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障性住房指的是什麼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從今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的試點工作,所以我們把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解決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的改造問題、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統稱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對保障性住房有租賃與買賣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這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本質的區別。通過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論是哪一類住房,最終目的都是盡快地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產權。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組屋」,既有租,也有售。
B. 日本管住房建設部門叫什麼
國家級設有國土交通省(設立於2001年1月6日)在當時的北海道開發廳,國土廳,運輸省,建設省的基礎上成立的綜合管理部門。管理住房的部門叫做國土交通省住宅局。
C. 日本人的傳統住房叫什麼名
一家一戶的小房叫「一軒家」
集體很多家的樓房叫「公團住宅」
比較高級的公寓叫「マンション」
一般的公寓叫「アパート」
很有錢的人住的叫「豪邸」
D. 什麼是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場配置住房資源,並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買房子住,也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靠市場化競爭、自主分散決策來獲取住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實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幫助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有困難的群體。這個政策體系的總稱,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個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個制度包括僱主與雇員共同繳付、對公積金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在購房時除個人賬戶累積部分外還可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以及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幾個組成部分。
第二,針對低收入群體的半市場化方式的保障制度。政府通過減免土地出讓金或提供土地補貼、減免稅費等方式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就是這種制度的體現。經濟適用房是一種「政策房」,應當在檔次、面積以及購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在完善的經濟適用房制度中,政府應當對每年住房開工面積中必須包括多大比例的經濟適用房作出強制性規定。
第三,針對困難群體的非市場化保障方式。經濟適用房畢竟還是讓購房者去「買」。對連經濟適用房也買不起的有些困難群體,可以建立政府貼息的制度。例如人均收入低於某一個水平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時,由政府補貼貸款利息。對於貼息也買不起的群眾,可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
第四,針對特困群體的救濟方式。最後還有少量特困群體,他們連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這就需要有制度來保障他們的基本住房需求。具體辦法就是對特困家庭採取政府提供貼租的方式。
上述這四個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從具體國情出發,住房保障制度還需要有針對特殊性問題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城市化進程中,拆遷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體居住地遠離核心市區,「有了房卻坐不起車」的問題;城鄉結合部出現的「城中村」問題;老工業基地等社會失業率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顯滯後地區的住房保障問題等。這些問題都是迫切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並盡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強調的是,作為一個人多地少、資源有限的國家,在一個相當長時間內,我國住房保障制度還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
此外,即便我們的社會富裕程度提高了,政策也不能鼓勵奢侈性的住房消費。節約資源是公共利益。這個公共利益包括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利益,包括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包括我們子孫後代的利益
E. 哪裡有關於日本保障性住房體系的相關文檔啊
這個要問日本人了
F. 在日本傳統住宅中這個地方叫什麼
障子【詞語】障子 【拼音】zhànɡ zǐ 【基本解釋】(用木框糊紙的)拉窗,拉門,紙拉窗,紙拉門。屬於一種傢具,可看作是一面用來分割房間的簡易牆體。
G.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一、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戰後,日本構築了龐大、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年金保險、醫療保險、勞災保險、僱傭保險、護理保險組成.這一體系的建立對保障日本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日本進入少子老齡化社會,政府也在不斷對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
(一)年金保險體系
日本年金保險體系由三層結構組成,第一層為全民皆加入的「國民年金」,第二層為按收入比率交納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第三層為「企業年金」.其中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為國家直接運營的公立年金.據統計,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總人數達到7,044萬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體分為:第一類被保險者指20歲至60歲之間的自營業者、農民、學生、自由職業者、無職業者;第二類被保險者指企業員工、公務員;第三類被保險者指被第二類被保險者所撫養的配偶.
1、國民年金
根據日本憲法第25條,即國家有義務為國民的社會福祉、保障、公共衛生條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體國民以備養老、傷殘、死亡而設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稱為基礎年金,中央主管部門為厚生勞動省直屬的「社會保險廳」.
種類:國民年金按賠付種類可分為老齡基礎年金(養老),障礙基礎年金(傷殘賠付),遺族基礎年金(死亡賠付).
對象:國民年金法規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齡在20-60歲期間的人員必須加入國民年金,故第一、二、三類被保險人以及常駐日本的外國人均為加入對象.但制度規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的第二類被保險人不需繳納保費.
保費:2007年開始,個人繳納部分上調到14,100日元/月,此後每年4月上調280日元/月,至2017年達到16,900日元/月為止.國家財政也支出相當於個人繳納的金額.
2、厚生年金
專為企業員工設置的公立保險制度.厚生年金保險法規定,繳納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時要求從業人員達到5人以上的企業和自營業者必須加入厚生年金保險.
種類:厚生年金按賠付種類可分為老齡厚生年金(養老)、障礙厚生年金(傷殘賠付)、遺族厚生年金(死亡賠付).
對象:第二類被保險者當中的企業員工.
保費:2006年9月起,保費確定為月收入的14.642%,因勞資各承擔一半,故個人實際承擔部分為7.3%.新調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規定,今後保費比率每年9月上調0.354%(勞資各承擔一半),到2017年最終提高收入至的18.30%.
截至2007年4月,加入厚生年金總人數達到3,302萬人.
3、共濟年金
針對公務員、學校教職工設立的公立保險制度.
種類:共濟年金按賠付種類細分為退休共濟年金、障礙共濟年金、遺族共濟年金.根據「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中央公務員共濟年金組合有21個團體,如眾議院共濟組合、外務省共濟組合、經濟產業省共濟組合等.根據「地方公務員等共濟組合法」,地方公務員共濟組合有69個團體,如東京都職員共濟組合、市町村職員共濟組合(47家)、公立學校共濟組合(1家)等.
對象:公務員、學校教職工.
保費:根據加入共濟組合保費不一,一般為總收入的11.168-14.76%(國家財政和個人各承擔一半).
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共濟年金總人數達到460萬人.
4、企業年金
效益較好的民間企業為了更加豐富員工退休後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種公立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另給員工增設的養老保險制度.
種類:企業年金可分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補充)、確定支付年金(亦被稱為「日本版401k」)、適格退休年金等.
保費:企業全額承擔或員工部分承擔.
據企業年金聯合會統計,截至2007年11月,全日本有636個企業年金,共有484萬名加入者.
(二)醫療保險體系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按就職情況可分為「健康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
1、適用對象
健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工薪階層,而國民健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自營業者、退休人員等.1958年,日本通過「國民健康法」,實現了醫療保險的全民參保.據厚生省統計,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總人數有5200萬人,加入健康保險人數達到7600萬人.
2、保費
勞資各承擔一半.根據具體保險種類,利率在3.0-9.5%不等.具體公式為,保費=標准月工資等級 *保險利率.
(三)勞災保險體系
根據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當員工發生工傷時向員工本人或其家屬提供經濟補償的公立保險制度.法規要求所有生產部門均為員工加入勞災保險,但公務員、國營企業員工、船員除外.
保費由僱主承擔.根據行業保費為月收入的0.45%-11.8%不等.
(四)僱用保險
根據僱用保險法,以員工的失業,預防失業,改善僱傭條件為目的設立的公立保險制度.法律規定,只要企事業單位僱傭一人以上,必須為員工加入僱用保險.
保費分別由個人和企業承擔:個人承擔月收入的0.6-0.7%,企業承擔0.9%-1.1%.
(五)介護保險體系(護理保險)
由於老後無人照顧日益成為日本的社會問題,此外,醫療保險只負責治病,不承擔生活無法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日本政府於2000年開始實施護理保險制度.所有年齡在40歲以上者均為保險對象.
保費:根據地方收入情況,由地方政府制定標准.一般為2000-3000日元/人月,與醫療保險捆綁一並徵收.
H. 以下是日本一工作的介紹,它在中國叫什麼,是什麼崗位。 中國の制度における社會保障、つまり養老保険(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即養老保險(年金)、醫療保險(公共醫療保險)版、失業保險(僱用保險),工權傷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育兒保險)等的企業運營的指導,或企業人事制度,例如,工資制度,獎金制度,退職金制度等設計,運用的指導工作。
I. 公共關系專業在日本這邊叫什麼
相近的應該是メディア、社會學
J.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世界各地主要模式
美國:實物與貨幣補貼相結合模式
在美國,通常年收入低於2萬美元(1美元約合6 .83元人民幣)的家庭被視為低收入或者是貧困家庭,來自這樣家庭的人口目前約有3900萬人,佔美國總人口的12.1%。多年來,美國政府為解決這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絞盡腦汁,現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實物補貼:一是公共住房,指政府房屋署撥款建設並直接管理的房屋。這種房屋主要用於出租,其租金標准根據家庭收入而定,一般為家庭收入的1/3。二是廉租公屋,指政府為低收入偏上家庭提供租住的公有住房。其家庭年收入限制標准相對較高,如一家一口為28150美元,兩口為32150美元,一般租金標准要超過家庭收入的1/3。一旦家庭收入超過以上標准,便要搬出去,否則,將大幅提高租金,最高租金可達基準租金的5倍以上。但是,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只需支付其家庭收入25%的租金,超過部分的房租由政府代為支付。
貨幣補貼:一是租金補貼。這一政策主要針對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政府鼓勵私人將符合出租標準的房屋出租給低收入者。當低收入者承租後,便將自己收入的1/3付給房主作為房租,其餘部分由政府代付。二是購房補貼。根據美國前總統布希2003年簽署的《美國首付款法案》,凡能夠支付月供房屋抵押貸款、但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房屋首付款的美國家庭,可向地方相關機構申請低收入家庭特別資助,政府將幫助購房者交齊首付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的有關費用。為購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萬美元或者是住房買入價格6%的首付款資助,該法案每年至少幫助6萬低收入家庭支付首付款和交易費用。
用義工降低修繕成本:由於勞動力成本高昂,美國修繕房屋的費用中人力成本一般都高於材料費。對此美國政府和很多社區組織都鼓勵志願者無償幫助低收入者進行房屋修繕,以降低修繕成本,志願者也藉此得到較好的履歷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幫助他們在今後的就業過程中受到用人單位的優先錄取,而接受援助的居民則有義務以社區義工等形式回報社會。
德國:發放住房補貼為主的模式
住房補貼分為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兩類。租房補貼制度是目前德國對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德國約有60%左右的居民租住住房,其中約1/3租住公共住房,2/3租住私人住房。近年來,為保證每一家庭都能夠有足夠的住房租金支付能力,德國住宅補貼法規定,居民實際繳納租金與可以承受租金(一般為家庭收入的1/3)的差額由政府承擔,補貼資金的來源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擔50%。此外,財政還給予收入較低的購房人不同程度的購房補貼。現在,約有86%的德國人都可以享受不同額度的住房補貼。
至於將房子租給誰,德國政策規定主要取決於誰「對需求最緊迫」。首先,無房戶原則上會得到優先照顧;其次,收入低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如果一個家庭每月用於房租的支出大大超過月收入的30%,就算困難戶;第三,失業者、多子女家庭、孕婦、單身母親、殘疾人、病人、社會弱勢群體,以及原住房條件惡劣等等,也都在考慮之中。
新加坡:政府建房為主的模式
該模式以新加坡為典型代表。按照1964年推出的「居者有其屋」組屋計劃,新加坡政府成立專門的法定機構,對佔住戶80%的中低收入者,統一供應組屋,並實行嚴格的限房價、限戶型政策,保證大多數居民買得起組屋。政府規定,每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一套組屋,購買組屋居住不滿5年出售要納較高的稅。
同時,還對少數低收入困難家庭實行更加優惠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對占居民家庭總數8.5%的困難戶供應由政府補貼的小戶型組屋。政府補貼標准為:兩室一套的,政府補貼購房總價的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補貼5%;四室以上大戶型的不補貼。二是對占居民家庭總數8.5%、月收入不超過800新元(1新元約合4.98元人民幣)的特困戶,政府租給面積更小的舊組屋(一般為40平方米左右),月租金僅為十幾新元。
德、法、日:法律強制模式
法國和德國是法律強制模式的典型代表。法國政府專門頒布法律,從2000年開始,規定任何開發商在住宅建造規劃中,至少拿出20%的面積,賣給社會福利房屋管理公司,由其出租或出售給低收入者,並提供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其餘80%則按市場價格銷售。這樣做的好處:一是促進不同社會層次的居民在居住上相互摻雜和融合,防止人為地將一座城市分割為富人區和窮人區,特別是避免出現貧民窟;二是促進了街區內多種多樣的經濟文化生活的融合。
針對二戰後大量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問題,德國政府於1950年頒布《住宅建設法》,推動福利性公共住宅的建設。其中大眾化的公共住宅全部由國家投資興建,主要向低收入、多子女及領取養老金者等家庭提供。為了避免人為造成富人區和貧民窟,德國政府也規定,房地產商每興建一個住宅區,必須用20%的面積建造福利住房。經過多年努力,德國較好地解決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
為解決戰後住宅嚴重缺乏問題,日本政府在1951年頒布《公營住宅法》,明確指出公營住宅的受益對象為低收入家庭。這一法則的實施極大地緩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緊張狀況。根據1996年新修訂的《公營住宅法》,日本公營住宅的房源有三:一是地方公共團體建設公營住宅;二是地方公共團體收購的民間住宅;三是地方公共團體租用的民間住宅。
韓國:10年內完成「百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
早在1998年,韓國政府就開始實施促進廉租房的政策,現在又提出10年內完成「百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計劃」。韓國的廉租房分成兩類,一是永久性出租房,二是可出售的出租房。廉租房的租金僅為市場價的60%至85%,最長租賃期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