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遷安置補償與戶口有無關系
各地拆遷抄補償安置政襲策不同。
有的地域拆遷安置,是按照戶籍常住人口的數量,按照人平均多少平米以及多少錢,來發放拆遷安置房產和過渡補償款,這樣的話,只要是在那本戶口本上的人,每人都會有相應的安置房產補償以及過渡安置費用!
還有的地域拆遷安置,是不看戶籍人口數量的,是依照房產證上平米數,以及實測數值,有拆遷辦統一認可一個數值平米數,依照比例,賠償家庭房產面積,給安置房產,新房採取多退少補原則。
所以拆遷實際情況要依照本地拆遷政策來定,
⑵ 農村統一拆遷後分的安置房上面統一寫著保障性住房,有什麼區別嗎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專門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建設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住房,目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成長,住房建設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咨詢我。
⑶ 現在拆遷的賠償有規定嗎急求答案
1、拆遷條例雖然還有效,但其修改草案討論近一年仍然沒有結果,實際執行中這條例被人詬病頗多。
2、至於拆遷的補償標准,沒有全國統一標准,因為不同地區、不同地塊的價值相差懸殊,一般是由當地政府根據不同年度的經濟狀況、不同地塊的地價等確定。
3、關於補償標準的原則性規定,一是可以參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7/20040701201401.htm;;
二是可以參考最近國土部的相關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0-07-13 | 作者: | 來源: 耕地保護司 | 【大 中 小】【列印】【關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繫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復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納入拆並范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准、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⑷ 房屋拆遷,福利分房已經享受,住房補貼未申領,可以享受安置嗎
1.你不能享受拆遷安置,因為你的名下有住房.(即福利房)
享受過福利房的就沒有權利享受安置.
2.如果妻子家裡的自建房是登記在她或你的名下,那麼你們夫妻共有的房屋面積就超過了你應享受的住房面積,那麼你就沒有住房補貼.如果登記在其父母名下,那麼你能享受住房補貼.(如果你應得的住房為90平方,則為32*每平方補償款)
3.如果你要把房子買給單位,則要看單位是否願意,如同意,則你應享受安置,而住房補貼參照第二條,不應你退回了房子而發生變化.
補充回答:鎮幹部的問題比較復雜.按照法律來說,有福利房的就不應該再享受安置,因為兩種同樣屬於國家福利.但是,鎮里的拆遷活動是有幹部負責的,如果其違反政策,別人也不好說什麼.
另外,住房補貼和安置是不沖突的.住房補貼是單位福利,而安置是國家保證公民有房可居的措施.如果二者混為一談,就會出現你有補貼卻不夠買房,或有安置處卻無錢的尷尬局面.
總之,至少應保證你有一處住房.
⑸ 拆遷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嗎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為此,我國已經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性質就不一樣,保障性住房只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之後就可以上市買賣的,但是安置房的就不可以,安置房一般性都是集體土地,就是你沒有這房子的處置權
⑹ 拆遷安置方案有幾種方案
安置方式
實行多種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跨區域異地安置的基礎上,增加本區域就近安置方式。貨幣補償、就近安置和跨區域異地安置的補償安置標准基本等同。
動遷應安置人口認定標准(享受過安置補償或政策優惠的,就不能作為應安置人口認定,不能享受託底保障,但作為房屋權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補償。)
標准一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標准二 :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准三 :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海的相關拆遷規定,除了法定的應安置人口外,拆遷期間報入戶口的下列人口可以安置:
1、按政策回滬(插隊落戶、之內、冤家錯案平反,刑滿釋放等)但戶籍尚在辦理過程中,於拆遷期間報入戶口的。
2、拆遷期間,因出生報入戶口的。
海城市房屋拆遷面積認定
根據滬房地資拆(2001)673號文《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2條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
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
⑺ 公租房和安置房的區別
1、定義不同:
(1)公租房(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住房對象不同:
(1)公租房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2)安置房: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3、所有權不同:
(1)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2)安置房: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
⑻ 拆遷安置分的廉租房需要省合嗎
廉租房和安置房最大的區別是:廉租房不能出售,只享有使用權;安置房可專以出售。具體屬概念如下:
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2.安置房的全稱是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⑼ 三級士官不享受房屋拆遷的住房安置嗎
最好去當地政府咨詢!
⑽ 拆遷安置房怎樣提取住房公積金
沒買房提取公積金的,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建造自住住房的。
2、大修自住住房的。
3、離休、退休的。
4、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領取《失業證》的。
6、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工作調離、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8、租房。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享受低保家庭。
11、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
12、職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