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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0-12-17 07:25:22

『壹』 想知道: 周口市扶溝縣房管所在哪

會堂向南50米左右
路西的。進去左拐一個樓梯直接上去就行了、

『貳』 周口市淮陽縣房管局地址電話 急!

淮陽房管局電話:2660787
地址:陳州大酒店往南路西100米;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叄』 周口市旭日華庭五證齊全嗎

查詢五證是否齊全的具體方法:
第一,我們可以在官網上查詢。有些城市已經開通內了查詢了五證容的網站,購房者可以登錄當地的網站查詢開發商的五證。可以登錄「XX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去查看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房產項目。
第二,我們還可以去相關部門咨詢。如果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時不出示,購房者可以要求其出示,開發企業有明示義務,作為消費者有知情權,也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
第三,我們可以去銀行詢問一下關於「五證」的問題。不明就裡的購房者有必要在掏錢之前向銀行咨詢一下。一個項目從置地、審批到開工等一系列環節中,銀行始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放貸的時候,對項目和開發商的審查還是比較嚴格的。如果項目有問題,銀行這一關就過不去,所以奉勸廣大的購房者,如果實在是心裡沒底,就跑一趟銀行。

買房時為保證個人合法權益一定要讓房地產開發商與銷售商提供「五證兩書」的原件。
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頒發、《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房管局頒發。
兩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肆』 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房產信息網是

800-1200 西街的單元樓 1500一平 很好的了

『伍』 周口房產局在哪

周口市房地產管理局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文明北路 - 0394-8273821

『陸』 周口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是什麼

(1)單元樓房:根據房屋所在區位、樓層、成新和房屋建築結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並上浮30%作為貨幣補償,上浮後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的標准補償,超過3000元/㎡據實補償。

(2)獨院式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或容積率1.5(含1.5)以內的面積,按評估價格(含土地補償)上浮30%給予補償,不足3000元/㎡,按3000元/㎡進行補償,超過3000元/㎡據實補償;容積率不足1.5(含1.5)的面積,不足部分補助3000元/㎡。容積率超過1.5的,以2004年2月航拍圖確認其補償標准,時間節點以後的,按現狀房屋結構評估價給予救濟性貨幣補助,磚木結構不超過4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不超過50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不超過600元/平方米;彩鋼臨時房按不超過50元進行補償。征遷房屋不在2004年2月航拍圖顯示區域內的,以距2004年2月最近的一次規劃部門航拍圖為確認標准。

(3)臨時安置費:按被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違法建築)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發放,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4)搬遷補助費:按照合法房屋面積,補助8元/平方米,按該標准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放。 ②居民住房的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標准:認定的合法被徵收房屋面積進行1:1產權置換,不結算差價;2004年航拍圖未顯示的獨院式住房,容積率超過1.5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續的房屋面積,只給予房屋建築結構價貨幣補償;獨院式住房容積率低於1.5的,按1.5補齊安置,不補差價。 產權調換房超過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20%以內的,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價格優惠10%,超過20%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價格結算。產權調換房原則上一戶一套。

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時,超購面積需預付超購房屋價款的30%,剩餘價款待交房核算時一次結清。 房屋徵收公告下發前,被徵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員殘疾、生活特別困難,且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進行房屋置換,不補差價。被徵收房屋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換接近面積的戶型,不超過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積款,超過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價格結算。 臨時安置費:按被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違法建築)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發放,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月。若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臨時安置費。 搬遷補助費:按照合法房屋面積,補助8元/平方米,按該標准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放。

商業經營性用房的貨幣補償 房屋的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上註明「商業」用途的,以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政策性補助:按照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格的20%給予補助。 搬遷補助:按照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補助8元/平方米。 商業經營性用房面積的認定:有證的以證載面積為准,現房面積小於證載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准。 商業、服務性企業,根據其納稅證明,結合停業前3年的平均利潤值,給予3個月的利潤損失補助。

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及學校的貨幣補償 房屋的貨幣補償:根據房屋所在區位、樓層、成新和房屋建築結構現狀進行市場價格評估補償。 土地價值按區位及性質進行市場價格評估補償。 政策性補助:工業、倉儲、學校、辦公用房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的20%給予補助。 搬遷補助:工業、倉儲用房按其房屋評估價的10%給予補助;辦公用房及學校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補助8元/平方米。 工業生產性企業,根據其納稅證明,結合停產前3年的平均利潤值,給予6個月的利潤損失補助。

『柒』 周口地區淮陽縣幸福港灣能辦房產證嗎

周口地區淮陽縣幸福港灣的房產證是在周口市房管局辦理。單位地址在版周口市川匯區權文明北路。
一、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二、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捌』 周口市川匯房產證丟失如何辦到

1.漳州買房上馨窩網有打折 159 5919 0289

2.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版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權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3.房產證丟失的,首先我們應按以下程序到房管局辦理權屬證書遺失登記和補辦,具體流程如下:
1、房屋權利人應持身份證到市房管局,填寫房產證遺失聲明;
2、到房產檔案館查檔並出具房產權屬證明(房產檔案館收取查檔費用);
3、在報上刊登權屬證書遺失聲明;
4、6個月後,房管部門發布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公告;
5、房屋權利人持刊登遺失聲明和作廢公告的原版報紙、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資料到市房產交易管理處辦理遺失登記發證手續。

『玖』 周口市征地賠償標准

一般性的樹木 都能獲得賠償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編輯本段]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徵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編輯本段]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據調查結果、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的意見,對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房源情況以及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協議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 第二十七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徵收人的損失,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租賃關系未解除的,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
[編輯本段]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徵收的; (二)實施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三)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四)未作出補償決定實施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搬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的,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徵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三)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本條例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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