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公租房外省人口可不可以申請 需要什麼條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 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什麼標准收費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收取的收取的標准:按城市的防護等級和建築物的地面建築總面積適用不同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3、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收取的收取的對象: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及縣城的大型新建民用建築,
一、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4、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性質
1、人防預算外資金是中央、地方預算安排人防建設資金的補充,專項用於人防戰略建設。(人民防空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規定)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取。收取的收入屬於預算外資金,應全額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關於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