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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修改了哪些

發布時間:2020-12-16 13:54:13

A.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什麼時候修訂完

《住房公積金管來理條例》正源在進行第二次修訂。具體實施日期尚未明確。
修訂送審稿將原條例中規定的繳存主體、提取范圍、投資渠道等方面都進行了拓展。對於繳存主體,修訂送審稿改變了原條例規定的繳存主體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增加了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與繳存的資格。

B.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改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相應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C. 住房公積金改革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制度究竟如何改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內見,這是時容隔13年首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改。近年來,住房公積金繳存懸殊、資金沉澱、使用不便等問題持續引發關注,從修訂送審稿的改動能夠看出

D.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調整

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條例,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動將引起所繳納公積金金額的變動。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不少單位會在每年辦理完6月份匯繳業務後,根據員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員工調整其公積金繳納基數。

(4)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修改了哪些擴展閱讀

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市政府批准,2018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進行調整。單位繳存6月份住房公積金後,自6月26日起可以開始辦理繳存額調整業務。

一是繳存基數例行調整。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同時,繳存基數繼續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24240元,最低不得低於天津市2018年最低月工資標准2050元。

二是調整企業繳存比例政策。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明確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在5%-12%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現行的不低於單位和職工各5%調整至不低於單位和職工各1%,同時取消「上一年度虧損」這一申請降低比例條件。

除企業外,其他單位繳存比例政策仍維持不變,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11%。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按單位和職工各12%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及其他單位的單位與職工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E. 住房公積金個人資料修改要怎麼辦理

住房復公積金個人基本信息變更辦理制流程:
單位經辦人或職工個人持上述材料到管理部辦理;
管理部經審核後將變更信息錄入系統,列印《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一式兩份,一份蓋章後退單位經辦人或職工個人,一份與《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一並留存。
住房公積金個人基本信息變更的辦理條件:
1、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員工;
2、職工個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儲蓄類型、儲蓄開戶行、儲蓄賬號發生變化。
個人信息變更是指職工個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儲蓄類型、儲蓄開戶行、儲蓄賬號發生變化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單位經辦人可集中辦理,職工個人也可自行辦理。

F.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有哪些變化

這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主要是就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主體、提取范圍、投資渠道等方面進行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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