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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有住房日常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14 15:47:39

㈠ 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抄。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不是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單位公有住房日常管理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㈡ 什麼叫自管公有住房

公房(公抄有住房、公產住襲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在住房貨幣化改革過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趨勢,但今後國家仍將興建廉價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後,產權即歸私人所有,即成為所謂「房改房」。
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稱為自管公有住房。

㈢ 重慶公有住房管理條例怎麼百度找不到

發文單位: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文號:渝住改發[2001]1號

發布日期:2001-6-1

執行日期:2001-6-1

第一條為推進城鎮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199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非成套房)系指戶門內無獨用廚房或廁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辦法向承租人出售。

經鑒定為危險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條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願向產權單位申請購買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執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積控制標准。

購買非成套房的建築面積包括戶內面積、共用部位的分攤面積。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廚、廁、通廊、過道、樓梯等部位。

第四條出售非成套房應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

承租人購買非成套房,應先填寫《購買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請書》,同意維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的使用現狀。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使用有異議的,由產權單位確定。

第五條凡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認定掛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應由房屋產權單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

第六條非成套房出售價格以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區類別成本價的75%為計價依據,在此基礎上由房改部門授權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先行評估。

出售非成套房應予計算的房屋年折舊率、年工齡折知額按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執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售價:

實行售價=〔地區類別成本價×75%×(1±調節因素增減系數-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工齡和〕×建築面積出售非成套房的實際售價不得低於地區類別成本價的18%。

第七條產權單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價款,提取總額的30%建立住房公共維修基金,並按《重慶市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應交存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八條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購買非成套房擁有完全產權,並可按照《重慶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9〕7號)的規定進入市場再交易。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㈣ 符合房改政策的單位公有住房--法律糾紛————在線等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後分到的房子。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 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一、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二、公房產繼承中的法律問題
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 。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我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現在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現在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我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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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關於公有住房的法律問題

如果院騰退房屋起訴方是產權單位,起訴理由是沒有合法手續,那麼在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只是應該看做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執行和解」,也就是產權單位放棄了執行之前判決的權利。因合同是房屋租賃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產權單位拿出曾經中止執行的判決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是對自我的否定。不應得到支持,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㈥ 北京公房租金納稅問題 我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戶,從開始入住下至今租金每平方米3.05分,取得的租

1。不是的,已購公房是小產權,商品房是大產權,大產權和小產權的區別就是交沒交過土地出版讓金,權交了就是大產權,沒交就是小產權,只要是買賣過的房子都是商品房,如果你是買房的話,你買過來就是大產權商品房了,北京就是有大產權、小產權、使用...6171

㈦ 房管局是什麼單位

房管局有以下職能復:制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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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指南

需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1、房地產抵押及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

2、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當事人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原件、收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5、施工許可證

6、工程狀況的書面說明及房產測繪報告

7、董事會(股東會)批准文件(決議)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房地產評估報告

辦理流程:

受理—審理—復審—繳費—發證

㈧ 公有房屋包括哪些類型

公有住房根據抄形成的主體、歷襲史過程及資產來源,一般有如下幾種類型:①國家行政單位由國家撥款和按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等形式構建的住房;②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國家撥款、貸款、組織收入、接受饋贈等形成的住房;③企業由國家直接投資、利用貸款、接受饋贈或稅後利潤及其他國家有權益等形成的住房;④其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界定房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住房。也就是說,利用國國家資金或者國有權益構建或者受贈的住房。明確規定房產權屬於國家的住房,一般都屬於公房。
公有住房根據管理、使用主體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主要類型、:
①直管公房,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公有住房; ②系統管理公房,是由政府各部門所屬單位按系統自管自用的公房;③單位自管公房,是全民所有的企事業單位自管自用的公房。需要指出的是,由國有資產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開發的商品房,不屬於公有住房的范圍。

㈨ 沈陽市公房管理有何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房產管理,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直管房屋(含撥用房產、停租自修自用房產)和機關、部隊、鐵路、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房屋。
第三條 公有非住宅房屋產權所有人(以下簡稱出租方)應與承租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房屋租賃合同必須使用市有關部門統一印製的文本。
租賃雙方持租賃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由房產管理部門對租賃合同審查後,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凡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或沒有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條 凡屬租賃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存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具的租房擔保書,並按半年租金總額的標准向出租方交納租房押金。承租方退租時,隨退租房押金。
第五條 凡租賃公有住宅房屋,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存由承租人或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租房但保書,並按有關規定購買房債券。
第六條 承租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屬超過市住房控制標准,空閑三個月以上又拒不騰退騰讓的,由出租方收回其承租權。
第七條 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其房屋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佔;承租人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 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凡需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和改變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以及拆除和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須由承租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產權人同意,並勘查、審批、施工方案,明確改變後房屋及附屬設施產權歸屬,交納房屋損
失補償費,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
凡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需要翻改擴建的,由出租方負責。出租方資金有困難的,也可由承租方墊資合修合建,承租方所墊資金按租賃雙方商定的時間和方式償還。
第九條 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的房屋,需要翻改擴建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翻改擴建後恢復起租,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收取協議租金。
第十條 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自行裝飾和添裝設施時,不得影響原房屋的結構,如影響產權人維修時,應自行拆除。承租人拒不拆除的,產權人對維修時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方因營業需要對房屋裝飾的,裝飾方案須由出租方審定,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應按原設計性質和用途使用,凡需改變原設計性質和使用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屬直管公房的須事先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屬單位自管房屋的,須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後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承租方對其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若需改變原來使用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規劃要求,並經出租方同意,補簽房屋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
第十二條 承租方以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引進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的。必須經出租方同意,由出租方與新的聯營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
第十三條 承租方將其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臨時轉租、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必須經出租方同意,由出租方、原承租方和現用房單位或個人三方簽訂三角租賃合同,出租方除按原標准收取房屋租金外,另按規定收取轉租轉借協議租金。
第十四條 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將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自騰自營或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屬於自騰自營的由出租方與承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屬於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的,由出租方與聯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協議租金,同時,按半年
租金總額的標准交納租房押金。
第十五條 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將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臨時轉租、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由出租方、原承租方、現用房單位或個人,三方簽訂三角租賃合同,除按原租金標准交納租金外,轉租、轉借作非住宅使用的,按規定交納協議租金,並按半年租金總額的標准交納租
房押金;轉租、轉借作住宅使用的,按規定交納成本租金。
第十六條 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的房屋,使用單位改變使用用途,臨時轉租、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的,須經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恢復起租,並按本規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房屋的使用單位,每年必須委託市房屋鑒定事務所進行一次房屋勘查。
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撥用及停租自修自用房屋勘查、修繕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對房屋狀況低於停租前的,責令使用單位限期予以修繕,使用單位逾期不予修繕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修繕並恢復起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收取協議租金。
第十八條 公有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由房產管理部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房地產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賃,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的,除加倍徵收應繳納費用外,處以合同期內租金額5%至10%的罰款。
(二)擅自轉租、轉讓、轉借、轉兌公有房屋及擅自以承租的公有房屋引進其它單位聯營的,責令其解除私下簽訂的協議(合同),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承租權,收回承租的房屋。
其中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在作出撤消收回房屋承租權(使用權)的決定前,須先報市房產管理局批准。
(三)擅自改變公有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責令其在限期內恢復原定使用性質和用途,加倍追繳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後應繳納租金,並處以租金總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四)擅自對公有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和改變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及拆除和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責令其在限期內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涉及的「房屋協議租金、住宅房屋成本租金」按附表所列標准執行。市房產管理局可會同有關部門按市場變化定期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 私有房屋租賃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房屋租賃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房屋協議租金收取標准表

㈩ 什麼是「直管公有住房」房產類別、房屋產別具體怎麼分類

直管公房是指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產,還包括計劃經濟時代回國有和大集體企事業單答位自建的福利房。
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如何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
房屋產別分類包括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以及由國有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或購買的房產。國有房產分為直管產、自管產、軍產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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