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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16 12:22:06

『壹』 經濟房到手後2年,收入超過經濟房的要求有說法嗎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在交易過程中:①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②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③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④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在申產權證過程中:①登記費:每建築平方米0.3元。②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③印花稅:每件5元。購買經濟適用房注意事項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位置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現在的工作或事業。購買經濟適用房戶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不追求大面積大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合同及補充合同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後悔莫及。交房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法》正式施行。該《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編輯本段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具體步驟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我們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室廳京政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購房手續。(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抵押登記手續。(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產權過戶手續,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上述手續。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法》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法》頒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實施日期:2003年1月1日《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頒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此項政策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建設標准:經濟適用房按規定標准,現階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銷售對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購買程序:凡購買經濟適用房,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由戶口所在地街道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由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銷售價格: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法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第四章價格管理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法,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地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法。第四十七條本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法做相應調整。

『貳』 杭州餘杭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三言二語說不清,自己看細則吧

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

一、為保障餘杭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z2007?{24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z2007?{258號),《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杭政?z2007?{9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三、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餘杭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四、餘杭區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改辦」)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區發改、財政、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鎮鄉、街道、管委會和金融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我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區各有關管理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六、嚴格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條件審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銜接。
七、在我區范圍內經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辦法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八、區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區房改辦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其中建設用地計劃應當列入全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
十、區房改辦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用地和項目建設任務。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應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設、集中配套建設模式為主,由項目所在鎮鄉、街道、管委會負責選址及拆遷工作。
杭州餘杭區經濟房項目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我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主體,項目建設必須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規定。
十一、區房改辦根據年度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計劃,及時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組織申購:
(一)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已正式開工;
(三)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復。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並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政府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經區房改辦同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與我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確定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十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 除物業維修基金等規定代收代繳的費用以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
二十、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有關部門收費時,必須填寫區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二十一、購買面積在核準保障面積以內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保障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房價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房改辦參照同(類)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後超面積部分差價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一)家庭成員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員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
二十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區內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
(三)申請家庭房產總建築面積小於48 平方米(含);
(四)申請家庭成員未以批建人身份參加過批地建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區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審核時區統計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二十四、經濟適用住房以一對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屬同一戶籍內的直系親屬也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五、家庭房產面積是指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實物分房、農村居民多(高)層公寓或批地建房,現有或三年內曾有過的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房產面積。
二十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本辦法二十五條中所核定的房產面積將在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中核減。
二十七、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寫《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申請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申請家庭持有的由區民政局核發的《餘杭區低收入家庭證明》(以下簡稱《低收入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房產情況證明。提供區內戶籍所在地房屋產權證明或公、私有住房承租證明;如屬集體戶口的由單位出具分房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戶口屬外地城鎮戶口的,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房產情況證明和房改部門出具房改證明;申請家庭成員中現為(或曾為)農業戶口的,由戶籍所在地批地建房管理部門出具批地建房證明。
二十八、經濟適用住房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組團」空間布局確定申請范圍,供應實行輪候制度,並逐步建立以房等人體系。
二十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按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申請並公示,鎮鄉、街道、管委會、區建設局(房產管理部門)初審,區房改辦審批公示的多級審核制度。
三十、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購:
(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情況,區房改辦在區內主要媒體和房改門戶網站上發布申請公告,公告內容應包含申請區域范圍、准入條件、申請期限、申請受理部門、項目介紹、社區公示時間等。
(二)申請家庭根據公告,到指定的申請地點領取、填寫《杭州市餘杭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社區遞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社區公示無異議後交鎮鄉、街道、管委會初審,無異議的由鎮鄉、街道、管委會蓋章後統一交區房改辦,由區房改辦集中將材料交區建設局(房產管理部門)對房產情況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區建設局(房產管理部門)蓋章後返回區房改辦。
(三)區房改辦將審定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在區內主要媒體和房改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

『叄』 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屬於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嗎

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屬於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
文件依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肆』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部隊經濟適用房如何

部隊經濟適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隊的相關規定。如果說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隊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部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設用地
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伍』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

部隊經濟適用房一般不得外售,歸於城市規劃請求建造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本地單位、自己出售,並按有關規則處理土地轉讓手續。

部隊建造的經濟適用住宅,主要向契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挨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宅保證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宮,工齡滿15年的部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遙遠艱苦區域工作和無房或住宅未達標的部隊人員。

在公寓區寓居、確無別的住宅的非編人員,經同意也可采購。征地建造的,為補償經費不足,答應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子的總量不得超越總建築面積的30%;

使用軍用土地折款和同意外售的房子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部隊購房人員的住宅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5)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擴展閱讀: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陸』 甘肅省經濟適用房當地政府有補貼嗎

可以申請政府補貼。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和國家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
3、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4、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即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已經獲得貨幣補貼的家庭均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貨幣補貼。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柒』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是什麼

購房是人生中的大事,現在的房產市場上房屋種類有很多。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相信大家都聽說過這兩種類型的房子,那麼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有哪些呢?一起來跟小編看看吧。

1、產許可權制不一樣

商品房是開發商申請修建的,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由政府劃撥的,所以購買者擁有的是不完全產權,即使買了房也就只能拿到產權證,無法拿到土地證。如果想要出讓,只能在滿足購買時間達到五年,並繳納10%的土地出讓金才可以進行,商品房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2、銷售對象

商品房銷售完全市場化,銷售對象沒有限制,只要您想買的話都可以進行購買。而經濟適用房從政策上講,主要是銷售給中低收入的家庭,原則上只允許一個家庭購買一套。另外面積要有所控制。具體中低收入家庭如何確定,這個權利交給了各個城市,根據不同城市的人均收入劃出中低收入的界限。

3、建設目的不同

商品房的建設目的是為了賺取收益,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進行開發,並且建設房屋,進行上市出售的房子,但是經濟適用房卻並非如此。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的目的是為了給一些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保障,是根據國家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

4、戶型面積

經濟適用房的單元(套型)面積相對要比商品房的小些,它以「適用」為主。在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中規定,經濟適用房的戶型,應該主要以二、三居室為主。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要以建設面積適中、功能比較齊全的住房為主,而不是追求超大面積的戶型。

而商品房的戶型面積則開發商會根據市場需要而定位,如普通住宅和公寓住宅的多居室、復式、躍層、錯層以及別墅等等,商品房的面積也從幾十到幾百平方米不等。

5、享有的權利

對商品房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的四個方面,政府沒有任何干預。買了商品房隨時都可以出售出租繼承贈予,只要按規定交了稅費就沒有任何限制。

對經濟適用房政府要有一定限制,對佔有、使用、處置權利,現在的政策沒有限制,主要是對收益權利做了一些限制。經濟適用房要出售,政府就要做一些調節。

6、設備標准

開發商為了把商品房的銷售價格提起來,在商品房的建設過程中,可以使用一些進口的高檔設備。而經濟適用房從政策上有著以下要求:盡量採取一些質量比較好、價格比較適中的功能設備,以降低房價。或者說本身由於市政府在價格上的限定,所以開發商一般也不會用太高檔的設備。

7、物業管理收費標准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收費,政府只核定成本構成,價格標准主要靠市場調節。對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收費,政府要嚴格進行控制。這樣對中低收入者來說,經濟承受能力好一些,以避免出現「買得起房住不起房」的現象。

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對於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區別大概有了了解。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是有區別的,它們各自都有其特點,購買所需要的條件也不同。希望小編總結的這些能夠為您帶去幫助。

來源:網路

『捌』 經濟適用房政策是誰在哪個場所什麼情況下提出的

你看完第一條之後就應該知道了,是那個場所那種情況下提出來的,還有就是每個城市的經濟適用房政策都是不同,以下是廣東省。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和監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籌建、銷售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統籌安排。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工作生活。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組織建設及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按照《韶關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政府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做到標准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築戶型和面積按下列標准建設:

(一)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間;

(二)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間;

(三)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間。

住房建築戶型以二室戶型為主,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價格認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統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價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住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等於或低於當年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三)無自有產權房源。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查核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誠信申報制度,按照「三審核」(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兩公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的程序認定。其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建設局網站及《韶關日報》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發放核准通知和輪候號碼。

(五)市建設局根據可供應房屋數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按輪候號碼順序及相應的戶型面積決定入圍選購名單,並採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購買人。對搖號中簽人,由市建設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購房期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購房合同。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八條 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權屬登記。產權證上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產權證備案欄目上應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優先回購權。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沒有回購意願的前提下,購房者可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

第二十條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供應、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按有關規定歸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實行申請審核制度。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應書面徵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回購意見,並報市建設局審核。市建設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未經批準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將會形成住房困難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玖』 部隊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第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第二章 建設方式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第八條 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第三章 建設用地第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第十二條 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第十四條 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第十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章 計劃管理第十六條 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第十七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第十八條 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第十九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第六章 住房建設第二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第二十一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第二十二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第二十三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第二十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第七章 住房出售第二十五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第二十六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第二十七條 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第二十八條 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十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第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二條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第三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第三十四條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第八章 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第三十六條 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第三十七條 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第三十八條 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第三十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條 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拾』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後,所得資金(售房款)應當如何管理,可以用於哪些方面求大神指點!

由於是各地政府主導開發的,所以和各地的政策有關,售房款出去開發商應收取的那部分外,原則上是歸當地財政的,一般會有專管賬戶,財政收入當然主要用在政府公用事業開支上了,各地可能有不同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參考: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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