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唯一住房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涉及被執行人房產強制執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後出台了兩個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該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上述兩條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一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
二是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執行。何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根據以下因素界定:(一)被執行房屋的間數、面積、位置、價格等基本情況;(二)被執行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三)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能力。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 年12 月2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該規定還明確了嚴格的條件和操作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只有六個月的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強行遷出。其次,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應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這一規定體現了這樣一種理念,即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因此,當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時,並不能當然地認定該房系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處分,而應該從房屋的基本屬性、是否抵押、居住情況以及被執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綜合考量。
如果住房面積較大,已經超過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該房產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精神,由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應參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如果對一套房屋不能採取司法強制措施,那麼就會出現惡意逃債者居住超過生活必需的房產,比如,住一套別墅,一套非常寬大的房屋,而法律對其無可奈何的局面,這對享有合法債權的申請人極其不公平,也不利於維護法制秩序。特別是在基層法院,許多執行案件是交通肇事、傷害、贍養費、勞動報酬案等,有不少申請執行人無錢看病,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同樣面臨生存權問題,而且是債權和生存權的競合。因此不論是站在維護市場法制秩序的角度,還是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對於超過生存必需限度的被執行人的一套房屋進行強制執行都是必要的。
「一套房產不能執行」的認識是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誤讀,對一套房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體實務中既要注意保護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存權,又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在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和被執行人的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注重執行實效。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
2. 唯一住房會被強制執行嗎
法院是不能執行被執行人唯一的住房的。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專屋,人民法屬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3. 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3)唯一住房執行保障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執行主體
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4.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唯一住房,怎麼辦
可以申請相關部門調解。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版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明權確表示,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5. 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住房能否被執行
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被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回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答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6. 最新法律解釋唯一住房法院強制執行嗎
唯一住房一般無法強制執行,不過也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不是絕對不能執行內的。
在司法實踐容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一套房屋。由於執行的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對應的價值償還債務,有個前提就是房屋一定要「變現」,而房屋變現有折價、拍賣、變賣三種方式。
根據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規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變現,那結果就是「唯一一套房」是不能強制執行的,長此以往,不能強制執行的說法就流傳開來了。
「債務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這個說法隨著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正式實施流傳開來。一時間,欠債人暗自得意,債權人惴惴不安,銀行也因此提高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門檻。
持有這種觀點的人真的是大錯特錯了,因為拒還房貸不僅會影響信用記錄,還可能面臨房產被拍賣的風險。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已經於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指出,對惡意拒還貸款的「老賴」,銀行有權拍賣其自住房。
7. 唯一住房能否被執行
1、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唯一住房不得執行」系對適度執行原則的誤解,也是對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誤讀。簡單地認定「唯一住房」就是「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適度執行原則的初衷,也易使被執行人以「唯一住房」為由規避執行。所以要嚴格區分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與「唯一住房」,之間不能劃等號。本案中朱某的住房達124平方米,這個面積遠超「生活必需」的標准。
2、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只能是適度保護,而非毫無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雖作出「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的規定,但不能得出「唯一住房不得執行」的結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可以看出,法院並不是毫無限制地保護被執行人的居住權。
3、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並不等於保護被執行人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資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資產。當房屋僅僅滿足生活需要時,不一定擁有房屋所有權。而強調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是使被執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讓被執行人繼續擁有資產。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且租住房屋的標准應當參照「最低生活標准」確定。
8. 唯一住房如何豁免執行
唯一住房豁免執行如下:
1、向執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執行法內院按理不能處置。
2、《最高人民容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9. 唯一住房一般不會執行是什麼意思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如果被執行人的住房屬於「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則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9)唯一住房執行保障擴展閱讀:
《查封規定》中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較大區別,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具體分析。
「唯一住房」是指中國公民在境內合法擁有用於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況。
判斷「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則需綜合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被執行房屋的間數、面積、位置、價格等基本情況。
(2)被執行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3)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能力。
(4)其他因素。在判斷是否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時,除了考量房屋的因素、被執行人的因素外,有時還需要考量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情況、被執行人戶籍與房產是否一致等其他因素。
在民事執行中,此種「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范圍內,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可能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予以執行。
最高法院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銀行人士表示,這個《規定》出台意味著法院可以接收銀行申請,拍賣被執行人這唯一一套住房。《規定》同時給了6個月的寬限期,但寬限期屆滿後,法院可以做出強制遷出裁定。《規定》也明確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自己沒辦法找到房子住的,銀行也應為其提供臨時住房。臨時住房應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