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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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是本市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各區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規劃、國土、發改、財政、審計、監察、行政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徵收任務。
市房屋徵收辦公室受市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負責市本級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受區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對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徵求被徵收人意見,90%以上的被徵收人同意的,舊城區改建方可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編制全市年度房屋徵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房屋徵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房屋徵收計劃,確定房屋徵收范圍,並予以公告;
(二)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三)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四)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五)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存入市、區房屋徵收部門指定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八)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開展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九)房屋徵收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房屋拆除。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徵收補償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徵收時間、徵收范圍及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徵收補償資金、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徵收補償簽約期限、獎勵標准等內容;
(二)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三)本級人民政府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進行公布。
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徵得市房屋徵收部門同意。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超過1000戶的,應當經擬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在徵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徵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徵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國土主管部門發布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被徵收人對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 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區人民政府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徵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一條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邀請被徵收人、社區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被徵收人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社區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配套設施等因素,作出評估報告;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應當與被徵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二十三條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並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戶型進行調換。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被徵收人要求按照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最大標准戶型的,可以按照標准戶型選擇分套調換,或者對超出最大標准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調換合並計算的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標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標准戶型的建築面積應當不低於如下標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類戶型的主卧室開間不低於3米,居住面積不低於13平方米、廳(含走廊)不低於4.8平方米、廚房不低於4平方米、衛生間不低於1.8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超過標准戶型的,被徵收人按照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少於標准戶型的,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第二十八條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結清差價。
第二十九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徵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
(二)徵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被徵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徵收人補償。
第三十條因徵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每6個月向被徵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一條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徵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二)被徵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築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徵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人實行補助制度。
對住宅房屋被徵收人的補助金額為: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建築面積小於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 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25平方米、小於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 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33平方米、小於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 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41平方米、小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補助外,還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乘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築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
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增到49平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後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補增到49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住宅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的,對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第三十四條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中的城市低保戶,且僅有1處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住房,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後,按照建築面積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超出原建築面積部分,產權歸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十五條徵收住宅房屋對被徵收人實行獎勵制度。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10000元。
除提前搬遷獎勵外,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以單元、樓棟、組塊或者項目為單位的整體搬遷率達到100%的,給予該單位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整體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准和方式由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對被徵收人的整體搬遷獎勵標准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三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房屋徵收范圍內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依據搬遷時間先後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徵收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徵收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徵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稅。
第三十八條徵收公有房屋,被徵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徵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對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金額的40%補償被徵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徵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房屋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為合法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對於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獨立房屋,其權利人具有房屋徵收范圍內的正式戶口,又確無其它住處的,可以對被徵收房屋按照不同結構房屋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數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補償對象的自然情況、補償數額等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示5日。
第四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示範文本由市房屋徵收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及時、足額給予補償。被徵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三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五十條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干規定》、2006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2007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包括正在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人民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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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電話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辦公室:81810101
長春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景陽服務中心
咨詢電話:4008997555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B座大廳
長春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大經路服務中心(長春市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中心)
咨詢電話: 4008998555
辦公地址:大經路1130號
長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銷售咨詢電話: 81810127
綜合部: 818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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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聯系電話: 81810601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4樓
長春市房產檔案館(長春市房地產信息中心)
綜合科:81810350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4樓
受理科: 81810370、81810371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B座大廳
長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81810260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5樓
長春市雙陽房地產管理服務中心
聯系電話:84224166
辦公地址:長春市雙陽區甲一路南銀瀑廣場東
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81810323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3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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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長春市朝陽區住房保障中心在哪
朝陽區住房保障
前進大街省安全生產教育中心五樓
附近公交13路、129路、162路、202路、222路、239路,湖光路下車
5.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能轉到吉林省住房公積金嗎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回有四個城市支持,分別是答武漢,南昌,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6. 長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長春市市住房抄保障中心主要職能襲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保障的方針、政策
二、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住房保障規劃
三、制定並實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計劃
四、政策調整、政策咨詢、業務指導、督查督辦
五、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項目
六、審核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項目的用地性質、自有資金、戶型比例、建設
標准等,建立項目檔案,管理施工進度
七、測算、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政府指導價格
八、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資格審批,建立銷售對象個人檔案,發放經濟適用
住房准購證
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及備案
哥們兒我是打字來的 很累手的 分給我吧
取消問題分你也收不回去了
7.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長春新區分局 中午辦公嗎
答: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長春新區分局 中午不辦公
節日快樂
合家歡樂
8.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待遇怎麼樣
為什麼你一定要加蓋公章什麼證件房產局網站
公章不知道
公眾文件中可以找到但也不僅限於
你虛假的文件
9. 長春住房保障網
昨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長春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首山逸居小區內的2600餘套公租房有望下月進行配租。
30平方米住房 每月只需170多元
為全面掌握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對象相關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准入條件,去年6月8日至7月8日,長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狀況調查。
目前,長春市在建的公租房有2萬套,預計今年竣工的公租房有2600多套,將於11月起配租。
截至目前,已有許多市民進行了申請,相關部門審核結束後,配租工作將正式開始。
據介紹,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的房租費用是3元,物業費每平方米0.3元,採暖費每平方米29元,這些費用加在一起平均到每個月,按30平方米計算,費用需要170多元錢,按60平方米計算,需要300多元錢。
長春公租房怎麼申請?
根據《長春市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採取實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新就業中專以上學歷無房職工和有穩定職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並逐步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保障。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本市沒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規定的收入標准。
在本市新就業的中專以上學歷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本市沒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規定的收入標准。
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累計2年以上(含2年);在本市沒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規定的收入標准。
市級以上勞模不受收入標准限制
對於一些人群,文件中有特殊規定。各級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殘疾軍人、烈士遺屬(烈士的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無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標准限制。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優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租賃補貼。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要什麼材料?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主申請人向長春市住房保障部門設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受理點提出申請,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穩定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本市戶籍的無業、個體工商戶或離退休人員,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調查後出具收入證明);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戶籍所有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財產及有關信息核查委託書》;依據有關規定不受收入限制及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按條件抽簽或搖號確定輪候順序
申請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申請時間、選擇的保障性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建立輪候名冊。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主要採取抽簽或者搖號方式進行,對當次未能獲得實物配租的申請家庭,繼續實行輪候,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況下,經過3次抽簽或者搖號仍未獲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實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先公布信息,然後,抽簽或者搖號。再經過公示—發放實物配租通知書—簽訂合同—辦理入住的程序。
6種情況將被取消住房保障資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並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房租,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該家庭5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並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如實申報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信息,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房屋結構且拒不整改的;
3.違規轉售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
4.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6.違反合同約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對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來源 2013年 東亞新聞 網
10.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登錄初始密碼
重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主體系統登錄的密碼,這種密碼是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