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蚌埠市人均年收入是多少錢呢我的差距有多大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這是最近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採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准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設計標准》的規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於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採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現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築面積55平方米標准與其原居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准。2003年—2004年定額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准: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後,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並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並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後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採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七)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定價銷售(預售)或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費用,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貳』 蚌埠市交通局事業編制的待遇如何
有正式編制的員工,每月3000-4000左右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蚌埠市交通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蚌埠市交通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市直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發[2002]2號),設置蚌埠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一、職能調整(一)劃出的職能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為車輛購置稅,交由市國家稅務局管理。(二)劃入的職能1.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2.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三)轉變的職能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和宏觀調控職能,工作重點轉移到統籌規劃、制定政策、信息引導、法規監督和協調服務。1.強化交通發展規劃的擬定和實施工作;加強交通法制建設;維護交通運輸市場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和運政、路政、航政、運價、規費的管理。2.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聯合建設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方面修路、養路的積極性,對全市公路實行分級管理。國省道路由市公路局管理,縣、鄉道路由縣鄉公路管理局和所在縣(區)公路管理站管理。3.實行政企分開,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4.交通行業有關培訓、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交通運輸價格的預測調查等事務性工作,轉交社會培訓機構和中介機構。二、主要職責經過上述職能調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規定、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二)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業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維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的管理;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物資運輸進行調控。(三)負責全市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規費稽徵及通行費的收支管理,監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使用。組織重點交通工程項目的實施;負責交通基本建設市場、工程質量監督和交通工程造價管理。(四)負責社會投資建設的車站、港口、碼頭的規劃、立項和岸線使用的預審報批及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五)負責所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六)負責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七)負責全市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工作和經營性客貨運輸場(站)、計程車的行業管理;負責機動車技術管理及汽車綜合性能監測站的行業管理。(八)組織實施交通行業技術政策、技術標准;組織本市交通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九)指導全市交通體制改革和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十)負責全市公路、水路通行環境和通行條件管理以及交通環境保護;在遇到防洪抗旱、搶險救災、軍事行動等緊急和其它特殊運輸任務時,發布調度運輸工具的命令。(十一)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按規定管理局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十二)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叄』 蚌埠市城鄉建設設計研究所怎麼樣
簡介:蚌埠市城鄉建設設計研究所成立於1985年,原名為蚌埠市城鄉建設設計公司,1987年更名為蚌埠市城鄉建設設計研究所,隸屬蚌埠市經濟文化中心。1996年1月,經市編辦劃歸屬於蚌埠市科學技術協會。
法定代表人:張書文
成立時間:1991-12-23
注冊資本:2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40300000025103
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勝利中路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