸款委託業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貸款抵押物(產證及市場價值)的跟蹤研究、文本保管和風險管理;5、負責對公積金貸款受理機構和受託銀行的貸款業務流程的監管和控制;6、負責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月度、年度信息會計數據核對和統計分析;7、負責對貸款受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貸款業務效率、風險、服務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8、負責共同推進貸款業務的基礎業務核心系統、數據信息系統和貸款信用評分系統及網上公積金貸款業務;9、負責推進公積金個人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10、負責承擔大額貸款和非標准貸款的終審核批(在經批准職能調整的條件下);11、負責建立借款人信用管理和抵押物管理平台(在完成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聯網的條件下)。
項目管理處
1、負責提出和制訂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和投資收購保障房(公租房)年度計劃;2、負責項目或融資產品初選立項、前期盡職調查、可行性分析、項目風險分析、落實擔保機制和抵押物調查評價;3、負責制訂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和保障房投資收購項目管理完整的業務制度、風險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4、負責項目融資或收購所有法律文本協議的擬定,組織房屋驗收、產證辦理等事務;5、負責對投資收購項目房屋的室內裝修管理工作;6、負責對保障房貸款項目的受託管理銀行選擇,指導相關銀行完成評審報告初稿、貸後項目建設情況的跟蹤檢查等管理工作;7、負責對投資收購項目的運營管理和投入產出比分析;負責對委託運營單位的指導、協調、考核等工作;8、負責對產生和歷史遺留的不良資產進行催討、保全、司法訴訟和資產核銷。9、負責項目貸款或融資業務月度、年度信息會計數據核對和統計分析。
互聯網發展處
1、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門戶網站、12329熱線和簡訊、微博、微信、手機APP等各類綜合服務平台的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2、負責擬訂互聯網+各類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方案及組織落實;3、負責網上綜合服務平台項目相關的各項業務的開發、運行和維護;4、負責對運營公積金網站、12329熱線和簡訊等綜合服務平台的第三方機構的日常指導、監控和考核;5、負責網上新業務功能對企業、職工、第三方渠道、各區縣管理部的培訓、指導;6、負責與本市網上政務平台的合作、協調;負責利用社會網路平台擴大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
執法監督處
1、負責制定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計劃和規劃,並組織實施;2、負責制定和適時調整行政執法操作規范;3、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落實公積金維權投訴件的受理和辦理,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的案件進行執法處理;4、負責組織和實施住房公積金執法檢查工作;5、負責受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和處理;負責公積金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和年度報告;6、負責對騙取騙貸和套取公積金行為的監督、取證、處罰,以及與相關政府部門的協調溝通7、負責指導區縣管理部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8、負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宣傳工作;9、負責加強執法隊伍及其保障建設。
服務管理處
1、負責提出和制定服務工作上台階的整體內容和目標,並組織實施;2、負責制定和完善中心服務工作相關規章制度和評價標准;並指導、協調、檢查對外窗口服務工作;3、負責牽頭各區縣管理部的綜合協調服務工作;4、負責對各區縣管理部功能增加、流程完善和分流調整進行可行性分析,形成改革方案;5、負責對各區縣管理部和12329服務熱線對外的業務宣傳策劃、服務標准化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執行;6、負責各區縣管理部和12329服務熱線的服務投訴處理工作;7、負責對各區縣管理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管理風險、重大服務糾紛、操作風險、業務量超負荷風險或重大突發事件形成應急預案。
科技保障開發處
1、負責制定中心信息系統的長期規劃,編制年度信息系統建設、運維的方案和預算,編制中心重大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方案;2、負責公積金綜合信息系統總體架構設計,組織各業務部門開展信息系統優化、升級、改造需求調研,並組織實施;3、負責制定和落實中心信息系統運維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規范;5、負責中心信息化項目的推進和管理工作;6、負責中心信息安全的技術保障工作;7、負責推進公積金互聯網+的平台發展,推進中心OA、網站系統正常運作和升級;8、負責中心計算機等設備的采購、驗收並提供技術支持;9、負責制定中心系統開發的各類技術標准,負責信息化建設中專利申報及技術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紀檢審計處
1、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中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2、責配合市紀委紀檢組對廉政執紀的群眾信訪、檢舉控告、申訴等問題的調查、監察、審計,對幹部實行重大差錯、風險、案件的問責和處理;3、負責制定中心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執行年度審計計劃和專項審計計劃;4、負責行使中心內部行政監察職能,負責組織對外部公積金服務機構的延伸審計;6、牽頭開展審計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整改並進行督查,草擬年度內部控制評估報告;7、安排或協助對中高層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8、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及有關上級單位對中心進行審計監督。
H. 解讀住房公積金政策新變化 7月1日後如何提,怎麼貸
租房提取要求更高為市民提供保障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遵義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年租金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30%的,可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年租金總額減去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30%後的差額。
這一政策實行十多年來,未出現過假資料騙提現象。但自2015年住建部有關文件出台後,減少了提取資料且降低了租房提取的「門檻」,各地繳存職工利用虛假資料騙提公積金案例猛增,個別管理部門甚至出現租房提取遠遠超過還貸提取的現象。
為杜絕職工利用虛假資料騙提給管理上帶來的困擾,2017年7月1日起,將租房提取恢復到原來的政策。新規規定職工年租金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30%的,才能辦理租房提取業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陳宗烈表示,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來,為拉動全市住房消費、消化房地產庫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特別是2015年放寬公積金政策後,去庫存效果顯著,個貸率從77%上升為110.27%。然而,個貸率繼續保持在高位運行,會進一步增加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因此,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慎決策,決定對遵義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進行調整,這次政策調整兼顧了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條件的剛性需求。
I. 在公積金風險防控方面,需要好哪些舉措
在公積金風險防控方面,強化試點項目貸後管理和積極應對資金流動性風險。回其中,試點城市要切實答加強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項目貸後管理,關注貸款資金本息回收,防範資金安全風險,確保試點任務圓滿完成;進一步健全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存貸比超過90%的城市,要通過發放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實行公轉商貸款貼息、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拓展貸款資金來源,滿足職工貸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