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建設工程設計能不能和招投標同步進行
題主表述不是很清晰。
如果招投標是說工程的設計需要招投標,那顯然不可能讓設計工作和設計招標工作同步進行,邏輯上說不通。
如果說招投標是工程的施工需要招投標,那麼需要分兩種情況回答:
採用EPC的話,一般可以辦設計和施工一起招標,然後設計和施工都是由中標人完成,這樣從另一個角度講也屬於「同步」進行。(相關政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
不採用EPC的話,一般來說,設計和施工不能同時進行招標。依據是: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訂)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也就是說,在設計沒有完成時,初步設計及概算不可能履行完審批手續。
㈡ 新農村建設住房需要招投標嗎
政府性的工程都需要公開招標,這是程序啊,否則不合法的
㈢ 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屬於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嗎
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屬於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
文件依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㈣ 房地產項目必須要進行招標嗎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回 建市[2014]92號 )的出台,各地根據該文答件第五條內容:
「(五)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並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大都為非國有投資主體自行決定是否進行招標,可招可不招,發包程序不管你,但你選的單位得有資質。
㈤ 招標投標站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區別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於政府事業單位,主要是以下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規、政策;制定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那規劃,擬訂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築活動,貫徹執行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定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三、承擔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執行勘察設計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范,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推廣應用。
四、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編報材料指導價格,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市建設(含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項法規、政策,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建築節能的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實施重點科級項目的研究開發。
九、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和推廣應用;組織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十、承擔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責任。指導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擬定建築市場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審核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十一、擬定城鄉建設行業培訓規劃。監督實施全市建設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如果你們當地沒有單列的規劃局和房管局的話,住建局還負責城鄉規劃的編制及實施,房屋產權的登記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監管、保障性住房等。
㈥ 住宅項目未經招標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究竟是部門規章還是行政法規?
關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效力級別,究竟是屬於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是上述兩種不同司法觀點的核心分歧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桂民一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界定為部門規章,而最高院的多個判例均將之列為「法律法規」的范疇。
然而,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里是有明確答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4)96號文的第一點明確規定:「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國務院制定並公布的行政法規。
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後,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
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這一上位法的規定而制定,由國務院於2000年4月4日以《關於批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批復》(國函〔2000〕27號文)正式批准,後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於2000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而《立法法》施行時間為2000年7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96號文關於行政法規的上述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正好屬於該文規定的「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這一種情形,因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當屬行政法規。
(二)商品住宅工程依法必須招標,否則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所簽署的合同應屬無效。
由上述分析可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桂民一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正是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錯誤地界定為部門規章,由此認為即便違反該規定,應招未招的商品住宅工程項目所簽署的合同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多年的多個判例所展示的態度和觀點是基本一致的,也是筆者所認同的,即: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無論其資金來源是否為國有資金,均應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施工單位,否則其簽署的施工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其法律依據如下: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三條進一步細化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根據這兩條的規定,商品住宅因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依法必須招標,而不論其資金來源是否為國有資金。如果商品住宅項目建設未依法招標,所簽署的施工合同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關於非國有資本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是否就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程序呢?當然不是。《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規定了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均為必須招標項目。認為非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即可不經過招標的觀點,顯然是對上述法條的誤解。
(三)地方政府部門依據住建部的文件同意非國有資金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不招標,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沒有合法依據。
地方政府部門依據住建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關於「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的規定,同意非國有資金的商品住宅項目業主不經招標而直接發包。此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建市(2014)92號文僅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在《招標投標法》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等上位法沒有修改的情形下,低位階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能擅自更改上位法的規定。由此產生的糾紛在訴至法院後,法院也不能依據該部門規范性文件對合同效力作出認定。
四、關於非國有資本商品住宅工程施工應否招標的立法思考
從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來分析,得出非國有資本商品住宅工程施工也必須招標的結論並不難。但既然理論爭議存在,住建部出台的試點文件也對司法實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且2014年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審議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修訂)(送審稿)》第四條中,已經將原有的第(五)「商品住宅」從「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中剔除,盡管該送審稿歷經兩年仍未正式被修訂,但這些立法動態和理論思潮對當前的司法審判產生了不小的影響,有些地方法院甚至讓司法走在了立法前面,對社會資本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未經招標而簽訂的合同性質採取放寬的態度。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立法層面的探討。
首先,從立法目的層面分析,《招標投標法》第一條即規定了其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項目質量」。商品住宅工程無論其建設資金性質是國有還是民營資本,均關繫到不特定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即直接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而招標投標程序的設計在於促進市場競爭,使得發包人能在全社會范圍內遴選最優的施工單位,以保障施工質量,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從法律價值位階層面分析,法律價值是多元的,但多元的法律價值之間是有位階的。公共利益高於個體利益;人身權益與秩序價值高於效益價值,這應該是立法層面的基本價值取向。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這一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相比,開發商的效率、效益等個體利益是法律價值位階相對較低。那麼,即使有人認為招標投標程序復雜,效率相對直接發包低,但這個效率、效益價值主要是開發商的個體利益所追求的,開發商的個體利益不應凌駕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上。
住建部所發布的建市(2014)92號文,其宗旨是為了搞活市場,提高開發商開展項目建設的效率、效益,但忽視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顛倒了法律價值位階的排序,是錯誤的。住建部作為工程建築市場的管理部門,理應堅守職責和底線,不應違反上位法而自行發文搞所謂的「試點」。
綜上,商品住宅工程應以招標方式選定最優的施工單位,方能為工程建設質量提供更多保障,也才能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安全。國家應從立法層面把握這一基本價值取向,而不應輕易修法來放鬆對此類項目強制招標的管控要求。
㈦ 建設廳審批的保障性住房不用進行招投標的文件合法合規嗎
不用進行招標不是他建設廳審批的工程為准
不用進行招標的項目有相關規定,必須滿足相關規定才可以不進行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釋義】 本條是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除外規定。
一、依照本法第3條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融資的建設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建設項目,以及與這些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其采購規模在國務院規定的標准以上的,都必須進行招標。但依照本條規定,屬於上述規定范圍內的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招標活動要求公開進行:對公開招標來說,要求招標人將招標項目的技術、質量要求及實施地點等通過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予以公布;對邀請招標來說,也必須在一定的范圍內公開招標項目的情況。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如某些國防工程建設項目,由於項目本身的保密性要求,不允許將項目的有關情況予以公開,因此,這類項目顯然不適宜採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198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這部法律還對「國家秘密」的范圍和確認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2.搶險救災的項目。採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投標和評標,所需的時間往往較長。而搶險救災項目時限性強,因此不適宜採用招標采購的方式,依照本條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除搶險救災項目外,其他因采購任務緊急來不及進行招標,而采購任務緊急又不是因招標人的拖延或其他可歸責於招標人的原因造成的,通常也可不進行招標。
3.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項目。所謂「以工代賑」,是指國家通過安排貧困地區的農民群眾參加有關項目的建設,由國家出資向參加建設的農民支付勞動報酬,以代替向貧困地區農民群眾發放賑災救濟款物的扶貧賑災措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發布的《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國家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按照這一規定,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有特定的用途,主要只能用於向參加有關項目建設的貧困地區的農民群眾支付勞動報酬。使用以工代賑資金建設的項目,應按規定使用特定貧困地區的農民工,不能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其他人中標承包。
4.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其他不適宜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包括哪些,本條未作具體規定,只是以「等」字概括。從國外的有關立法例及實際情況看,對采購標的物因涉及專利權、專賣權等原因只能從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處獲得的,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等,都屬於不適宜進行招標采購的特殊情況。按照本條關於「……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規定,除本條已列舉的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還有哪些項目屬於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可不進行招標的,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條款如果確實有依據和證明文件,我假設他建設廳批了你這個項目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寫明了專利的相關情況。那麼准許不招標。這樣就可以
但是如果僅僅是建設廳批下來這個保障性住房可以開始項目籌備,沒有明確的證明文件說明不進行招標,那麼依然是不合理的
㈧ 建設企業有資質自建的商品住宅項目需要招標嗎
先看一下建設企業的資質是否能承建自用的商品住宅,如果可以的話應該也需要去建委備案。如果不行的話肯定是不能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