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隊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軍隊原有住房處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 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 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 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
(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 (〔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附件: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摘要)(總後勤〔1992〕5號文件)
2. 求《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總後勤部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劃分管理規定-軍人住房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2011年總後勤部關於職工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
關於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後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房改辦,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頒發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軍隊和地方之間的工作銜接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幹部、士官、職工經批准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未退出租住的軍隊公寓住房時,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購買公有住房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二、承租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指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其所在單位要協助軍隊有關部門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況登記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現承租軍隊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退出軍隊住房後,所在單位可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承租軍隊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住房。在軍隊和地方兩處住房的地方人員,其在地方的住房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標準的,必須退出軍隊住房;對拒絕退出的,除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收回軍隊住房。 經批准借住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應當與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借住協議。辦理借房證。借住期間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交納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 三、軍隊單位向地方有償轉讓軍用土地(含合建、換建)的項目,必須報經總後勤部批准並辦理《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已經總後勤部批准但未辦理《許可證》的項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規定向住戶出售,辦理職工個人住房產權登記手續,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待繳納土地轉讓費、領取《許可證》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憑軍隊單位出示的《許可證》,再行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和解凍售房款。
1998年前,未經總後勤部批準的項目,應按照總後勤部《關於擅自開發房地產項目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後營字第35號)要求,由軍地雙方積極配合,抓緊報批;待批准後,可按前款辦理。如軍隊單位拖延辦理,可直接向總後基建營房部反映情況。以利於敦促解決。
四、軍隊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由國家有關部門專項下達,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五、經總後勤部批准出售的軍隊現有住房和由總後勤部下達計劃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轉讓給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規定到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個人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地方有關部門在辦理軍隊房改售房產權登記時,除按規定收取登記費、測量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4. 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標準是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
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5. 誰能提供《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文件
(一)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後發[2007]2號)規定,軍隊人員超過面積標准或者兩處以上住軍隊住房,屬於需要調整住用的,調整住用期間,超標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軍隊人員或者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幹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自理住房後仍佔用軍隊住房,屬於應當騰退的,在規定的騰退期限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超過騰退期限仍未騰退的,一年以內,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元計收,一年之後,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市場租金價格,由住房管理單位參照當地上年度市場價格確定(下同)。
(二)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之後轉業復員人員,應及時騰退軍隊住房並支取住房補貼。需要暫時住用軍隊住房的,在辦理轉業復員離隊手續後的兩年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第三年以後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房租。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後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三)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以前轉業復員人員以及其他地方人員,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住房,應當騰退軍隊住房,繼續佔用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四)住戶擅自將軍隊住房轉給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6. 軍隊房產的管理規定
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軍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管理,提高房地產開發的綜合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土地的開發,各類房屋及設施的開發,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換建、合建,以及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房屋及設施的出售、出租,利用開發的房地產開辦各類經濟實體等。
第三條軍隊房地產開發,應在保障部隊住用和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的前提下進行。開發的范圍主要包括:劃歸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地產;經過核定營房限額住用面積後空餘的整座、成片房地產;在用營區的零星院落;地處城市繁華地段,且被納入城市規劃開發和改造的營區;其它閑置可開發的土地等。
部隊住用限額以內的、劃為軍事禁區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單位使用的房地產,不得進行開發經營。在用營區劃為軍事行政區的房地產不準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參與開發經營。
第四條軍隊房地產開發活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制定軍隊房地產開發有關法規、規章,組織編審房地產開發規劃與計劃,負責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審報,監督、指導、協調開發經營業務,掌管總部房地產基金及其使用分配等。
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以下統稱各大單位)所屬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下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由其所在大單位後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
房地產開發的具體業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承辦。
第五條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營房和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或地區為單位,組織編制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經營的規劃,經各大單位後勤部門審查並報總後勤部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軍隊房地產開發,以總部和各大單位為主組織進行,重點搞好成片和綜合開發,由中國新興工程建築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和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成立的軍隊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開發企業)具體實施。未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軍一級單位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主要利用自(直)管空餘房地產搞項目開發。師以下作戰部隊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第七條軍隊房地產開發必須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講求效益,以房養房」的原則,執行軍隊的有關法規、規章,接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科學論證,精心組織,發揮投資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條開發企業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財務、成本、價格等法規,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開發企業可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也可承攬、參與地方的房地產開發。開發企業從事軍內外房地產開發,可獨自進行,也可與地方、外商合資、合作進行。
第十條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可通過吸收軍內部分家屬住房建設經費,利用企業自有資金,預收購房款,集資、貸款、引進外資等辦法籌集。
第十一條經開發的土地,可進行使用權的有償有限期轉讓、出租;開發的房屋和設施,可向社會出售、出租或自辦、合資、合作興辦經濟實體。
房地產開發後的經營,按《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報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經開發的房地產,除出售等發生權屬關系轉移的外,均屬軍產,應按軍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商品房售後的管理與維修服務,可由開發企業承擔,也可由購房單位或委託地方物業管理公司等承擔。
第十三條進行開發經營活動,必須簽訂合同,並經有關部門鑒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軍隊房地產開發,應根據批準的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逐項做好洽談意向、分析論證等前期准備;條件成熟後,方可上報申請立項。
第十五條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後勤部審批;涉及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軍事設施使用效能或妨礙軍事活動正常進行的,報總參謀部、總後勤部審批;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的,報中央軍委審批。
第十六條上報的請示文件,應附有開發經營協議書、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包括開發地段的現狀、合作方的情況、工程規模、總投資、經費來源、土地作價以及效益分析、風險預測等)及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利用地方房地產開發或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經批准立項的開發項目,凡利用地方房地產進行開發的,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的,按基建程序申報軍隊基本建設計劃,或向地方申請建設指標(或商品房指標)。
第十九條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的項目,開發企業(單位)應於工程開工後1個月內,上報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匯總,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全軍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條利用軍隊房地產與軍內外單位或外商合作開發的,提供房地產的單位按下列比例向總後勤部繳納土地使用費:
所得房地產用於出租或開辦經濟實體的,按開發項目合同規定所分得投資(分得房屋的折算為投資)的10%--15%,或按開發項目工程總投資的5%--7.5%繳納;
所得房地產用於出售、轉讓的,按開發項目合同規定所分得投資(分得房屋的折算為投資)的15%--20%,或按開發項目工程總投資的7.5%--10%繳納。
第二十一條利用軍隊房地產獨自開發的,開發單位按下列比例向總後勤部繳納土地使用費: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出租或開辦經濟實體的,按工程總投資的5%繳納;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出售、轉讓的,按工程總投資的7.5%繳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收入留用部分的再分配,由各大單位後勤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開發後的房地產經營(不含出售、轉讓)收益分配,按《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不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換建、合建,仍按《軍隊與地方換建、合建房屋管理規定》執行。同一個項目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兼有的,按以經營為目的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其收益的上繳和留用分別計算。
第二十五條因房地產開發涉及拆遷的,開發單位應負責動遷補償,其費用可計入開發經營成本。
第二十六條利用地方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承攬、參與地方房地產開發經營所得利潤的分配,由各大單位確定。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管理部門的開發經營所得(含自行開發和收繳開發單位的經費),仍按《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留用和上繳。
第二十八條應上繳各大單位和總部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收益,分別列入各自的房地產基金。房地產基金和各級留用的經費,都要用於房地產事業,實行專項管理,嚴禁挪用它用。
第二十九條應上繳各大單位和總後勤部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收益,除項目批文已明確的外,均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預算外經費管理規定》,以第四季度會計報表為依據,分別於翌年2月底和3月底前繳到各大單位財務部門和總後財務部,納入各大單位和總部房地產基金。此項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對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開發企業和個人,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實施獎勵。
第三十一條凡違反本規定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或不按規定上繳經費的單位,各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查處,並按有關規定給予主要責任者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7. 求:總後勤部2008年8月1日頒布《關於調整軍隊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全文
《通知》對離休幹部、駐邊遠艱苦地區的基層幹部以及住房困難家庭,明確了租金照顧減免辦法。新中國成立前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人員,住房在規定面積以內的,新租金超過本人及配偶房租補貼部分免繳。駐守邊防和島嶼的團級以下部隊(含團),住房租金減半計算。
軍隊人員住房在標准面積以內的,新租金額減去租金補貼後,應繳租金仍超過個人月工資總額8%以上的部分予以免繳。符合住用軍隊住房條件的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並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減免條件的,住房管理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租金減免。《通知》還明確了在地方沒有其他住房確需借住軍隊住房的轉業復員人員等地方住戶房租計收辦法。
(7)總後勤部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按照國家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軍隊住房租金標准從1992年開始先後已進行了三次調整,主要目的是逐步減少住房的福利成分,推動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此次提高租金標准,增發房租補貼,有利於用經濟手段抑制多處占房和超面積住房;調整後的租金標准,基本達到住房維修管理成本,有利於推動軍隊住房物業管理;購買自有住房的軍隊人員增加補貼後,補貼的錢基本夠繳物業服務費,有利於促進自有住房的社會化管理。
8. 求解放軍總後勤部1995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總後勤部1993年3月19日發布實施《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辦法》,不是1995年。規定 集資房住滿五內年後,容允許參加集資建房的人員出售,出售的住房由建房單位按當地房管部門評估價格購回。個人所得房款按集資建房時本人負擔的住房造價比例分配。
9.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9)總後勤部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